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一个正在蔓延的"司法乱象"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已成为基层法院受理数量最多的民事案件类型之一。2026年第一季度,全国法院受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案件达29.47万件,同比上升37.28%,约占全部民事案件的27%,其中约90%是物业公司起诉业主追讨物业费。

然而,在这些看似"合法维权"的诉讼背后,部分物业公司并非依法维权,而是在利用司法程序进行"套利":通过批量起诉制造压力、通过伪造证据欺骗法院、通过"起诉—撤诉—再起诉"反复折腾业主,甚至通过虚构根本性事实提起虚假诉讼,将法律异化为"催收工具"。

物业纠纷的治理,本应首先在行政监管层面完成。物业服务的质量监督、收费标准核定、投诉调解等,属于住建、街道等部门的主管范畴。然而,由于行政监管的不到位,大量本可通过行政手段化解的矛盾持续积累,最终"溢出"到司法系统,转化为海量的诉讼案件。基层法院在案多人少的现实压力下,往往倾向于"快审快判",而快审快判又难以充分查明事实、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导致业主对判决结果不满,继而通过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检察监督等途径寻求救济。由此,物业纠纷陷入了"行政监管缺位、司法难以有效化解、群众诉求未获满足"的循环,造成大量无端的司法资源消耗。部分物业公司正是利用这一"司法消耗"的困局,将滥诉、虚假诉讼作为"司法套利"的手段,进一步加剧了矛盾。

二、滥诉的多种面目

(一)批量诉讼、集中撤诉

2025年12月,某物业公司在一个月内,对近500户业主发起批量诉讼,案号一路排到9547号。然而,法院尚未排期开庭,物业公司便集中撤诉。

撤诉如此利落,原因并不复杂:物业公司缺乏站得住脚的证据。面对业主连续多年准备的录像、行政处罚决定书、物业违规记录等服务缺失证据,物业公司深知若真正对簿公堂,胜算有限。于是,其采取"先起诉施压、开庭前撤诉"的方式,转而回归成本更低的上门催收、言语施压、电话骚扰。

此种行为将诉讼程序异化为施压工具,既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也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起诉—撤诉—再起诉"——反复折腾业主的"换法官"模式

某县一小区业主投诉反映了一个典型案例:2026年5月19日,业主提交程序异议书面申请后,物业公司于5月20日撤诉;时隔不到一个月,6月11日业主再次收到传票——物业公司更换承办法官后再次起诉同一业主。这种"换法官再诉"的模式,实质上是将诉讼作为施压工具的典型表现。

(三)伪造证据——最极端的滥诉形式

某地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某物业服务公司因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提交伪造的《物业费催缴通知书》,被法院予以惩戒,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因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受到司法处罚。

三、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

如果说上述案例还停留在程序滥用的层面,那么西安某物业公司在其管理小区的系列操作,则完整呈现了物业公司虚假诉讼的典型流程。

(一)虚构项目——捏造根本性事实

为达到单方上调物业费的目的,该物业公司故意隐瞒其管理小区B区283户、D区111户共计394户属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事实,凭空捏造出一个独立"项目",将D区111户单独列为独立的物业服务区域,以此规避《民法典》规定的"双过半"要求(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将计算基数从394户缩小至111户。

而政府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明确证明B区与D区属同一不可分割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公司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调价通知名称自相矛盾,直接印证了其捏造事实的行为。

(二)伪造业主同意数据——欺骗法院

物业公司声称"58户同意调价",但未提供业主签字原件,缴费凭证亦无银行流水佐证。聊天记录显示,物业以"多数业主已同意"为由,欺骗业主签字。

(三)制造"既判力假象"——批量起诉牟利

物业公司先在某业主案件中利用虚假陈述骗取判决,再以此作为"既判力"依据,分批分阶段起诉B区、D区其他业主。通过此种模式,物业公司每年不当得利超过222万元,按10年计算损失高达2000余万元

(四)选择性提交证据——隐瞒对己不利的关键证据

物业公司在B区案件中仅提交第三次涨价通知,隐瞒了第一次(涵盖B、D区)的通知;在D区案件中却提交了第一次和第二次通知。这种选择性提交证据的行为,完整揭示了其恶意诉讼的主观故意。

四、法律框架下的定性与追责

(一)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

2026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9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性案例278号专门明确了恶意诉讼的认定规则,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 所提诉讼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
2. 起诉人对此明知;
3. 起诉方客观上实施了滥用诉权的行为,包括反复缠诉、恶意申请财产保全、伪造关键证据、虚假陈述案件事实等;
4. 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物业公司批量起诉业主追讨物业费,如果在明知服务存在严重瑕疵、自身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大规模提起诉讼,其目的并非正当维权,而是通过诉讼向业主施压、增加业主应诉成本,则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诉讼。

(二)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的构成需同时满足:

形式要件:

捏造事实,虚构民事纠纷。上述案例中,物业公司通过虚构项目、将D区捏造为独立物业服务区域,凭空伪造出新的民事法律关系,无中生有地虚构了民事纠纷。

实质要件: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物业公司的行为导致法院审理基于虚假前提的案件,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使裁判活动建立在虚假事实基础之上,严重损害了司法审判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案例每年不当得利超过222万元,已远超该标准。

(三)隐藏证据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公司隐藏证据与批量起诉之间,构成一个完整的"司法套利"闭环:隐藏证据使法院无法全面查明事实→批量起诉使业主因应诉成本而被迫妥协→快速判决使物业公司快速实现"司法催收"→隐藏的证据一旦被暴露,则可能彻底否定其诉讼请求的正当性。

五、业主如何应对:从被动应诉到主动反击

面对物业公司的滥诉和虚假诉讼,业主并非只能被动应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主动作为:

1. 警惕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业主将直接失去上诉权。收到传票后应立即确认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在开庭前提交《小额诉讼程序异议申请书》。

2. 提起反诉。如果物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如服务质量不达标、乱收费),业主应在答辩期内向同一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3. 申请检察监督。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如认为存在虚假诉讼、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六、结语:让司法回归正义本质

法律不是物业公司的"催收工具",法院更不是"司法催收"的流水线。当物业公司将精力用于"对付业主"而非"服务业主",终将被市场与人心双重淘汰。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性案例278号中明确,认定恶意诉讼应当严格审慎,既要做到应认尽认,也要防止错认误认,为正当维权与恶意滥诉划出清晰司法边界。

物业公司隐藏证据、批量起诉、虚假诉讼的行为,已经明显越过正当维权的边界,进入恶意诉讼和滥用诉权的范畴。唯有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才能让物业服务回归本质——服务业主,而非"对付"业主。

破解物业纠纷的困局,既要靠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也要靠诉源治理——推动行政监管归位、将矛盾化解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让司法回归"最后一道防线"的本位,从源头上减少无端的司法资源消耗,让业主的合法权益在每一个环节都得到切实保障。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