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子里最常碰到的一类踩坑,就是当事人觉得 “我有真实债权在手,怎么谈都是民事纠纷”,结果债没要回来,自己先被卷进了刑事指控。
债权重组、以物抵债、让与担保,这些本来是化解债务僵局的常规操作 —— 现金还不上,拿房产、股权抵;旧债到期了结不了,重新算账展期;怕债务人没钱还,先签份买卖合同做担保。这些安排在商事实践里太常见了,民事法律也认可相应的效力边界。可一旦操作走了样,很容易从民事争议,一路滑向诈骗、虚假诉讼的刑事风险。
今天张智勇律师就把这里面的红线拆透。哪些是正常的债务处理,哪些碰了就容易出事。
先讲一个很多人都有的认知误区
不少人想当然地觉得,只要基础债权是真的,后面怎么操作都只是民事问题。大不了法院调整利息、调整效力,总不至于上升到刑事。
这话对了一半。真实的债权债务基础,确实是抵御刑事指控最重要的一道防线。但这道防线不是万能的。如果在债权确认、抵债安排、诉讼主张的过程中,掺杂了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隐瞒关键权利负担的操作,哪怕原始债权有一部分是真的,也可能触发刑事风险。
还有人觉得,“名为买卖实为担保” 是常规操作,大家都这么做,怎么会是诈骗?民事上确实认可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的效力,只要双方都明知真实目的,不存在一方骗另一方的情况,通常就是民事层面的法律关系认定问题。可一旦其中一方故意隐瞒真实目的,用虚假的交易外观骗对方处分财产,性质就完全变了。
说白了,边界从来不在 “合同叫什么名字”,而在 “有没有造假、有没有瞒事、有没有骗对方做出错误决定”。
三类操作,最容易触发诈骗罪指控
实务里这类案件的报案理由,大多是 “他用房子抵债骗我”“他说有资产担保重组债权,结果都是假的”。看似都是民事履行纠纷,一旦符合几个特征,就很容易被刑事立案。
第一种,债权基础造假,拿不存在的债去抵资产。
这是最直接的雷区。有的当事人,原始债权早就清偿得差不多了,或者利息早已超出法定保护范围,却通过走空账、补假借条、签虚假对账单的方式,把虚高的金额包装成合法债权,再拿着这笔 “做出来的债” 去跟债务人谈以物抵债,拿走对方的房产、商铺、股权。
这里要分清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利息超过法定保护上限,和虚构债权根本不是一回事。利息高了,超过法定保护范围的部分法院不支持而已,本质还是民事纠纷;但如果本金都是靠空转流水、补假借条凭空造出来的,没有真实资金交付打底,那就是在债权基础上造假,性质就进到刑事评价的范围里了。很多人容易把 “高利贷” 和 “诈骗” 混为一谈,其实二者隔着一条很清晰的线:有没有真实的本金交付。
这种情况最危险的地方在于,一旦债权本金被查实大部分是虚构的,后面整套抵债安排就会被解读成 “以抵债为名行诈骗之实”。很多人觉得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只是把利息算高了点”,但刑法不这么看 —— 在债权本身上造假,进而取得对方财产,已经踩进了虚构事实、非法占有的评价范围。
第二种,隐瞒重大权利瑕疵,重复抵债或者拿无权处分的资产抵债。
我见过不少这类案子:债务人一套房子,今天抵给甲销一笔债,明天又抵给乙再借一笔钱,两边都签了买卖合同或者抵债协议,谁都不说房子已经有安排了。更有甚者,房子早就被法院查封了,或者根本不在自己名下,还拿来跟债权人谈抵债,先把债务销了、或者再拿一笔钱,最后债权人根本拿不到房子。
前一次抵债如果真实有效,后一次再用同一套房产去抵,就涉及无权处分甚至诈骗的问题。很多人以为,这顶多是履行不能,大不了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就出在这里:如果你在签抵债协议的时候,故意隐瞒房屋已经被查封、抵押、重复抵债的事实,让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同意抵销债权或者追加付款,就有了刑事风险的苗头。
当然不是说只要隐瞒了抵押查封就一定构成诈骗,关键还要看主观上到底是真想解决债务,还是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履行,纯粹靠瞒天过海销账拿钱。如果确实有真实债务,只是抱着侥幸心理隐瞒了瑕疵,后续也在想办法解押、协调过户,那大概率还是民事违约的范畴;但要是从签协议那天起就知道房子根本落不到对方手里,目的就是凭空消掉自己的债务,那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
第三种,债权重组时虚构兜底资产,骗对方同意展期或减免债务。
债务谈不拢的时候,常有人拿出 “解决方案”:再宽限半年,我手里有某套房产、某笔应收账款、某个公司股权,到时候还不上就拿这些抵。债权人一听有资产兜底,往往就同意了展期、降息甚至免除部分债务。
可如果这些所谓的兜底资产,从一开始就是假的 —— 房产证是伪造的,应收账款不存在,股权早就转让了,那性质就变了。实务中这类案子报案率很高,债权人会认为 “你就是靠假资产骗我同意减免债务,本质就是想赖账”。
