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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信用中国公示的一则行政处罚显示,龙门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惠州市惠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企业因旗下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厂房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被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1%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0.78万元。
涉事项目为龙门县日处理能力50吨餐厨垃圾终端处理设施项目厂房,选址位于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龙华镇大坪村飞鹅村民小组(龙门县资源热力电厂旁),项目已取得两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总建筑面积分别为2930.40平方米、2633.58平方米,工程合同价款合计980万元。该项目于2025年2月启动建设,截至执法核查时,1号厂房1至2层已完成主体建设并进入装修阶段,2号厂房1至2层仍在施工过程中。
经查实,该企业在组织1号厂房基坑开挖、基础垫层浇筑、室内垫层浇筑,以及2号厂房基坑开挖、基础垫层浇筑、消防水池施工、钢筋模板安装等作业环节时,未依法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建违法施工行为。项目关联施工单位广东璟坤建设有限公司的相关违法线索已另案处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惠州市惠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980万元的1.1%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拾万柒仟捌佰元整(¥107800)。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蒋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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