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是群众日常生活、个体经营中高频发生的民事行为,很多当事人在书面租赁合同到期后,碍于情面未续签合同,继续保持租赁关系,由此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极易引发欠付租金、拒不腾房、占有使用费等纠纷。本期结合本院审理的真实租赁合同经典案例,释法明理,提醒出租人与承租人强化契约意识,规范房屋租赁履约行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原告周某(出租人)与被告高某(承租人)于2020年3月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周某将自有住宅出租给高某居住,时间为3年,月租金1200元,按月支付,租赁期满承租人按时腾退房屋,结清全部费用。2023年3月,书面合同租赁期满,双方并未续签新的合同,高某继续居住案涉房屋,周某照常收取月租金。2025年10月起,高某开始拖欠租金,经周某多次微信、电话催告后仍拒不支付房租,也拒绝搬离房屋。周某诉至本院,希望得到法院帮助。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双方依法成立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出租人享有随时解除权;被告长期拖欠租金、收到腾退通知后拒不搬离,已构成违约。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尽量签订规范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期、租金、解约条件、房屋返还、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带来举证难、权责模糊问题。合同到期后若继续承租,建议及时续签书面合同,减少不定期租赁带来的履约风险。

来源:伊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