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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诉茉莉奶白一审判赔1030万元后,围绕“四瓣花到底属于谁”的争论迅速从法律问题延伸到传统文化、品牌边界和公众情绪。

但如果把问题拉回诉讼本身,真正值得追问的并不是“LV以前有没有输过”,而是:

LV过去为什么会输?那些败诉理由,哪些能够转化为茉莉奶白二审中的有效抗辩?

从公开信息看,茉莉奶白二审想要彻底推翻一审侵权认定,难度并不低。本文也不是替任何一方设计真实代理方案,而是基于公开判决信息和域外案例,推演这场二审还有哪些可以争的空间。

如何把 LV 的全球败诉史,转化为茉莉奶白的二审攻略

一、先看LV为什么会在海外败诉

LV维权能力极强,但并非从未失手。

美国、欧盟、日本的几起典型案件,虽然法域不同、规则不同,却反复指向一个共同问题:

商标再强,也有边界。

1. 商标保护的是具体标志,不是抽象风格

在Dooney & Bourke案中,LV主张对方的彩色字母满铺设计与其Multicolore Monogram近似,但法院最终没有接受这种“整体风格相似”足以证明混淆的主张。

核心不是“看起来有没有LV味道”,而是:

•具体标识是否近似;

•消费者是否会发生来源误认;

•真实市场中是否存在混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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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茉莉奶白最直接的启示是:

不能只比较“四瓣对称结构”像不像,还应拆解真正具有识别力的线条、比例、中心构图和整体组合。

公共花形元素不应当然全部被纳入某一家商标的保护范围。

2. 品牌联想,不等于来源混淆

在My Other Bag案中,被诉帆布袋明显借用了LV视觉元素,但其戏谑性表达本身传递出“这不是LV原版”的信息,法院最终没有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和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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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和茉莉奶白事实差异很大,不能直接照搬。

但它提供了一个值得注意的区分:

消费者想到LV,不等于消费者误以为商品来自LV。

放到茉莉奶白案中,问题还要再推进一步:

消费者即使不会认为“这杯奶茶是LV生产的”,会不会误认为双方存在联名、授权或合作关系?

这才是二审真正应该正面回答的问题。

3. 越接近公共装饰元素,保护范围越需要谨慎

欧盟Damier棋盘格案件中,争议集中在棋盘格本身是否具有足够显著性,以及LV是否能够证明消费者看到该图案即联想到LV。相关程序最终没有给予LV所主张的广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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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可借鉴之处不是“公共元素就不能注册商标”,而是:

一个标志中的公共成分越强,权利人能够排除他人使用的范围通常越需要精确限定。

这一点,与茉莉奶白案中的四瓣花争议有较强关联。

4. 传统纹样不是谁先注册,谁就能无限控制

日本市松纹相关争议也说明,传统装饰元素是否落入商标权效力范围,仍然要看消费者究竟把它识别为品牌标志,还是通常装饰纹样。

需要注意的是,神户珠数店相关材料实际涉及日本特许厅的专业判定,而非网络中常说的法院判决,这一点在讨论时应当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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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域外案例不能直接决定中国案件。

但它们共同提供了三件“工具”:

•具体标志与抽象风格要区分;

•品牌联想与来源混淆要区分;

•公共文化元素与私人商标保护范围要区分。

真正的问题,是如何把这三件工具放进中国商标法的裁判框架。

二、一审真正的短板,不只是“公共文化抗辩没打赢”

从公开信息看,茉莉奶白一审提出过多个抗辩:

•四瓣花源于自然界和传统文化;

•双方商品、客群、消费场景不同;

•被诉图形存在自己的创作来源;

•“MOLLY TEA四叶星”还办理了著作权登记。

这些抗辩并非完全没有意义。

问题在于,力量分配可能出现了偏差。

一审法院已经明确回应:

•传统文化中存在四瓣花,不等于LV具体注册商标就失去保护;

•法律保护的是具体表达,而不是抽象文化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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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二审如果继续主要证明:

•唐代有四瓣花;

•欧洲建筑里也有;

•传统纹样里早已有类似结构;

能够证明的更多只是:

LV不是四瓣花这一视觉母题的创造者。

但这还不能直接证明:

茉莉奶白使用的具体图形与LV具体注册商标不近似。

二审真正需要改变的,不是再找更多四瓣花,而是改变“公共文化元素”的法律用途。

三、第一条主线:把“公共文化”从免责理由改成限权理由

这是二审最值得调整的一步。

不再简单主张:

四瓣花属于公共领域,所以不侵权。

而应改成:

四瓣花属于公共文化母题,因此在判断LV具体商标的保护范围时,应当排除或弱化其中属于公共领域的共同元素。

这两种说法差别很大。

前一种容易被法院回应:

公共元素经过具体设计仍然可以成为商标。

后一种则要求法院继续回答:

既然基础结构来自公共领域,那么LV究竟能够排除他人使用到什么程度?

