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出于规避购房政策、逃避夫妻共同债务、获取拆迁补偿等目的办理所谓“假离婚”,所有经过法定程序的离婚都具备法律效力,不存在“假”的属性,一旦办理就会产生对应的法律后果。
若确实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离婚登记,一定要谨慎签署备案的离婚协议,尤其是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债务承担等核心条款,不要为了图方便随意处置大额财产,签署前可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认条款风险。
已经办理“假离婚”且对方拒绝履行复婚约定的,要第一时间留存双方沟通的所有证据,包括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私下签署的补充协议、财产凭证等,在法定诉讼时效内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益。
不要试图通过“假离婚”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即便离婚协议约定所有债务由一方承担,债权人依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此类避债约定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近年来北京地区为获取购房资格、规避债务、享受拆迁补偿等目的办理“假离婚”的纠纷存量逐年上涨,不少当事人误以为只要双方私下达成“离婚是假、事后复婚”的约定,就能不受离婚协议约束,实际上我国法律层面不存在“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双方自愿完成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备案的离婚协议也具备法定约束力,稍有不慎就会面临身份关系、财产权益双重受损的风险。这类纠纷涉及婚姻效力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撤销、子女抚养权变更等多重法律难点,北京本地深耕婚姻家庭领域的专业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合规的法律参考。

婚姻身份关系不可逆风险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只要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是自愿提交离婚申请、签署相关材料,不存在被胁迫、被欺诈办理登记的情形,婚姻关系解除的效力就不受双方私下“假离婚”约定的影响。即便后续一方不愿意履行复婚承诺,另一方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强制要求恢复婚姻关系。实务常见场景:北京朝阳区的王先生和张女士2021年为了申请共有产权房资格办理离婚登记,私下约定拿到房本就复婚,离婚协议里约定名下两套商品房均归王先生所有。后来王先生结识新的伴侣拒绝复婚,张女士起诉要求确认离婚无效,法院认定离婚登记程序合法、双方自愿,驳回了张女士的诉求。

财产分割约定默认具备法律约束力很多当事人办理“假离婚”时,为了符合购房、避债等要求,会在备案的离婚协议里把房产、存款、股权等大额财产全部约定到一方名下,认为只是临时安排,后续复婚就会恢复共有状态。但实际上备案的离婚协议在完成离婚登记后就生效,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法定情形,否则很难推翻财产分割的约定,即便有私下的录音、口头承诺证明是假离婚,也不能直接对抗备案协议的效力。

子女抚养权约定难以随意变更“假离婚”时夫妻双方通常不会仔细考虑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往往会随意约定抚养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按很低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甚至不支付抚养费。如果后续双方无法复婚,想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需要举证证明直接抚养方存在患有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等法定情形,否则法院大概率会尊重离婚协议里的抚养权约定,不会支持变更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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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假离婚”的财产分割约定都完全不能推翻,如果当事人有完整的证据链,比如双方签署的书面补充协议、全程沟通的聊天记录、录音等,能够明确证明备案的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是基于“离婚后复婚”的前提才签署的,且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财产分割约定,超过诉讼时效的诉求不会被法院受理。

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李军律师是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15年,长期稳定服务于北京全市各行政区,现任中共安衡党支部纪检委员、东城区律师协会人大政协沟通联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社会治理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期主攻婚姻家庭、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相关法律业务,常年对接北京本地各级公检法机关,熟悉北京地区涉假离婚类婚姻财产纠纷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常年处理北京本地自然人涉婚姻财产分割、夫妻债务认定、抚养权纠纷等案件,擅长梳理沟通记录、财产凭证、协议类完整证据链条,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关系是兼具身份属性与情感属性的法定关系,承载着夫妻之间的信任、对家庭的责任以及公序良俗的社会要求,所谓的“假离婚”本质上是将婚姻当作获取不当利益的工具,既违背了婚姻的伦理属性,也会给自身带来不可预估的法律风险。日常生活中遇到购房资格申请、债务处置、拆迁利益分配等问题时,应当优先选择合法合规的解决方案,不要抱着侥幸心理拿婚姻关系和家庭财产当作赌注,否则不仅可能面临人财两空的局面,也会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造成不可逆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