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历时九年的医疗纠纷,一审判决构成医疗事故罪,二审改判无罪!

2020年6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刑事判决,在法律界和医疗行业引发了广泛关注。

李建雪,原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医师,因一名产妇在分娩后死亡,被控医疗事故罪。案件从立案到终审历时近九年,经历了一审有罪(免予刑事处罚)和二审改判无罪的重大转折。

这不是一篇猎奇的文章,而是一份值得认真对待的法律文件解读。它涉及一个所有可能走进医院的人都关心的问题:当结果不好的时候,谁该为结果负责?刑法在医疗活动中应当扮演什么角色?

一、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2011年12月28日,产妇陈燕芳入住长乐市医院待产。接诊医生是吴某,她为陈燕芳做了入院检查,初步判断这是一位正常产妇。

但接下来的两天里,事情朝着混乱的方向发展。

陈燕芳在住院期间多次擅自离开医院,12月29日上午她接受了一系列化验后再次离院。同一天上午十点,吴某医生开始轮休,一直休息到12月31日。而陈燕芳的化验报告正是在吴某下班后陆续出来的—— 红细胞压积43.8%、尿蛋白3+、白蛋白21.4g/L、纤维蛋白原5.76g/L ,多项指标提示异常。

吴某没有跟踪这些检查结果,也没有将陈燕芳作为需要关注的病人向接班的医生做任何交接。这意味着,在12月29日到31日期间,没有一位医生主动查看过陈燕芳的化验单。

12月31日, 李建雪是妇科的一线值班医生 。当天上午查房时她发现陈燕芳不在病房,做了记录。下午两点多,陈燕芳回到医院待产。当晚九点二十四分,她顺产一名女婴。

随即,产后大出血发生了。

二、那个夜晚的抢救

胎盘娩出后,陈燕芳开始大量出血。助产士立即采取了促宫缩措施,并呼叫医生。

晚上九点四十五分左右,李建雪接到电话后赶到产房 。在约十分钟内,她完成了排查:考虑宫缩乏力,同时不排除软产道裂伤。她给产妇用上了缩宫素、欣母沛等药物,开放静脉通道补液,开具备血单,并立即呼叫二线医师王某到场。

王某到达后进一步检查,确诊阴道右侧后壁裂伤,与李建雪共同实施了缝合修补术。术后王某评估总出血量约1500毫升,决定输血800毫升,并交代李建雪继续观察。

接下来的几个小时,产妇的生命体征逐步趋于稳定。根据护理记录:凌晨一时许脉搏100次/分,二时许脉搏102次/分,血压100/65mmHg,尿量恢复至300毫升,宫缩良好,阴道仅见少量血性分泌物。

凌晨二时三十五分,李建雪判断产妇情况平稳,嘱护士继续一级护理,将产妇转回三楼病房

变故发生在转回病房之后。凌晨二时四十五分,产妇突然出现烦躁、面色苍白,脉搏飙升至144次/分,血氧饱和度降至86%。三时二十分,护士报告情况危急,李建雪立即赶到并呼叫二线、三线医生。但因产妇血管塌陷抽不出血,血库无同型存血,抢救未能挽回生命。凌晨四时三十分,陈燕芳被宣布死亡。

三、一审判决: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福建省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认为陈燕芳存在“子痫前期重度”的基础病变,医方对病情认识不足、抢救措施不力,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2017年12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的逻辑是:李建雪作为值班医生,没有按规定在下午再次查房,没有主动查看陈燕芳的化验单,未能发现子痫前期重度等高危因素,对产后出血认识不足,判断“生命体征平稳”有误,将产妇过早转回病房,延误了抢救。

这个逻辑听起来似乎成立——值班医生,当然应该对病区所有病人负责。

但问题在于:医院里的“值班医生”,真的应该承担这个责任吗?

四、二审改判:三个核心问题被重新审视

福州中院在二审中逐一推翻了一审的定罪基础。核心争议集中在三个问题上。

争议一:这份化验单到底该谁看?

