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韩欣 李文文)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张某军承揽胡某以及胡某东邻居家的屋顶翻新工程。胡某和张某军约定,张某军自行采购材料、招募工人、安排现场施工,胡某仅负责验收成果、支付总报酬。后张某军雇用张某春、郭某施工,按日结算工资,张某军提供施工工具、安全防护用品并安排每日具体施工内容。2026年4月某日,张某春、郭某、张某军先在胡某东邻居家施工,后张某春前往胡某家施工。张某春在胡某家房顶施工时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绳,不慎从房顶坠落,张某军发现后拨打120将张某春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事发时胡某不在现场。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春家属将张某军、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张某军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266万余元。
胡某辩称,自己和张某春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不承担责任。张某军辩称,自己和张某春是老乡,二人平时从事房顶翻新工作,自己与张某春系工友互助、松散搭伙,属于合伙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以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交由张某军施工,胡某不参与人员管理、施工指挥,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胡某无定作、指示、选任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军承接工程后招募人员务工、按天计发工资、管控现场施工,张某军与张某春属于个人劳务关系,并非风险共担的合伙关系。对于张某春死亡,双方均存在过错,张某军未尽安全管理、现场制止义务,存在过错;张某春作为熟练施工人员,未佩戴防护装备登高作业,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结合双方过错情况,酌定张某军承担40%的责任,张某春自担6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军支付胡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6万余元。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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