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列根据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邱富民律师团队「商事诉讼与合规研究」公众号 2026 年度发布的建工专题文章梳理归纳,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当事人:多份施工合同并存(比如"阴阳合同"或前后版本不一致)时,工程款结算到底以哪份为准?
邱富民律师: 司法实践遵循"实质履行优先"原则。具体顺序为:第一,优先以实际履行的合同(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执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第二,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投标合同(即中标合同)应当作为结算依据,即使存在与之背离的补充协议;第三,若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则按各份合同内容差异结合双方过错分担差价损失。团队入库案例精解《多份施工合同并存时,结算以哪份为准》一文梳理了最高院的多则案例,关键在于合同文本、付款流水、履行行为等证据能否证明"实际履行合同"。
当事人:工程已经交付使用,承包人只持有发包人出具的《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没有签订结算协议,结算效力如何认定?
邱富民律师: 《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属于结算性文件,最高院在多则案例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定案表具有结算效力,是认定工程价款的关键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与《工程决算结算单》在性质上有所区别:前者通常是发包人审核后确认的造价文件,效力较高;后者是施工方单方制作的报审文件,效力相对较低。团队最高院案例精解《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 vs 工程决算结算单》详细梳理了两者的差异及证据规则。
当事人:发包人能否以"审计程序尚未完成"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邱富民律师: 能否成立要区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最高院在多则案例中明确:其一,若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则审计程序未完成时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但前提是审计程序本身合法、客观、及时,且发包人对审计迟延无过错。其二,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以审计为付款条件,仅是发包人单方面审计要求的,原则上不影响按合同约定支付,发包人不得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拒绝付款。其三,发包人恶意拖延审计、拒不配合导致审计长期无法完成的,法院可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判令按合同或已确认的造价文件支付,参见最高院案例精解《能否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当事人: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邱富民律师: 最高院在《建工司法解释(第二篇)》及系列案例中明确了合同无效情形下的结算规则:第一,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结算,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第二,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前提是能证明实际履行合同;第三,工程量按实结算,依据司法鉴定或施工签证确认。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无效不影响已完工工程的质量责任划分,质量不合格部分仍可扣除相应工程款。具体可参考团队《工程价款结算六大争议问题裁判规则(下):中途退场与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当事人:中途退场情形下,未完工程的工程款如何主张?
邱富民律师: 退场方的工程款主张路径包括:其一,按已完工程量及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主张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承包人应保留施工日志、监理签证、影像资料等证据;其二,主张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损失,但需证明发包人存在违约或过错;其三,主张未完工程的折价补偿,依据司法鉴定或市场价格计算;其四,主张撤场造成的损失,如人员遣散、设备撤场、材料积压等。团队胜诉经验系列文章梳理了中途退场情形下的多则胜诉策略,重点在于第一时间固定已完工程量证据并通过公证、第三方见证等方式保全。
当事人:结算依据认定中的支付条件抗辩如何理解?发包人主张未达付款节点或结算条件未成就时,施工方如何应对?
邱富民律师: 支付条件抗辩通常涉及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结算程序、审计完成等。施工方的应对策略包括:第一,审查合同条款,确认付款条件是否已实际成就或发包人原因导致条件无法成就;第二,主张发包人恶意拖延或拒不办理结算程序,依据《民法典》第159条(条件不成就恶意阻止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第三,收集已交付工程、已签发签证、已对账确认等证据,证明付款条件实质成就。团队最高院案例精解和入库案例精解中反复强调: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结算、拖延签认结算文件的,法院可依施工方主张确认工程价款,不支持发包人拖延抗辩。
当事人:发包人通过故意设置程序性拖延(如不签认结算文件、要求重复审计、提出异议但不提供反证等)阻挠付款,施工方如何应对?
邱富民律师: 这是建工领域的常见对抗手段。团队胜诉经验文章梳理了程序性拖延的典型表现及破解路径:第一,固定已交付使用、已签认签证、已对账确认等证据,证明工程实际完成;第二,对发包人提出的异议,要求其提供相应反证,否则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第三,依据《民法典》第159条主张恶意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第四,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由鉴定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第五,在诉讼中同步申请保全,防止发包人转移财产。综合运用上述策略,可在一定程度上破解发包人程序性拖延的阻挠。
团队简介:邱富民律师团队以建设工程重大争议解决为核心优势,同步深耕公司股权、金融票据、重大商事争议与企业合规风控业务。邱律师执业十八载,近两年代理案件总标的额突破 170 亿元。
团队沉淀大量超大型基建、EPC 总承包、工程结算、优先受偿权、分包索赔、工程再审标杆判例,产出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代表性业绩包括:涉案 39.15 亿元、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十大典型案例的票据重大争议案;最高法第 239 号指导性案例新型合作关系纠纷案;标的近 70 亿元国家级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标的百亿元实现一、二审全胜的股权显名纠纷案。
团队独创重大商事诉讼十五步法,结合诉讼可视化系统思维,擅长拆解工程领域名实不符、结算僵局、重复付款、优先受偿权认定、人格混同等复杂难题,穿透交易表象,还原案件商事本质。团队长期服务多家中国建筑 20 强企业、央国企、上市公司及世界 500 强,深度适配大型基建、国有建工集团全链条法律需求,以体系化诉讼策略与一线实战经验,守护客户商业权益,锁定案件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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