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基本案情:

被害人陈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询问下午是否有赌局,并表示其愿意参与赌博。被告人王某因想起被告人尹某可以通过在自动麻将机上做手脚控制赌博输赢,遂萌生与被告人尹某合伙以诈赌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钱财的想法。王某经与尹某联系并共谋后,由尹某联系其他诈赌人员郑某(另案处理)等人至约定赌博地点,并在自动麻将机内安装控制器,更换遥控骰子和带记号麻将,待安排妥当后联系王某,王某再约陈某至赌博地点进行赌博。自当日下午至晚上,被告人王某、尹某、郑某等人通过操作控制器的方式控制赌博输赢,共赢得被害人陈某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9000余元、赌债50000元。案发后,尹某家属退缴违法所得9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尹某被关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那么,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尹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当如何认定设置圈套控制赌博输赢并从中获取钱财的行为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被告人王某、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欺诈手段控制赌博输赢,骗取陈某钱款共计19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但是,鉴于被告人王某、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尹某积极退缴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设置圈套控制赌博输赢并从中获取钱财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诈骗。理由如下:

1、从法理上分析,设置圈套控制赌博输赢并从中获取钱财的行为符合诈骗的特征。

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赌博罪,关键在于赌博圈套中的欺骗程度。如果行为人仅采取了较为轻微的欺骗行为,赌博输赢主要是依靠各自运气、技术,即赌博各方均不能控制、主导赌博输赢结果,则其行为仍然符合赌博特征,因为赌博在本质上是一种射幸行为,其结果具有偶然性;如果行为人在赌博过程中采取作弊手段控制赌博输赢,则赌博成了掩盖事实的手段,该行为本质上符合诈骗的特征。本案被告人王某等人完全控制了赌博输赢结果,被害人陈某以为是在赌博,实际上王某等人是在骗取钱财。

2、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分析,被告人王某在主观上得知陈某有赌博的意思后,即产生了与他人合作通过在赌博机上做手脚的方式骗取钱财的犯意,并付诸行动,经与被告人尹某共谋后,由尹某等人通过在赌博机上安装控制器等方式实现控制赌博输赢的结果,并通过此种方式成功“赢”得陈某较大数额的钱款,可见王某等人具有非法占有陈某钱财的犯罪目的,符合诈骗罪主观特征。客观上,被告人王某、尹某等人一方面在赌博机上做手脚,另一方面让同案犯假扮赌客以骗取陈某的信任,从而使陈某误认为自己是在正常赌博中因为运气不好而“输钱”,不仅将自己带来的19000余元输光,还欠下赌债4万元。因此,本案中所谓的赌博只是被告人王某等人行骗的形式,是以赌博为名行欺骗之实,符合诈骗罪的客观特征。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另外,关于赌博罪中的欺骗行为与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的区分,有观点认为,“赌博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骗活动,但这种欺骗与诈骗罪中的欺骗不同。赌博罪中的欺骗是制造虚假事实,引诱他人参加赌博,但是赌博是依偶然决定输赢,其目的是营利,而不是非法占有。但是以赌博为名,在赌博中弄虚作假、暗中串通,操纵赌博输赢并以此占有被骗者财物的,则成立诈骗罪”。该观点获取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认同。参照这种观点,本案中,由于赌博输赢完全控制在被告人王某等人手中,王某等人是以赌博为名,操纵赌博输赢并以此非法占有陈某财物,且数额较大。因此,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当然,在数额认定上,应当以实际损失数额为准,即19000元。【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郑州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郑州市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虐待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