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里写着"未按时到指定岗位报到,视为自动离职"。这样的条款,你签过吗?
很多人觉得,白纸黑字签了,就得认。但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最近代理的一起劳动仲裁案,结果正好相反:这样的条款,法律上无效!
案情回放:一场"调岗"引发的辞退
2023年12月,王女士(化名)入职某连锁零售企业,先后在公司本部及多家门店担任店长、储备干部,其中店长岗位月薪8000元,储备干部岗位月薪6800元。
2025年11月,公司通知王女士从储备干部岗位调往新门店担任店长。王女士同意调岗,但要求按店长岗位恢复8000元/月的薪资,遭到公司拒绝。
此后公司两次发"催岗通知",要求她限期到岗,王女士均明确回复拒绝。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向王女士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岗安排、未按要求按时到岗,依据劳动合同第 2.2 条约定,视为自动离职。
律师介入:看似必输的案子,怎么翻盘
收到辞退通知,王女士有点懵。合同是自己签的,难道只能“认亏”吗?她把材料带到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当日便完成全案梳理,找到了翻盘突破口。
01.锁定无效条款
合同中“未到岗视为自动离职”的约定,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是本案翻盘的核心抓手。王女士并非理亏,只是被这份看似有约束力的条款唬住了。
02.固定完整证据链
团队律师指导王女士留存全部沟通记录,证明其并非 "无故拒不到岗":她本身同意调岗,争议核心是公司 "调岗不调薪",双方就薪资标准未达成一致。
03.精准核算工资基数
赔偿金金额直接与月平均工资挂钩,团队律师逐笔核对近一年工资发放明细,厘清工资构成,确保赔偿基数计算准确,不遗漏任何应得权益。
争议焦点:"自动离职"条款,算数吗?
庭审过程中,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围绕三大核心争议,与公司方逐一交锋。
1."自动离职" 条款是否有效?
公司方主张:条款为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员工已签字确认,应当遵守。
审是律师当庭反驳:该条款预先剥夺劳动者自主离职的法定权利,将 "不服从调岗安排" 直接等同于 "自愿离职",属于免除用人单位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格式条款,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应当认定为无效。
仲裁委采纳该意见,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2.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公司方主张:员工不服从调岗安排,按合同约定视为主动离职,公司解除合法。
审是律师反驳:调岗涉及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的变动,属于劳动合同的实质性变更,依法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公司先执行 "调岗不调薪",协商不成后又依据无效条款强行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典型的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应当支付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仲裁委认定:公司依据无效条款调岗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3."社保补贴" 是否计入工资?
公司方主张:工资构成里有 700 元为社保补贴,不属于正常工资范畴,核算赔偿时应当予以扣除。
审是律师当庭出示逐月工资发放记录:公司已依法为王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该笔 700 元在历次薪资调整中均保持固定,与社保缴费基数无关联,实质是正常劳动报酬的固定组成部分。
仲裁委查明:这700元实质是正常工资的固定组成部分,应计入月平均工资核算基数。
裁决结果:支持我方全部诉求
经审理,仲裁委全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最终裁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 2N 标准向王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赔偿基数按实际工资计算。
审是律师提醒
对劳动者而言
劳动合同中 "视为自动离职"" 默认辞职 " 这类条款,大概率是无效霸王条款,遇到不要直接默认理亏;
调岗不等于无条件服从,岗位、地点、薪资的变动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公司不得单方强制;
被违法辞退可主张 2 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维权时务必留存好全部沟通记录、工资凭证等证据。
对用人单位而言
此类格式条款存在较高的违法解除风险,建议及时优化劳动合同文本,规范调岗调薪流程,避免因条款无效引发合规风险。
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是成都本土综合性律所,深耕劳动人事争议领域多年,配备专属劳动工伤律师团队,长期代理劳动仲裁及一审、二审劳动争议诉讼,精通违法解除、调岗调薪、工资加班费追索、经济补偿与赔偿金计算、竞业限制、工伤待遇等各类纠纷,办案经验覆盖成都及全国各地仲裁委、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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