一审法院认为,值班医生李建雪有义务主动查看陈燕芳的所有化验报告。

二审法院查明了医院的规章制度,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

根据长乐市医院的《首诊负责制》和《值班与交接班制度》,医生分为“经治医师”和“值班医师”,职责完全不同。

陈燕芳的经治医师是吴某 ——她是首诊接诊医生,对陈燕芳负有持续性、主动性的诊疗责任:查房、查看化验单、分析结果、制定治疗方案。吴某的二线医师杨某2同属经管组,同样负有责任。

吴某在化验结果出来前就下班轮休,且 没有将陈燕芳作为需要重点关注的病人向任何接班医生做交接 。这才是化验单无人查看的直接原因。

李建雪是12月31日的值班医师 ,其职责是处理“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患者临时情况的处理”。陈燕芳既不是12月31日新入院的病人,也没有被前任医生列为需要交接的危重患者。李建雪不负有主动翻阅陈燕芳历史化验单的法定义务。

二审判决明确指出:一审混淆了值班医师与经治医师的岗位职责,认定错误。

争议二:李建雪的抢救有没有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李建雪对产妇病情认识不足,抢救措施不力,尤其是对“生命体征平稳”的判断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仔细比对了护理记录和诊疗常规,得出了相反的结论。

关于“子痫前期重度”的诊断——二审查阅《妇产科学》等权威教材确认, 该诊断必须以高血压为前提 (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而陈燕芳入院时血压为124/85mmHg,不满足诊断标准。福建省医学会仅凭“尿蛋白3+”就认定该症,缺乏依据。

关于抢救措施——从21时45分李建雪赶到产房,到22时许二线医生王某到达, 她在极短时间内完成了排查、用药、补液、备血、呼叫上级等一系列规范操作 。联合王某完成的软产道缝合是根本性止血措施。催产素在胎儿娩出后已经使用,并非一审认定的“未使用”。

关于“生命体征平稳”的判断—— 二审逐项核对数据 :凌晨2时35分,产妇脉搏10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10/65mmHg,休克指数0.909(低于1的休克阈值),宫缩好,阴道仅见5ml血性恶露(产后正常生理现象,非活动性出血)。这些指标均在正常或趋于正常范围内。

二审结论:李建雪对产妇病情趋于平稳的判断有客观依据,并非重大失误。

争议三:产妇死亡,跟李建雪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是整个案件最核心、也最致命的问题。

福建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认定死亡原因是“产后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但这是一个临床推断,不是病理诊断。

最关键的事实是:本案未进行尸检。

为什么没有尸检?根据卷宗材料,家属曾申请尸检,后又因部分亲属不同意而暂缓。但无论原因如何,结果无法改变—— 陈燕芳的确切死因永远无法被科学证实

这一点,连福州市医学会的鉴定都明确写明:“因本例未行尸检, 死亡原因不确定 ”。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必然的、直接的、排他的联系。在死因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根本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如羊水栓塞、急性肺动脉血栓栓塞等),也就无法将死亡结果归责于李建雪的任何具体行为。

二审判决认定:死亡原因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五、这份判决告诉我们什么

2020年6月11日,福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李建雪无罪。

这份判决的意义,超出了个案本身。

第一,它划清了医疗事故罪的边界。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要求“严重不负责任”。这不是指普通的医疗过失,而是指 明显偏离基本医疗水准、达到重大过失程度的行为

李建雪在整个诊疗过程中,虽有病历书写笔误等瑕疵,但在核心的抢救环节——用药、手术、呼叫上级、术后观察——基本遵循了诊疗常规。这属于医疗技术层面的讨论范畴,不应上升为刑事责任。

第二,它确立了“尸检”在涉及死亡的医疗刑事案件中的关键地位。

没有尸检,死因就存疑;死因存疑,因果关系就无法确立;因果关系不确立,刑事指控就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这不是说所有死亡病例都必须尸检,而是说: 如果要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证据必须经得起最严格的检验。

第三,它尊重了医院岗位分工的专业逻辑。

一审的误区在于认为“值班主任”应该对病区所有事务负责。但医院是一个高度分工的专业机构,经治医师与值班医师各司其职。将经治医师的失职后果转嫁给值班医师,既不公平,也不符合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

这起悲剧中,产妇陈燕芳的死亡确实令人痛心,医院在管理制度上存在明显漏洞——经治医师休假期间无人接手跟踪异常化验结果,交接班制度形同虚设。 这些管理责任应当通过民事赔偿和行政问责来处理,而不应转化为对一名现场医生的刑事追责。

用刑法来解决所有医疗纠纷,既用错了工具,也找错了对象。这份判决的可贵之处,正在于它守住了那道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