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业主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小区公共收益的归属与管理,时常引发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小区更换物业后公共收益结算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业主起诉:物业公司拒绝交出公共收益
2010年,上海市普陀区某小区开发商与上海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地面停车场属全体业主共有,车位使用人按每个车位150元/月交费,物业公司按每个车位50元/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2017年,小区业主委员会重新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并与上海某物业公司办理交接手续。物业交接中,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却以公司严重亏损为由拒绝返还服务期间收取的小区地面停车费。小区业委会主张,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编制的收支报表显示,扣除税金后的停车费收入为95万元,其应在提取管理服务费后将剩余的公共收益全额返还。
双方协商无果,上海市普陀区某小区业委会遂将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地面停车费收入及相应利息。
法院裁判:物业公司需将收益返还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公共道路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全体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故物业公司所收取的地面道路停车费亦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按每个车位50元/月,即停车费的33%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该约定合法有效。经核算,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服务期间收取的地面停车费累计为95万元,扣除停车管理服务费后,剩余款项63万元作为公共收益应予以返还。据此,普陀区人民法院判令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普陀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返还地面停车费63万元。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于凯指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设置停车位产生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更换物业时,公共收益应当及时移交。
业主委员会在解聘、选聘物业的交接过渡期,应同步要求原物业提供完整的公共收益账目并结清应返还的款项,建议聘请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对原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公共收益等进行全面审计,锁定真实数据。广大业主应支持业委会依法履职,共同监督公共收益的归属和移交,守住小区“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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