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是:
1.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
这里的"公务活动",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活动。
侵犯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阻碍前述三类人员之外的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前述三类人员,但所从事的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或者职责范围内的活动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2.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暴力",主要是指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捆绑、殴打、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伤害等,也包括对执行公务所使用的交通工具等物使用暴力的情形。
"威胁"主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损坏名誉等进行精神上的恐吓。如果行为人不是采取前述暴力、威胁的方法,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程度明显不足以妨害公务正常开展,比如以一般的争吵、纠缠等方法,给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影响的,一般不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可视情况给予行政或者治安处罚。
二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值得注意的是,人大代表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妨害公务罪第2款的规定,是1997年《刑法》吸收1992年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9条的规定而形成的,意在提示阻碍人大代表执行公务的行为也可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发生该类案件,司法人员在文书中应同时援引第1款和第2款。
三是在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我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修订)第11条的规定,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职责主要有: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包括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等。
四是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造成严重后果。
"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受到严重妨害,如犯罪嫌疑人逃跑、侦查线索中断、犯罪证据灭失、赃款赃物转移,严重妨害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侦破,或者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等情形。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妨害公务罪的主体。实践中,对于某些单位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利益,组织本单位或本单位以外的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即必须是明知对方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或者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或者明知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正在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而故意加以阻挠、妨害。
如果行为人不明知对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加以阻挠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上蔡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三、如何适用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77条规定,犯妨害公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277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上蔡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上蔡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上蔡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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