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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干部行为踩了多条红线?
从已披露情况看,春岗村村干部的行为至少涉及三个层面的问题。
其一,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 农村宅基地有严格审批程序,村集体土地不得擅自买卖。若未经村民会议讨论、未依法报批,以“宅基地”名义出售集体闲置土地,涉嫌构成非法转让土地。
其二,涉嫌违反集体资金管理规定。 30余万元卖地款自始至终未进入村集体账户,而是存放在信贷员处,属于典型的资金“体外循环”,违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中“账内核算、不得公款私存”的基本要求。
其三,涉嫌侵犯村民自治权利。 处置村集体土地、使用村集体资金,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即擅自处置,程序严重违法。
因此,村干部的行为不只是“不合规”,而是涉嫌违法违纪。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需看资金最终去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超过追诉标准等,但这不影响对其违法违纪性质的认定。
二、资金用途不能“想还谁还谁”
村干部称,27万元“大部分用于偿还村委陈年旧账”。这一说法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反而引出更多必须回答的问题:
旧账是否真实?
所谓“陈年旧账”,必须有原始凭证、合同、会议记录等证明其真实性。不能凭村干部一句话就认定为村集体债务。
偿还对象、金额谁定的?
村集体资金支出,特别是大额支出,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干部无权自行决定“还谁、还多少、什么时候还”。否则,“还旧账”就可能变成“想还谁还谁、想给谁给谁”。
还账行为本身是否合规?
即便旧账真实,资金未入账就直接用于还债,属于“坐收坐支”,同样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程序违法不会因为用途“看似正当”而自动合法。
一句话:“还陈年旧账”不能成为集体资金的“免审牌”。
三、一年“体外循环”,必须查清每一分钱
根据反映,事发于2024年10月左右,纪委查收剩余涉案资金在2025年11月左右,中间间隔一年有余。
这一年里,资金由谁保管?是否产生利息?是否被挪用、拆借、私分?仅凭“查收剩余资金”无法说明问题。必须提供完整银行流水、逐笔资金往来凭证,证明这笔钱从收到查收期间没有流入其他用途。
如果无法提供完整流水,就不能排除资金被挪用的可能,也不能仅以“政务处分”画上句号。资金下落不明,比金额本身更值得警惕。
四、政务处分之外,问责不能止步
从目前信息看,涉事村干部仅受到政务处分。需要追问的是:
是否移送司法?
如果资金被挪用、侵占,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不能以政务处分代替法律追究。
违规资金是否全额追回?
已查实27万元,剩余款项是否全部追缴?村集体损失是否得到弥补?
监管责任是否追究?
村集体资金长期体外循环,村级财务管理、乡镇“三资”监管是否失察?不能只处理村干部,不追问监管链条。
否则,就会出现一种令人难以接受的结果:干部背个处分,群众买个违法。 这既不能平民心,也不能服众。
五、群众权益不能被“违法后果”单方买单
郑姚管理区向购买宅基地的村民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说明相关交易已被认定为违法。但必须厘清:
村民付款购买宅基地,是基于对村干部职务行为的信任。村干部违法处置在先,村民可能在信息不对称中成为受害者。
处理此类问题时,不能简单把违法成本全部转嫁给群众。应当依法确认交易无效,同时责令责任主体退还购地款、赔偿群众损失。谁违法,谁担责;不能让群众为村干部的违法后果“买单”。
六、基层治理要有一本“明白账”
春岗村案件金额不算巨大,但暴露的问题很典型:
· 集体土地处置不公开;
· 集体资金不入户;
· 重大事项不讨论;
· 事后问责不彻底。
这正是基层“微腐败”和治理失序的常见路径。
不能让“陈年旧账”成为违规资金的避风港,不能让“政务处分”成为违法行为的终点站。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公开资金流水、决策依据、问责理由;农业农村、审计部门应当对村集体“三资”全面审计;对实名举报群众,应当依法反馈处理结果。
只有把每一笔钱都放在阳光下,把每一个程序都摆在桌面上,才能给群众一个明白账,给基层治理一个真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