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建设项目,发包方资金断了。停工令下来,承包方的塔吊还立着,脚手架还没拆,材料堆在场地里,留守人员每天在看场子。每多停一天,租赁费、看管费、管理费就在账上多烧一天。
有人等了半年才去找律师,得到的答复是:"停工时候就该发的函,没发,这笔钱可能要不回来了。"
这句话指的是一条多数人忽略的条款——28天内不书面提索赔,可能丧失权利。本文主要讲清楚:损失能不能要、什么钱能算、找谁要,以及那条最要命的"28天"。
一句话结论:发包方原因停工,损失能要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重庆黔江有个案子——发包方拖欠工程款,项目停工了237天。承包方每天都请监理签字确认驻场人员和机械在场情况,十次现场清点记录表都签了字盖了章,最后发包方预决算部人员还在系统里审核确认了索赔金额。法院依此判发包方赔偿停工损失549万余元,含人工窝工费、机械停滞费、脚手架闲置费、临时设施费等(黔江县人民法院(2025)渝0114民初1112号)。
还有一点很重要:停窝工损失和工程款利息,是两个独立的赔偿项目。重庆高院在二审案子里明确:停窝工损失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缓建产生的损失赔偿,工程款利息是对拖欠工程款造成的资金占用补偿,两者性质不同、不存在重叠,可以同时主张(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民终1005号)。
停工了,什么钱能算?八项损失清单
最高法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6)第32条列举了停窝工损失的基本范围: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
结合实务和重庆判决,完整的停工损失清单有八项:
人员窝工费:停工期间驻场看守、留守管理人员的工资补贴。不是全员照发,是实际在场人员的工资,得有每天驻场记录的签字;
机械停滞费:塔吊、施工电梯、搅拌机等设备,自有的按折旧加维护费算,租赁的按租赁合同单价算;
脚手架闲置费:钢管、扣件、顶托、快拆架等周转材料的租赁费或闲置损耗,按租赁信息价计算;
模板木方损耗:已经搭设的模板和木方,停工期间闲置折旧;
临时设施摊销:工地活动板房、临水临电设施,停工期间的折旧摊销;
材料积压保管费:已进场的钢筋、混凝土预制件等,因停工产生的仓储保管和损耗费用;
现场管理费:停工期间仍需支出的管理成本(按留守管理人员工资);
倒运及撤场费:若停工后需要将机械材料转场或二次搬运,产生倒运费用。
这八项的共性要求是:每一项都要有凭据。承包方单方制作的人员清单、机械清单,没有监理或发包方确认的签字,法院不认。
八项损失,每笔都要有凭据
28天,一个常被忽略的"生死线"
以上讲的是"什么钱能算",接下来讲的是"什么时候可能被认定放弃"——这才是停工索赔最关键也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环。
合同怎么约定的?
建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9.1条,几乎所有采用示范文本的施工合同里都有一句话:承包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淮安中院在一个判决里确认:合同采用2013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8民终1262号)。但实践中各地法院对28天条款的效力认定并不一致。
法院怎么看?——最高法和重庆高院都不统一
这是全文最核心的信息——"28天失权"条款的效力,在最高法和重庆范围内都存在分裂:
认为有效(超期即失权):
最高法(2018)最高法民终827号中铁二十二局案——最高法认定:"窝工索赔的时间限制和相关要求是窝工索赔事实能够被准确确认的前提……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程序性限制。"承包人未在28天内及时主张停窝工损失,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重庆五中院(2020)渝05民终1480号宏贵公司案——合同约定索赔须在28天内提交索赔通知书和相关材料,承包人逾期提交,发包人有权拒绝审查,法院驳回停工损失索赔。
认为无效(不失权):
重庆高院(2024)渝民申4483号——重庆高院2024年12月再审审查裁定,直接针对28天条款的效力作出判断:"该约定系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损害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应属无效。"
最高法(2019)最高法民申2708号——最高法再审审查裁定,驳回了关于"28天未发通知即丧失索赔权"的再审申请,维持了二审关于28天条款属于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应属无效的认定。
还有一条中间路线:贵州高院一审、最高法二审维持的一个案子认为——合同条款未明确约定"超过期限提交资料就丧失索赔权利"的,超过期限不当然丧失权利(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初308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373号二审维持)。
28天索赔窗口,别错过
结论:最安全的做法是严守28天。最高法内部两派、重庆内部也不统一(五中院说有效、高院说无效),案子轮到哪个法官谁也不知道。唯一确定的是——停工时28天内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就不存在失权风险。
别让损失扩大——减损义务和举证要求
第一,减损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翻译过来:停工了、账上每天都在烧钱,承包方不能放任人员和机械全部在场半年不管。能撤的机械要撤、能走的人员要走,只留必要的驻场看守。每在现场多耗一天,法院都可能认定是承包方扩大损失。
第二,举证要求。停工损失的每一项,都要有监理签字或发包方确认的记录支撑。重庆二中院审过一个案子——承包方主张停工损失,但提供的工资表没经对方签字、考勤表是复印件、没发过索赔函。法院认定举证不能,不予支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2民终39号)。最高法中铁二十二局案也是同一个道理:停工报告是单方制作的、没监理签字、没在28天内主张——三连否定,损失380多万全泡汤。
八项损失清单里每一项,对应的证据必须能对上:人员名单要有监理签字的驻场记录;机械数量要有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脚手架要有租赁单位盖章的租赁单。没有签字的单方清单,等于没证据。
停工时,立刻做三件事
停工那一刻,最要紧的不算损失,是先留住权利。
第一,马上发索赔通知。28天之内,书面发函给监理和发包方。函里写清楚:停工原因、停工时间、涉及的施工部位和工种、初步损失估算。哪怕暂时算不清具体金额,先把"意向通知"发出去。用函件、邮件、微信留痕均可,关键是能证明"收到了"。停工一天没发,权利就多一分风险。
第二,每天记录驻场情况。每天清点、记录在场人员名字和工种、机械型号和数量、材料品类和状态,请监理签字确认。这些记录是后面算钱的凭证。没有监理签字的单方清单,法院不认。
第三,每笔钱留凭证。人员工资单、机械租赁合同和付款凭证、材料采购单和保管记录。停工损失不是开了口就能要多少算多少——每一项都得有纸面证据撑住。
停工不是承包方的错,但损失能不能拿回来,看停工那一刻做了什么事——28天内发了函、每天有记录、每笔钱有凭证,这笔账就算得清、也拿得到。
郭婷婷 律师
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 · 执业十余年
专注建设工程领域
一、法律规定
1.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2.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3. 最高法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6)第32条。
二、案例案号
1. 黔江县人民法院(2025)渝0114民初1112号(发包人原因停工237天,判549万余元停工损失);
2.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民终1005号(停窝工损失与工程款利息可同时主张);
3.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827号(28天条款有效:时间限制是前提条件,未及时主张→承担不利后果);
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渝民申4483号(28天条款无效:系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应属无效);
5.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708号(28天条款无效:以诉讼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驳回再审);
6.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初308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373号二审维持(合同未明确约定逾期失权后果→不当然失权);
7.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终1480号(28天超期→发包人有权拒绝审查,索赔驳回);
8.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2民终39号(举证不足:无充分证据+未发索赔函→不支持)。
本文引用依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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