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好好查查有没有猫腻!湖北襄阳,老河口市洪山嘴镇小黄楝树村,一座1958年建成的幸福坝,2003年被村委会以9000元包给本村人20年,2007年又续包到2032年,承包人筑两道土埂把水面隔成三口鱼塘,下游500多亩农田灌溉告急,村民信访20余年未果,2026年8月媒体曝光后,老河口市8月9日通报成立纪检监察、公安、司法联合调查组全面彻查,目前尚无最终处置结论。
(案例来源:智慧生活报)
1958年冬天,老河口市洪山嘴镇小黄楝树村二组的干部群众在村南低洼处垒石夯土,修起一座蓄水池塘,取名幸福坝,坝不大,水面二十多亩,连着肖泉水库下游渠道,主要伺候二组和邻组五百来亩水田。
那个年代没机械化,肩挑背扛出的水柜子,旱季开闸放水流进毛渠,稻子就能抽穗,村里老人说,有了这坝,三十年没闹过春旱绝收,年轻人外出前都要回头望一眼坝里的清水。
变故起在2003年春天,村两委把幸福坝拿出来发包,本组村民朱某接手,合同约定:每年承包费450元,期限20年,,20年一共9000块。
条款里约定幸福坝埂灌溉为主,养鱼为辅,水面在70公分以上方可放水,还约定承包人负责清淤、修堤、保灌溉设施。
450元一年是什么概念?那时村头一碗热干面一块五,9000块够买六千碗面,摊到二十多亩水面,一亩一年不到二十块,村民李先生后来在镜头前掰着指头算:集体资产当咸菜卖。
朱某进场后头两年还按灌溉为主干,天旱时放水,顺带撒鱼苗,问题出在2007年9月3日那份续期协议,原合同才跑完四年多,村里又和他坐到公证处,把承包期往后拽到2032年12月30日,理由是承包方挖泥加深了坝。
2007年老河口市公证处出的公证书上,法人代表栏签着时任村主任王某的名字,可2026年8月8日记者电话戳穿了这层皮,王某表示字不是我签的。
副镇长的回应更微妙:材料经过司法公证,法律就是认可的。一边是村干部喊笔迹造假,一边是公证书压阵,合同效力成了第一团乱麻。
比合同更扎眼的是水面本身,朱某进场后陆续在坝里垒了两道土埂,北边一道七八米长、一米宽,南边一道二三十米长、三米宽,完整水面被切成C字形三格,分别养草鱼、鲫鱼和龙虾。
村民量过,养虾那格水位常年压到十几二十公分,远够不上合同写的70公分以上放水,2003年前后村里曾按每亩百元收过水费,后来承包人嫌收钱麻烦、农户也不愿交,放水就成了看心情。
李先生说:稻子抽穗那几天找他开闸,他要么说虾苗小怕跑,要么说水位不够,拖到稻穗干尖,我们只能改种玉米。
玉米亩产收入只有水稻一半多,二组四十多户人二十年间悄悄把水田换成了旱地。
村民不是没闹过。2008年、2013年、2019年、2022年,李先生和邻居们轮流往村、镇、市、省跑,纸质信访件攒了厚一沓。
2022年3月洪山嘴镇政府出具信访意见书,结论却让所有人懵:承包合同真实有效、经过公证,筑埂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私自改坝,养鱼确实让水质变差但不属水事违法。
镇农业中心有人说:洪山嘴是丘陵岗地,本来就不该种水田,村民当场怼回去:1958年到2003年种了四十五年水稻,咋突然就不宜了?
维权最僵的时候,李先生原话是“告到省里都没赢,镇上压我们,不敢再搞了”。
转机在2026年7月底,李先生在温州工地刷到老家旱情视频,连夜剪手机素材发上网:画面里两道土埂把坝切得七零八落,末端鱼塘闸口虽然在流水,但中游格水位低得露底泥。
8月1日、2日记者两次到现场,看见玉米地抽穗还行,但村支书王飞刚上任一个月,承认前任收水费收不上来,承包人就放任了;承包人对着镜头倒苦水:我浇地收45块一亩,收一年收不起,我不搞了。
8月7日记者把时任村主任否认签名、续包未开村民代表大会、合同没写村民要交水费等细节一并抖出来,舆情一下子烧到襄阳层级。
2026年8月9日中午,老河口市人民政府联合调查组通报出场,成员拉了纪检监察、公安、司法三家,口径是“第一时间成立、全面调查、依法处置、及时准确公开”。
此事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筑埂分水面踩了地方性法规的硬线。
湖北省实施〈水法〉办法第24条规定:禁止在水库、湖泊从事筑坝、拦汊等分割水面的活动。这部法规1992年就施行,2006年、2021年两次修正都没动这句。
幸福坝虽只是村级堰塘,但具灌溉功能、连着水库渠道,性质上属其他水域范畴,镇里拿合同允许对抗法规禁止,是下位合同对上位法的碰瓷。
合同可以约定养鱼,但不能约定违法;约定了违法条款,该条款自始无效,不因公证而洗白。
第二,9000元包20年再加续到2032年,程序上有硬伤。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把“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列为村民会议专属职权,必须经到会人数过半同意。
2003年、2007年两次签约,村民代表会记录至今拿不出,时任村主任否认知情,公证处只公证签名属实不公证程序合法,民法上属于无权处分加追认瑕疵。
此类情形在湖北多地判例里,法院多支持“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的集体资产承包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承包人只能拿回已付承包费,投入的筑埂费用按过错分担。
第三,灌溉为主变养鱼为主,触碰农田水利条例第23条、24条。
条例明禁“建设妨碍蓄水、输水的构筑物”“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国务院层级法规,2016年7月1日施行后所有旧合同都得让路。
承包人压低水位养虾、堆石压损闸门、用土埂切断格间补水,每一条都往这条红线上撞。哪怕不追究刑事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也有权责令拆除妨碍物、恢复原状,逾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造成灌溉损失的,村集体还能另诉民事赔偿。
联合调查组把纪检、公安、司法捆在一起,信号很清:不只查水事违法,还查当年发包有没有猫腻、信访推诿有没有懒政。
二十多年冷处理,一上网就“高度重视”,本身就是答案的一部分。坝还是那座坝,水还是那汪水,规则早写在书里,缺的从来不是法条,是把法条从抽屉里抽出来落的笔。
对此,你怎么看?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