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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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与标准融合的实务中,专利权人若未如实披露专利情况,即便其专利被纳入相关标准,也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最高院在《宁波市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中明确:

专利权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以善意、合理的方式行使专利权,不得滥用专利权。专利权人自行或者引导标准制定者将其专利、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写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不论有关标准系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如果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存在未如实披露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而在标准发布后对主观上无过错的标准实施者提起侵害专利权诉讼的,其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构成对专利权的滥用,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院认为,

俞某甲违反诚信原则,在标准设计图集的制定过程中刻意隐瞒涉案专利相关信息,未能及时、主动、诚信地披露专利申请和授权等相关情况,也未在标准制定期间或者此后与标准制定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协商相应的许可、处置办法。

根据住建部办公厅于2017年1月12日印发的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标准的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封面上,应当标注征集潜在专利信息的提示。在标准的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前言中,应当标注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

根据该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标准制修订任何阶段,标准起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告知其拥有或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俞某甲作为涉案图集主要编制人之一,辩称对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管理办法不知情显然不符合常理。

俞某甲明知涉案图集作为浙江省推荐性地方标准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涉案图集的实施方案也将因此成为涉案专利技术实施方案,其放任上述行为发生的意图明显,并在此后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建材公司名义提起本案所谓维权诉讼,其行为难谓正当行使权利,明显有悖诚信原则。

综上,某建材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诚信原则,构成滥用专利权。其行为不仅有悖于标准制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属性,还将不当损害标准实施者的合法权益,其有关专利维权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裁判观点简析】

最高法的二审判决,明确了标准必要专利的披露义务与权利保护的关联性,核心裁判要点如下:

第一,明确标准必要专利的披露义务。

专利权人在参与标准制定过程中,负有如实披露其专利信息的法定义务,该义务是保障标准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也是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键。

第二,界定未如实披露的法律后果。

若专利权人未履行如实披露义务,导致其专利被纳入标准,该专利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专利权人无权主张实施该标准的企业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则旨在引导专利权人诚信参与标准制定,避免其通过隐瞒专利信息获取不当利益。

第三,明确权利保护的边界。

专利权的保护需以权利人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未如实披露专利信息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和标准制定的相关规则,其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否则将损害标准的公信力和社会公共利益。

周军律师提醒,标准实施企业若遭遇专利权人以未如实披露的标准必要专利主张侵权,可依法提出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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