一方二婚隐瞒婚史,这段婚姻并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婚姻范畴。我国法定的可撤销婚姻仅两种情形: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或是结婚时存在被胁迫的情况,隐瞒普通婚史不在此列。
  单纯隐瞒二婚经历缔结的婚姻,本身是合法有效的,不能直接以对方隐瞒婚史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也无法主张这段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对方是在原有合法婚姻未解除的情况下,隐瞒婚史再次领证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会构成重婚,此时婚姻属于法定无效情形,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还可追究对方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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