因此,二审可以进一步拆解:

•四瓣对称结构是不是公共元素;

•中心空心或圆点是不是常见构图;

•花瓣轮廓和凹凸关系是否具有独特性;

•线条比例和边缘结构是否构成真正显著部分;

•茉莉奶白使用的图形在哪些细节上与LV不同。

这样,“传统文化”就不再是一张“一票免责”的牌,而是成为影响:

•显著性强弱;

•近似程度;

•保护半径;

•赔偿责任;

的一组限制因素。

公共文化元素未必直接带来“不侵权”,但可以影响商标保护到哪里。

四、第二条主线:不能只争“不像”,更要争“不会误认为联名”

一审之后,网络上最常见的说法是:

“谁会把茉莉奶白当成LV?”

这句话传播力很强,但法律上并不充分。

因为商标混淆不只包括:

把A误认为B。

也可能包括:

知道这是A,但误以为A获得了B授权,或者双方存在联名、许可、投资或合作关系。

而在品牌跨界越来越常见的今天,高端奢侈品牌和大众消费品牌合作,并非消费者无法想象。

所以二审真正要证明的,应当不是:

消费者知道自己喝的是茉莉奶白,不是LV。

而是:

即使看到被诉图形,相关公众也不会合理认为LV与茉莉奶白之间存在联名、授权或其他特定商业关系。

这需要证据。

而且不能只靠律师说。

五、二审最应该补的,是现实市场证据

如果一审更多依靠法院对“一般注意力”的判断,二审就应该尽可能把消费者真实认知带进法庭。

可以重点围绕四类证据展开。

第一类:消费者认知调查

重点不是问:

“这两个图形像不像?”

而是问:

•看到这个标识,首先想到什么;

•是否认为这是LV;

•是否认为双方存在联名;

•是否认为茉莉奶白得到LV授权;

•不同门头、杯身、外卖页面场景下认知是否不同。

而且调查应避免诱导式并列比对。

真正有价值的不是“多少人觉得像LV”,而是:

多少人因此形成了真实的商业关系误认。

第二类:真实市场场景

LV Café与茉莉奶白在:

•价格;

•购买方式;

•门店环境;

•消费频率;

•目标客群;

•决策路径;

上存在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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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差异不能当然排除混淆,因为品牌联名可能跨越价格区间。

但它们可以帮助回答:

真实消费者在完整消费环境中,会不会把两个品牌联系为一次合作。

第三类:真实联名惯例

奶茶和奢侈品牌如果真的联名,通常会:

•同时出现双方品牌名称;

•明确宣传合作关系;

•使用联合Logo;

•对外发布联名信息。

如果茉莉奶白的实际使用方式与真实联名的市场惯例明显不同,可以用于检验:

仅凭一个近似图形,是否足以推定消费者存在联名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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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社交媒体认知

网络评论里出现:

•“像LV”;

•“LV同款”;

•“是不是联名”;

都可以作为证据。

但必须分类。

“像LV”和“认为获得LV授权”不是一回事。

甚至有人明确说“像LV”,有时反而说明他知道这不是LV。

因此二审对网络评论不能只计算数量,还要分析评论真正表达的认知内容。

六、第三条主线:不要再把整个案件作为一个整体判断

一审涉及LV七件注册商标,也涉及茉莉奶白多种使用场景。

二审最有价值的技术动作之一,就是:

把一个“整体侵权”案件拆成一张责任地图。

具体可以逐项判断:

七件LV商标分别是什么

每件:

•图形是否相同;

•核定商品和服务是什么;

•显著部分是什么;

•知名度证据有多强。

茉莉奶白分别怎么用了

例如:

•门头;

•小程序头像;

•杯身;

•包装袋;

•海报;

