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有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媒体和民众在批评、恶搞gong 植人员和公众人物方面,拥有极大的权利保障。反过来,gong 植人员和公众人物想要通过侵犯名誉或诽谤罪等名义 gao 赢媒体或普通人,却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
以特朗普为例。
《华盛顿邮报》、《华尔街日报》、《纽约时报》、CNN和BBC等世界知名媒体,都刊发过批评特朗普涉嫌收受不法资金、与爱泼斯坦私交甚密等报导,特朗普也都以诽谤的名义起诉过这些媒体,并索要高额赔偿金。然而,这些官司几乎都以特朗普败诉收场,媒体不仅不需要赔偿,其批评特朗普的言论也不受任何影响,既不用撤稿,也不用处理媒体方的相关责任人。
为了避免社会走向Autocracy,FreedomofSpeech是美国的国策,因此,媒体和个人拥有自由批评美国zf和公众人物的权利,反过来,zf和公众人想要维权成功的门槛却被定得很高。这样的现象,是由美国xian法第一修正案决定的,其目的只有一个:最大程度地确保舆论能够监督quan力。
为什么美国法院大多不支持公众人物起诉恶搞他们的民众?这要追溯到上世纪60年代的“《纽约时报》诉L.B.沙利文案”。
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刊登了一篇题为《倾听他们日益高涨的呼声》(“Heed Their Rising Voices”)的政治倡议广告,这篇文章针对亚拉巴马州等一些南方州的jc,用暴力镇压参与民权运动的非裔美国人一事,进行了强烈谴责。
该广告在美国社会引发了强烈反响,同时也引起了一些州zf的强烈不满。
为了压制对zf不利的声音,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负责公共安全的官员L.B.沙利文,想了个坏招,他揪住报刊文章中的一些微小错误——比如,广告称抗议学生唱的是美国国家进行曲《星条旗永不落》,但实际上唱的是《gong和国zhan歌》,又比如,广告称马丁·路德·金被亚拉巴马州jc逮捕了7次,但实际上只逮捕了4次等微小谬误,以“诽谤”的名义向州联邦法院起诉了《纽约时报》,并要求赔偿50万美元(60年代的50万美元,相当于现在的560万美元)。
在当时,这种压制批评zf声音的guan司,不仅《纽约时报》遇到过,所有敢为民权运动发声的媒体或个人几乎都遇到过。州zf的目的,就是利用报道中的瑕疵,给批评州zf的声音冠上“诽谤”的名头,并通过索赔天价赔偿金,把那些敢于说出真相的人弄到破产,从而鸭至舆论。
沙利文与《纽约时报》的这场guan司持续了4年,一路打到美国最高法院,就在沙利文认为自己胜券在握时,却出现了一个出乎整个美国社会意料之外的状况。
1964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以9:0的投票结果,一致同意驳回沙利文提出的诽谤诉讼,判决《纽约时报》胜诉。因为美国最高法院从这场官司中意识到一件事——如果支持沙利文的主张,意味着zf可以通过诽谤诉讼的方式打鸭舆论,这无疑会使美国社会产生“寒蝉效应”,让人们不再敢批评zf。这就与美国xian fa第一修正案中“保护FreedomofSpeech”的条例相违背,因此沙利文必须败诉。
大法官们还指出,在针对公共话题进行讨论的过程中,要求媒体或公众说出的每句话都绝对正确是不可能做到的。只要出现一点非主观恶意的错误,就让媒体或公众付出沉重的代价,那么媒体和公众势必因为害怕犯错而选择沉默。与此同时,zf人员手握quan力,天然地有压制媒体和公众批评的欲望,因此,想要从zf的鸭至中保护FreedomofSpeech,就必须确保那些非主观恶意的错误,并不属于诽谤。
《纽约时报》胜诉后,美国最高法院在x f 第一修正案的基础上,确立了“实际恶意”的补充原则——如果gong职人员起诉媒体或民众诽谤,那么原告必须拿出切实的证据,证明被告具有真实恶意,存在捏造事实、扭曲真相等恶劣情节,否则就不构成法律上的诽谤事实。相应的,媒体或民众在发表批评时,如果只是存在核实不严、听取了错误信息,造成事实误差,或是出现吐槽、恶搞gong 植人员的现象,都不能算作诽谤。
之后,美国最高法院又通过几起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判决,例如著名的“柯蒂斯出版公司诉巴茨案”和“《好se客》杂志诉法威尔案”,将“实际恶意”标准的适用对象从zf和gong植人员延伸到了所有美国的公众人物,包括政客、企业家、演员、歌手、体育明星等。
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美国的立法者认为,这些公众人物本身就拥有远多于普通人的话语资源,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为自己发声,为了确保公平,因此,公众人物必须接受比普通人更为严苛的审视和监督。
自那以后,美国的新闻和综艺节目开启了尖锐的郑智讽刺,并把吐槽、恶搞公众人物作为常态,保持至今。其中的翘楚,《周六夜现场》(简称SNL)当之无愧。
一个具有自我纠错能力的社会,必然是允许老百姓批评或吐槽gong植人员和公众人物的,保护这些批评和吐槽,就是在保护社会拥有一个健康的、可持续的未来。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