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串标案这些年,当事人问得最多的一句就是:"王律师,我能判缓刑吗?"
我一般不直接回答"能"或"不能"。串通投标罪法定最高刑才三年,从《刑法》第七十二条看,确实具备缓刑资格——判拘役、三年以下就可以考虑。但资格不等于结果。我翻过不少案卷,金额几百万的拿缓刑,金额更大的反而实刑,差别不在数额,在情节组合。
二、
先说自首。这是我最看重的一个情节。
田某某案((2016)黑0102刑初155号),借三家水利资质围标中标一千多万,因为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最后免予刑事处罚。吴某案((2026)鄂0822刑初29号),自首加退了119万多,判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张涛案((2019)豫0223刑初540号),自首加初犯加全退赃,七个月、缓刑一年。
这里有个细节当事人常搞错:以为只有自己去公安局投案才算自首。其实"电话通知到案"很关键。丰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案((2017)赣1028刑初30号),徐振强、徐军经电话通知后自己去了,认自首;同案丁细华是被到公司带走的,只认坦白。一字之差,刑期差好几个月。所以我常跟当事人说,接到通知主动去,别等被带。
三、
再说退赃。这个对缓刑几乎是决定性的。
刘某、张某某案((2024)新4325刑初42号),退了121.5万,缓刑。吴某退了119.35万,缓刑。反过来,李红旗案,438万多违法所得追回来了,但法院写得很明白"不符合缓刑条件",实刑十个月。不退或者少退,缓刑基本没戏。
还有个技术问题容易被忽略:违法所得怎么算。未中标的项目金额不该算进去,合理成本也不能重复扣。我办案时会逐笔核追缴范围,免得当事人多缴。
四、
认罪认罚和从犯剥离,是另外两个常用抓手。
近期判例几乎都体现认罪认罚从宽。从犯方面,罗某案因为起次要作用认了从犯,拘役三个月;吴雅亭案因为"明知串标还帮忙"认从犯,拘役四个月。但钟斌案((2017)赣07刑终415号)讲得清楚:分赃多少不是区分主从犯的标准,得看行为作用。纯陪标、纯借资质、被指使制标的,才容易往从犯上靠。
五、
阻断缓刑的因素也得讲清楚。李红旗案就是反面教材——罚金缴不出、有前科或者拒不退赃,都可能卡住缓刑。要是还夹着行贿数罪并罚,难度再加一层。
不过数罪并罚也有杠杆。李某庆、陈某红案((2018)湘11刑终240号),围标几千万又行贿,一审数罪并罚;二审因为在监视居住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没掌握的行贿事实,认了行贿自首,改判二年、缓刑三年。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这个特别自首很有用。
六、
回到天津。天津工程多、金额大,围标中标轻松过400万门槛(2022版立案标准:中标400万以上、违法所得20万以上、造成损失50万以上)。但天津法院对具备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的,缓刑率不低。天津三中院那个王某伪造印章加串标案(数罪并罚执行一年八个月,从犯从轻),就能看出本地"区分主从、评价情节"的细法。
我整理量刑数据时发现一个规律:缓刑率和金额不是线性关系。魏某某案围标4.68亿,自首、全退、认罪认罚,照样免刑。关键在法益修没修复,不在数字大小。
我是王建剑,在天津执业,工程类和商事类的案子办得多了,串标这类刑事辩护也接触不少。写这些办案笔记,更多是想把这中间的弯弯绕绕记下来,供同行和当事人参考。案子千差万别,具体问题还得具体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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