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女生称在郑州地铁站遭男子爬行冒犯”的短视频引发关注,迅速点燃有关女性公共空间安全的热议。我看到,不少网友的担忧、愤怒被瞬间唤起,这完全可以理解——任何人在公共场所遭遇让他人不安的异常行为,都有权利表达不安。但仔细核查信息源会发现,这事其实另有枝节,它并非一起新近发生的骚扰事件,而是一桩已由警方处理完毕的旧案,因为当事人的重新发声与网络误传,再次被推到台前。我想借着这场被误解的“爬行风波”,从法律和公共生活的角度,聊聊那些容易被情绪冲淡却十分重要的问题:公共道路上的表演行为如何认定?拍摄上传者和转发者有没有法律风险?我们在保护自身安全感的同时,又该如何守护对事实的尊重?
一、事件还原:蝶湖桥边的合意表演,并非地铁站内的冒犯
据郑州警方此前通报,本案发生于2023年11月18日晚,地点在郑州蝶湖桥路边,而非网传的“地铁站”。当事人是23岁的女子孙某茹和20岁的男子余某达,两人通过网络认识后,为寻求刺激共同策划了这场“表演”:孙某茹在前方引导,余某达戴着头套跟随爬行。该场景被路人拍摄并上传至网络,引发大量转发与讨论。警方认定两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对二人均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通报同时强调,事件为双方共同策划的寻求刺激行为,并非单向的骚扰或侵害。
到了2026年8月,孙某茹发布视频称自己在郑州地铁站遭男子爬行冒犯,呼吁关注女性公共空间安全。这一发声与警方已确认的事实——蝶湖桥地点、双方合意策划、已行政处罚——形成了明显出入。我看到这种错位,不是要指责任何一方,而是想说:当单方陈述与公权力机关公开发布的事实不一致时,公众讨论的起点,理应是完整的、经核查的信息。就此案而言,它并不是地铁里突发的性骚扰,而是一起在公共道路上“演”出来的寻衅滋事,且法律已经给出明确评价。
二、法律评析:何以构成寻衅滋事,而非“行为艺术”
很多人可能会问:两个成年人你情我愿地在街上爬行,怎么就违法了?这就要说到公共秩序的法律边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寻衅滋事行为包括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这里的“公共场所”,当然包含城市道路、桥梁及周边开放区域。蝶湖桥路边虽然不是封闭的室内空间,但属于供不特定人通行的公共道路,两人戴头套、爬行、引导的异常举动,客观上会吸引围观、惊吓路人、影响通行,一旦被拍摄和传播,更会放大对社会心理秩序的冲击。警方将其定性为寻衅滋事,正是考量了行为本身的怪异性和不良社会影响,而不是单纯因为“有人觉得不适”。
同时,这起事件也让我们有必要厘清“性骚扰”与“寻衅滋事”的区别。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禁止性骚扰,其核心要件是违背他人意愿、实施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但在本案中,警方查明双方系共同策划、互相配合,不具备“违背孙某茹本人意愿”这一前提,因此不能认定为性骚扰。换句话说,法律保护的是真实的受害者,而非摆拍剧情中的“角色”。如果有人故意制造被侵害的假象,试图引发舆情关注,这不仅混淆了公众对真实风险的判断,也有可能触碰法律的另一条红线。当然,就本案而言,警方已以寻衅滋事统一处理,处罚的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不涉及追究虚假陈述责任,但这并不代表未来的类似行为都能免于更重的法律责任。
通过这一区分,我希望传达一个信息:假如你在生活中真的遇到被尾随、被冒犯、被骚扰的情形,请务必果断保留证据——手机录像、向周边求助、记下时间地点、立刻报警或向场所管理方投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对猥亵、寻衅滋事、侮辱等行为均有规定,只要你及时固定证据,执法机关就有路径介入保护你。把真实的求助与虚构的表演分开,才是对公共安全议题最好的呵护。
三、流量背后的法律责任:拍摄上传与转发都有红线
这起事件中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角色——拍摄并上传视频的路人,以及后来大量转发的网友。我看到很多人可能下意识觉得,遇见怪事随手拍下来发到网上,不过是“分享生活”,但法律对此其实设置了清晰的边界。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即便是发生在公共场所,即便当事人正在进行可能不合宜的表演,拍摄者是否就能免责,并不能一言以蔽之。如果拍摄并公开的行为是为了展示特定公共环境或新闻报道,且使用方式合理,可能进入“合理使用”的讨论范围;但如果仅仅是出于猎奇、嘲讽、追求流量而广泛传播,并给当事人带来严重困扰或社会评价降低,就有侵权风险。何况,当一段视频被配上带有误导性的文字(如“地铁站遭爬行冒犯”)传播后,引发的负面情绪和错误认知,还可能触及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规范,涉及传播不实信息、扰乱网络秩序的问题。
这一点对普通网民同样有意义:手指滑过屏幕时,看到来源不明、事实不清的“惊悚画面”,多停一秒辨别,少一次随手转发,就是在参与建设更健康的网络公共空间。这不叫冷漠,而叫负责任的热心。
四、跳出个案看公共安全焦虑与理性讨论
事件之所以翻热,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精准刺中了很多人,尤其是女性对公共空间安全的隐忧。我看到,那种“在公共场所突然遭遇怪异行为”的恐惧,是真实存在且值得被重视的。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更需要把有限的社会关注和法治资源,用在保护真正处于风险中的人身上,而不是被虚构或夸大的情节消耗。
法律能做的,是划定一道明确的底线:任何人不得以“寻求刺激”“创作表演”“流量实验”为由,扰乱公共秩序、侵占他人安全感。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寻衅滋事的惩处,民法典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的禁令,共同构成了一张公共空间的行为规范网。而我们要做的,是在遭遇真实侵害时,不沉默、不自责,依法维权;在看到网络信息时,不急躁、不盲从,多问一句“这是完整的事实吗”;在讨论公共话题时,就事论事,不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人身攻击或贴地域化标签。理性与善意,永远不会稀释对弱者的保护,反而会让正义的呼声更有力量。
五、写在最后:让法律成为公共空间的稳定锚
如果要说这起“蝶湖桥爬行事件”留给我们最深的一课,那大概是:自由从来不是无拘无束的任性,而是在不妨碍他人、不破坏秩序的前提下绽放。公共道路不是私人的拍摄影棚,网络空间也不是法外之地。我看到,当一场闹剧被剥离了虚饰的剧情,剩下的核心事实依然能给我们清晰的法律指引——扰乱公共秩序必被追责,虚构受害将贻害真正的维权,随手传播未经核实的内容极易伤人并自陷风险。
作为普通人,我们可以从这件事里收获一些可复用的行动指南:在公共场所遇到突发异常,先判断自身是否安全,再有意识保留证据,必要时求助警方;刷到离奇视频时,看看有无权威信源,不急于表达极端情绪;如果对公共安全有诉求,可依法向相关部门反映或参与理性的公共讨论。法律从来不排斥人们心头的热度,但它更珍视每一步都走在事实和善意中的坚定。愿我们都能在喧嚣中保有一份清醒,在互助中守住一份温度,让公共空间真正成为每个人都能安心行走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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