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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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过程中,不少申请执行人遭遇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导致债权难以实现。实际上,被申请没财产,申请执行人还可通过多种诉讼途径,追加被执行人、扩大执行范围、撤销恶意逃债行为、排除执行障碍,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梳理10类核心诉讼类型,明确适用场景与实务要点。

一、代位权诉讼

当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法院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该债务人提出抗辩的,申请执行人可提起代位权诉讼。通过该诉讼,可直接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扩大执行回款来源,破解被执行人无财产的僵局。

二、撤销权诉讼

若被执行人存在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债权、豁免债务、高买低卖等恶意逃债行为,或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申请执行人可提起撤销权诉讼,追回被处分的财产。需注意,撤销权行使有五年除斥期,超期可改为主张债务人行为无效(诉讼时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

三、主张恶意行为或恶意合同无效的诉讼

针对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转让、处分、隐匿财产,或实施赠与、虚假抵(质)押等行为,申请执行人可提起确认无效之诉,要求相关人员向被执行人返还财产,判决生效后可申请法院查控该财产。此类诉讼可规避撤销权五年除斥期的限制,更利于维护债权。

四、追究股东、开办人或高管责任的诉讼

当存在公司未成立、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实物出资未过户,或清算未通知公告、怠于清算致无法清算、虚假清算骗取注销等情形时,申请执行人可提起诉讼,追究股东、开办人、实际控制人或高管的损害责任,将其纳入执行范围。

五、追究法人人格混同责任的诉讼

若被执行人与其他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等法人人格混同情形,申请执行人可提起诉讼,追究被执行人股东或开办单位的责任。此类案件对取证能力要求较高,可从被执行人内部人员处收集相关证据,助力维权。

六、追究第三人(虚假验资、评估)责任的诉讼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若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经营活动故意作出虚假验资、评估报告,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申请执行人可提起诉讼,要求该中介机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拓宽执行回款渠道。

七、撤销虚假(恶意)诉讼的诉讼

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阻碍执行、参与分配执行款或抢先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新《民事诉讼法》提起相关诉讼或申请审判监督。若案件改判且能证明双方恶意,可要求相关部门追究其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八、要求第三人承担被执行人债务的诉讼

若被执行人在改制(重组、租赁、承包)过程中,有法律文件或相关企业承诺承担其债权债务;或被执行人注销时,关联企业书面承诺承担其债务;或被执行人拖欠债务后发生合并、分立,申请执行人可提起诉讼,要求相关第三人承担债务,扩大责任主体范围,保障债权实现。

九、许可执行之诉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提出执行异议,妨碍执行正常推进的,申请执行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许可执行被案外人申请中止执行的涉案财物,排除执行障碍,推动执行程序继续开展。

十、代位析产诉讼

若被执行人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却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法代替被执行人提起析产诉讼,明确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再申请法院对该份额进行查控、执行,破解共有财产难以执行的困境。

周军律师提醒,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非执行程序的终点,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上述10种诉讼途径,追加责任主体、扩大执行范围、排除执行障碍,切实维护自身合法债权。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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