•周边商品。

这些使用的商标性强度并不相同。

图形单独、突出作为账号头像出现,来源识别功能明显更强;

如果只是包装底纹、局部装饰,法律评价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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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和服务也应逐项看

不能笼统地说:

LV卖包,茉莉奶白卖奶茶。

但也不能反过来把所有商品和服务都视为同一关联强度。

杯具、手机壳、首饰、餐饮服务,彼此都应分别判断。

二审最现实的目标,未必只是“全赢”。

即使无法推翻全部侵权,也可能做到:

•部分商标不侵权;

•部分图形不侵权;

•部分场景不侵权;

•部分商品不侵权;

•部分使用属于装饰性使用。

一旦侵权范围被切小,赔偿和禁令都会随之变化。

七、1030万元,本身就是一场独立的二审

从公开信息看,对茉莉奶白不利的事实包括:

•相关图形曾申请商标;

•部分申请遭遇驳回;

•LV可能曾发出警告;

•此后仍继续大范围使用;

•使用涉及大量门店和线上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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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事实如果成立,会明显影响主观过错和赔偿。

因此,二审如果只争“侵不侵权”,而不单独争“赔多少”,策略并不完整。

即使侵权成立,仍然需要回答:

这1030万元究竟由什么构成?

尤其要区分:

•茉莉奶白品牌自身贡献;

•产品口味贡献;

•渠道和门店贡献;

•“茉莉奶白”文字品牌贡献;

•被诉四瓣花图形的实际贡献。

消费者购买一杯奶茶,不会只因为杯子上有一个图形。

所以赔偿问题真正要解决的是:

有多少经营收益,与被诉图形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同样,公共文化元素的存在,也可能影响主观恶意和权利贡献度的评价。

八、禁令也不能只有一句“停止使用”

对一个拥有大量门店和线上渠道的品牌而言,禁令的边界同样重要。

二审至少应当明确:

•禁止的究竟是哪一个具体图形;

•哪些比例、轮廓、组合方式落入禁用范围;

•修改到什么程度可以退出侵权范围;

•门头、包装、线上历史内容如何整改;

•已生产存量物料如何处理。

禁令的目的,是停止侵权。

不是让一家花卉类品牌从此无法再使用任何四瓣花形。

因此,即使二审维持侵权认定,也仍然有必要让判决具有足够的边界感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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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所以,二审真正可以争的是三层目标

茉莉奶白二审未必要把目标设计成“赢或输”。

更现实的诉讼结构,可以分成三层。

第一层:翻盘

争取推翻全部或部分侵权认定。

重点:

•逐枚商标拆解;

•逐场景判断;

•强化不混淆证据;

•限制公共元素的保护范围。

第二层:减责

即使侵权成立,也争取:

•缩小侵权图形;

•缩小商品服务范围;

•缩小使用场景;

•降低赔偿数额。

第三层:止损

即使主要结论维持,也要:

•明确禁令边界;

•避免过度整改;

•给品牌留下重新设计和继续经营的空间。

这可能比寻找一个海外“绝杀案例”更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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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LV真正值得中国品牌学习的,可能不是怎么打官司

不管二审结果如何,这场争议最后还会回到品牌本身。

LV真正强大的地方,不只是拥有多少注册商标。

而是它用了长期、统一、反复的商业使用,让一个视觉体系与LV建立了稳定的消费者认知。

这背后至少有三件事:

长期使用;

全品类布局;

视觉一致性。

如何把 LV 的全球败诉史,转化为茉莉奶白的二审攻略

中国品牌真正应该学习的,也不是简单避开LV的四瓣花。

而是:

如何让自己的一个图形,在十年、二十年以后,只要消费者看到,就能想到自己。

诉讼可以解决权利边界。

品牌建设解决的,则是未来。

结语

LV在海外曾经败诉,不能证明它在苏州也应该败诉。

海外案例真正有价值的地方,是反复提醒我们:

商标权再强,也不是没有边界。

茉莉奶白二审真正需要做的,也不是找到一桩LV败诉案作为“绝杀”。

而是把七件商标、不同商品、不同使用方式、消费者认知和赔偿贡献一项项拆开。

能推翻的推翻;

不能推翻的限缩;

责任不能免除,就把责任限定在真正构成侵权的范围之内。

这或许才是LV全球败诉案例,对茉莉奶白二审最有价值的地方。

封面来源 | AI生成 排版 | 布鲁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