这里也要划一道线:是经营遇到坎了,为了争取周转时间夸大了资产实力,事后确实在想办法筹钱;还是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纯粹靠编出来的资产骗对方减免债务、放弃追责。前者更多是商业上的不诚信,后者才可能往诈骗的方向走。一旦查实资产确实是虚构的,且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履行,刑事风险就随之而来。
另一个高频雷区:虚假诉讼
除了诈骗,这类债务安排里另一个容易踩的刑事坑,是虚假诉讼。很多当事人觉得,去法院起诉是天经地义的维权,怎么会犯罪?恰恰是这种想当然,最容易出事。
先澄清一个流传很广的误区
很多人说 “明明是借贷担保,却按买卖合同起诉,就是虚假诉讼”,其实这个说法不准。按照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解释,核心打击的是 “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如果双方真的存在借贷和担保关系,只是债权人出于诉讼策略选择按买卖合同主张,本质上是对法律关系性质的理解偏差,法院审理中查明真实关系后会按民间借贷来审,一般不会直接上升到虚假诉讼。真正踩红线的,是根本没有真实债权债务基础,凭空伪造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捏造一整个交易关系去起诉。
过去不少人觉得 “合同是对方签的,白纸黑字怕什么”,故意不提借贷和担保的真实背景,一口咬定就是真实的房屋买卖。现在法院对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审查越来越严,一旦查实双方真实法律关系,通常只会在民事层面调整;但如果连基础债权都是假的,连付款流水都是空转的,那就不是简单的法律关系主张错误了。
第二类高发风险,是伪造证据虚增债务,通过诉讼确认虚高债权。
以物抵债、债权重组的时候,有的当事人会把高额利息、违约金、砍头息通通算进本金,再配合虚假的转账流水、对账函、还款承诺,把债务金额垒高,然后拿着这些材料去法院起诉,拿到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再去执行对方的房产、账户。
尤其是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资产要参与分配的情况下,虚高的债权意味着能多分执行款。这种情况一旦被查实证据造假,不仅诉讼请求会被驳回,还可能被移送公安追究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
第三类,是用虚假的抵债协议、租赁协议提执行异议之诉,阻碍执行或抢分配。
当债务人的房产被多个债权人查封执行时,总有人动歪心思:伪造一份更早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或者长期租赁合同,拿着假协议去提执行异议之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试图排除其他债权人的执行,或者在分配中抢占优先位置。
注意这里说的是走诉讼程序的执行异议之诉;如果只是单纯向执行局提交一份执行异议申请,通常还不会直接按虚假诉讼罪评价,但伪造证据本身也可能面临司法处罚。这类案件现在查得非常严,很多地方法院和公安有联动机制,一旦发现协议涉嫌伪造、时间倒签,很容易就从诉讼程序转到刑事追责。
守住三条线,大多能避开刑事风险
讲了这么多风险,不是说债权重组、以物抵债都不能做了。恰恰相反,这些都是商事活动中非常正常的债务处理工具。风险从来不是工具本身带来的,而是操作中的不规范、不诚信,甚至主动造假带来的。
实务中要守住三条基本底线,大多能避开刑事风险。
第一,债权基础要真实。
本金多少、利息多少、已经还了多少,账要算明白,不要在债权本身上做手脚、玩数字游戏。真实债权是所有安排的根基,根基歪了,后面再精致的设计都是空中楼阁。
第二,权利状况要如实告知。
用来抵债的资产有没有查封、有没有抵押、有没有其他权利人,都明明白白说清楚。对方知情还愿意接受,那就是商业风险和民事履行问题;故意隐瞒,最后履行不了,就很容易往刑事上靠。
第三,诉讼要讲实话。
是什么法律关系就按什么主张,不要为了胜诉便利,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法院是解决争议的地方,不是实现非法目的的工具,一旦在诉讼中造假,代价往往比一笔债务大得多。
说到底,债务处理的核心是解决问题,不是钻空子占便宜。很多人踩刑事的坑,往往就是一开始想 “多拿一点”“稳一点”,动了造假的心思,最后债没要回来,自己先陷进去了。
做商事往来、处理债务纠纷的朋友,别小看这些看似 “常规操作” 的安排。民事和刑事之间,有时候就隔了一层 “有没有造假” 的纸。守住真实、坦诚、据实的底线,哪怕最后闹到法院,也大多是民事层面的输赢;一旦越了线,输掉的可能就不只是一笔钱了。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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