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殷某在高压线下垂钓,因鱼竿触碰到电线死亡,其家属向线路产权方辽宁某公司及某供电公司索赔169万余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辽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此前一审法院认定,殷某自行承担70%的主要责任;在已经发生过触电亡人事故的情况下,线路产权人辽宁某公司因未及时整改隐患,承担30%的责任,赔偿家属41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公司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一审法院认定,2025年5月24日,殷某在清河门区某村钓鱼时,手持鱼竿来回走动,鱼竿触碰到高处的高压电线触电身亡。该高压电线的所有权人为第一被告辽宁某公司,经营者为第二被告某供电公司,二公司签有供用电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因本案案由为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故认定本案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应为案涉线路的经营者。高压电的经营者一般是指对高度危险作业的设备拥有支配权并享受运行利益的人,包括利用电力设施生产高压电用于出售的发电企业,利用电力设施输送高压电以获取利润的供电企业,以及利用电力设施使用高压电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本案中,辽宁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与某供电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7.2条约定:双方各自承担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并承担各自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辽宁某公司作为案涉线路产权人、维护人、使用人,在已经发生过触电亡人事故的情况下,未及时整改、增强安全防范措施,故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殷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择高压线下的地点,在野外垂钓,未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应当预见高压线路附近的危险性,未能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事故的发生,对本次触电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70%的责任。
法院依法确认殷某家属的合理损失共计1394609.5元。综上,法院判决:辽宁某公司赔偿殷某家属各项损失418382.85元。一审判决后,辽宁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殷某承担70%的责任,辽宁某公司承担30%的责任正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张莉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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