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传哲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近日,江苏宿迁公安网安部门侦破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查明,夏某强(男,38岁)伙同姜某帅(男,35岁)等人成立“法律咨询”工作室,通过境外社交平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的开房记录、车辆档案、出行轨迹等高敏感隐私信息,再打着“法律辅助”“调查支持”的幌子,在无讼App、淘宝、闲鱼、QQ群等网络平台进行推广引流,高价出售给律师、私家侦探、信息中介等特殊群体,用于在办理离婚、讨债、商业竞争等案件中获取不正当优势,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对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查明,夏某强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0万余条,涉案金额100余万元。目前,该案10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及“两高”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应予立案追诉、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涉及特定敏感信息或用于犯罪: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仍向其出售或提供的。

非法处理信息的数量达到标准:

五十条以上: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

五百条以上: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五千条以上:上述两类以外的其他公民个人信息。

按比例合计达标:数量未单独达到上述标准,但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特殊主体从重且标准减半: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其数量或违法所得达到上述第2、3项标准一半以上的。

屡教不改: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为合法经营而非法购买、收受信息的特殊情形: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一般公民个人信息(即上述第2项中第三类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情节严重”:

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构成要件

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位置信息,例如通过通信基站定位获取的、包含经纬度、具体时间且能通过多次查询勾勒个人活动轨迹的信息,被明确认定为“行踪轨迹”信息,属于刑法重点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畴。

新特点新趋势

一是根据“市场需求”瞄准特定对象,针对性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一些不法分子紧密追踪“黑灰产市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需求,有针对性地猎取、梳理、分析公民个人信息,甚至形成专门数据服务商,为下游犯罪提供定制化“原料”支持。如检察机关办理的韩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韩某某等人非法经营寻车业务,业务遍布全国多地,通过入侵各大停车平台软件系统,非法获取车辆进出停车场的位置信息数据,在未经车主同意的情况下,在车辆隐蔽处安装GPS定位器,获取并向“客户”提供他人行车轨迹信息。

二是犯罪技术迭代更新,犯罪手段更趋智能化隐蔽化。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爬虫、木马病毒、渗透工具等黑客技术入侵存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各类系统,批量获取后出售,进行非法获利。部分个人信息售出后被用于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如检察机关办理的王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王某等人成立公司,伙同在缅甸的周某某,通过应聘潜入多家公司、植入木马病毒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被害公司存储的网购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其中部分个人信息出售给境外电诈集团,关联多起电诈案件。

三是网络“开盒”助推网暴升级,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

网络“开盒”行为目的多样。“开盒”行为人通过“社工库”(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收集公民个人信息而搭建的数据库)等非法获取他人隐私信息,并散布引导网民攻击骚扰,对社会、个人及网络生态均造成严重危害。有的网暴不断升级,侵害被害人现实生活。如检察机关办理的赵某等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赵某因被害人与其所喜爱的主播不和,伙同他人以查询“社工库”、利用系统漏洞攻击网站等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在担任管理员的聊天群组内肆意发布被害人隐私信息,编辑、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信息,利用互联网实施网络暴力。不知情的网民对被害人社交媒体账户实施辱骂、短信、电话轰炸、线下跟踪骚扰等,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工作以及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