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子女端上“铁饭碗”,济南市民启亮(化名)经熟人介绍找到贾鑫(化名),2023年12月4日分两次转账共计48万元,委托对方“协调”子女进入事业编。贾鑫收款时曾在聊天中承诺:“办不成都退回,一分不差。”

然而岗位迟迟没有着落。经启亮多次催要,贾鑫先后退还20万元,并于2024年12月23日出具承诺书,承认收到48万元用于协调工作,承诺限期返还剩余28万元。到期仍未付清后,启亮将贾鑫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余款2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庭上,贾鑫辩称自己“只是中间人”,钱已转给案外实际办事人,不应由自己担责。

法院审理指出,双方虽名为委托合同,但委托内容是借非正常渠道获取事业编岗位,损害公开招录秩序与公平竞争,违背公序良俗,依《民法典》第153条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贾鑫实际收款、出具退款承诺,却无充分证据证明款项去向及自身可免责,即便真有案外人,也不影响启亮依合同相对性向其追款。同时,启亮明知请托不正当仍付巨款,自身有过错,故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贾鑫返还剩余28万元,驳回利息诉求。贾鑫上诉并申请追加案外人为第三人,二审认为双方委托关系明确、案外人非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唐颖提示,编制招考关系公共资源配置,不能靠“介绍费”“协调费”私下交易;此类约定即便自愿,也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否定请托效力,同时按“不当得利返还”防止收款方截留赃款,但双方皆有过错时,利息、违约金等扩张诉求不会被支持。

值得补充的是,同类案件并非都能拿回本金——若请托人无法证明对方收款、无退款承诺,或被认定为“不法原因给付”,有的法院会驳回全部返还请求;若中间人根本无渠道、纯虚构人脉骗钱,则可能滑向诈骗罪由刑事追赃。求职入编唯一稳妥路径,仍是公开招考与官方渠道。

青科新闻综合:红星新闻 、山东商报

编辑:山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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