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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肉宝王”商标持有人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授权的杭州瑞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这些产品均非商标持有人生产或授权生产的商品,属于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侵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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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味中王食品有限公司官网截图)

信网·信号新闻8月11日讯 8月7日,厦门中王食品有限公司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厦湖市监处罚﹝2026﹞5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厦门味中王食品有限公司先后分三批生产了“味记王肉宝王”产品,批次分别为2025年9月15日、2026年1月8日和2026年4月13日。每批10瓶,共计30瓶,单价16元/瓶,成本12元/瓶。

经“肉宝王”商标持有人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授权的杭州瑞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这些产品均非商标持有人生产或授权生产的商品,属于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侵权商品。

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确认,“肉宝王”商标(注册证第7248862号)核定使用于第30类商品,原注册人为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有效期限至2022年4月27日。此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续展,有效期延至2032年4月27日,并依法转让至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同时,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备案号:20220000013471),将该商标许可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至2032年4月27日。

依据相关法律,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厦门味中王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480元,合计罚没600元。

企查查平台信息显示,厦门味中王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法定代表人为廖艺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企业注册地址位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

企业官网显示,厦门味中王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食品香精、香料及高级调味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的现代化高新技术企业。(信网记者)

[来源:信网 编辑:赵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