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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本案中,保证人在明知借款人负债累累且出借人及借款金额均为空白的借款合同上签字担保,未尽审查义务,被判定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债务四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关联法条】
- 《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合同无效的,应当区分两种情形确定保证人的赔偿责任——保证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法律关系】
- 丁某(出借人/原告)→ 郑某甲(借款人/被告):民间借贷关系(转账150万元)
- 郑某甲(借款人)→ 郑某乙、景某某(保证人/被告):保证担保关系
- 郑某乙 → 郑某甲(债务人):母子关系
- 景某某 → 郑某甲(债务人):朋友关系
【原告诉请】
原告丁某请求判令:
- 被告郑某甲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 被告郑某甲支付律师费12.5万元
- 被告郑某乙、景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答辩】
未答辩(三位被告均未出庭答辩)。
【法院查明】
- 2021年4月,郑某甲经人介绍向沈某某借款200万元,其中50万元以房产担保,150万元由郑某乙、景某某提供保证担保。
- 涉案《担保借款合同》系沈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郑某乙、景某某在出借人及借款金额均空白的借款合同上签字按印。
- 2021年4月23日,丁某实际出资并在合同出借人处签字,向郑某甲转账150万元。同日钟某某向郑某甲转账50万元。
- 郑某甲累计还款60万元(含通过沈某某、钟某某的间接还款),尚欠本金150万元及利息未还。
- 丁某账户流水显示与沈某某、钟某某之间资金往来金额大、频率高,案涉150万元绝大部分来源于案外人王某某和叶某某(叶某某系丁某配偶)。
- 审理期间,沈某某将郑某甲转给其的6万元、钟某某将4万元(扣除本金50万元后)缴纳至法院,愿抵作还款。
【法院认为】
-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
- 郑某甲的还款义务:郑某甲作为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21年11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 保证人的过错认定:郑某乙、景某某在明知郑某甲负债累累的情况下,轻易在出借人及借款金额均为空白的借款合同上签字担保,对主合同未尽审查义务,其行为对涉案借款合同的成立起到了促成作用,具有过错。但其过错相较于出借人和借款人较小。
- 责任比例: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保证人有过错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结合本案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定为四分之一
【裁判结果】
- 被告郑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丁某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 被告郑某乙、景某某对郑某甲不能清偿部分债务承担四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郑某甲追偿;
- 驳回原告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含律师费12.5万元等)。
【法官后语】
- 保证人责任并非"签了担保就完事",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少,取决于其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法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三分之一范围内酌定具体比例(本案为四分之一)。
- 实务提示:签署空白合同风险极高!任何合同的出借人姓名、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核心条款填写前必须核对确认,不要随意在空白文件中签字按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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