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固定总价项目,干到一半,停工了。

发包方资金断了,项目烂尾,合同解除。承包方的班组撤了、塔吊拆了、材料清了,剩下一个问题悬在头顶:这半截活,钱怎么算?

固定总价是按"一个完整工程"报的价——前期投入大、后期利润高,前后根本不成比例。干了一半的活,不能简单按"总价÷计划量×已做量"来算,那算出来谁都不服。

法院怎么算?今年6月30日施行的《建工解释二》给了一条明确的规矩:按"比例法"算。

一句话结论:固定总价解除后,按"比例法"算钱

《建工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采用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订立时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并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

翻译成人话:干了半截的活,法院先找鉴定机构,分别算出"已施工部分值多少"和"全部工程值多少",得出一个比例(比如 83.5%),再拿这个比例乘合同固定的总价——该给多少,就是总价 × 这个比例。

比例法到底怎么算?一个 8900 万的例子讲透

最高法 2026 年 6 月 29 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里,第三个案例就是比例法的官方样本:

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建一个项目,合同约定固定总价8900 万元。公司完成大部分施工后,双方解除合同,剩余工程由第三人接着干。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但双方就"干了多少、该给多少"扯不清楚,起诉到法院。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分别算了两笔账:

·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8100 余万元;

·全部工程价款:9700 余万元。

两笔相除,得出比例系数83.5%。再拿合同固定的总价 8900 万 × 83.5%,就确定了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最高法 2026 年 6 月 29 日发布典型案例案例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干了多少,按比例算——不白干

这个例子把比例法的三个步骤讲透了:先算已完工、再算全部、除出比例、乘回总价。

重庆法院的判例,按比例法折算

《建工解释二》第十条把比例法写进了司法解释,重庆法院的判例,也是按这个办法折算的。

重庆四中院在一个案子里明确:合同约定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全部工程时,可采用"按比例折算"方法确定已完工工程价款——由鉴定机构在相同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已完工程部分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得出相应系数,再以合同固定价乘该系数确定应付工程款(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4民终877号)。

重庆五中院也审过类似的案子:固定总价合同未完成工程量清单内全部工程,法院按"审定造价 ÷ 合同总价 × 固定总价"折算已完工部分造价,再与已付款对比认定是否欠付(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5民终8605号)。

但有两个前提,别搞错

比例法不是"干了多少都按比例拿钱",两个前提缺一不可:

前提一: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

解释二第10条原文写得很清楚——只适用于"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干了半截的活要是质量不合格,这部分没有按比例结算的资格。所以停工退场前,分部分项验收记录、检验批资料一定要留好,这是按比例拿钱的前提。

前提二:固定价合同的稳定性。

比例法是解决"合同解除后怎么算",不是给承包方重开价的机会。重庆高院再审审查过一个案子:合同约定总价包干、工程已验收合格,发包人以"施工不符合要求"为由主张按实际工程量重新结算并申请鉴定——法院不予支持,按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结算(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6)渝民申101号)。

翻译成人话:合同解除、干了一半,用比例法算钱;合同履行完毕、已经验收,就按固定价结,不能翻旧账重算。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质量合格,是按比例算钱的前提

解除时,立刻做三件事

停工退场那一刻,做对三件事,后面算钱就顺:

第一,固定已完工范围。停工退场前,和发包方、监理一起确认施工界面——干到哪个部位、哪些分项完成了,形成书面确认(会议纪要、退场协议、界面确认单)。"干了多少"说不清,比例法再好也白搭。

第二,留质量合格的证据。分部分项验收记录、检验批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签字的完成情况表。这些是"质量合格"的凭证,也是按比例结算的前提。

第三,收齐算账的资料。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材料采购凭证、已完成工程量清单。比例法要鉴定机构按统一取费标准算,资料越全,鉴定越准,钱越不会缩水。

固定总价不是"解除就白干"。干了半截的活,按比例照样算得清钱——前提是质量合格、范围固定、证据到位。

郭婷婷 律师

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部主任

重庆两江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专注建工领域十余年

服务分包方、劳务方、建材方及总包单位

一、法律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十条;

2.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二、案例案号

1.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6月29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三;2.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4民终877号;

3.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5民终8605号;

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6)渝民申101号。

本文引用依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