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1.8亿建工大案复盘:质量抗辩为何打不赢工程款官司?
——从(2019)最高法民终485号看双方诉讼策略与举证得失
法蝉天下 | 胡律师 北京市执业律师
引子:一场全网直播的巅峰对决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第一法庭,一场标的1.8亿余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公开开庭,并通过互联网实时直播。
一边是发包人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环球公司"),资金链断裂、濒临破产、月付利息约5000万元,被一审判决支付工程款180132696.32元,试图通过二审"减负"60344232.1元。
一边是承包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二十冶公司"),大型央企、特级资质,自称港珠澳大桥桩基就是他们打的,为追讨工程款鏖战三年。
双方围绕两个争议焦点展开对决:合同是否因未招投标而无效?工程质量鉴定能否推翻工程款?最高法最终一锤定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场官司浓缩了建工纠纷的几乎所有经典战法——合同效力突袭、鉴定标准之争、新证据突袭、诚信原则封杀。今天,我们以专业律师视角,把双方的诉讼策略、举证质证逐一拆解,看看法官到底关注什么、双方各自做对了什么、又错在哪里。
一、案件全景:从签约到终审的五年鏖战
基础事实时间线:
- 2014年1月28日:环球公司(发包人)与二十冶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为阜阳解放北大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环球国际广场,合同总价暂定35亿元。同日,浙江环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环球公司的关联方)签订《建设工程履约担保合同》。
- 2014年4月:二十冶公司进场施工,主要完成桩基工程和基坑支护。
- 2014年底:二十冶公司因集团层面压缩垫资规模停止施工(环球公司则主张是二十冶无力垫资单方停工——这是事实之争的起点)。
- 2016年4月19日:阜阳市人民政府主持协调会,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双方终止合同、二十冶退场、环球公司退还保函、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审计和质检、先支付800万元工程款。
- 纪要履行受阻:二十冶公司书面报告环球公司未按纪要执行——未退保函、不配合委托审计、未按时付款。环球公司仅支付400万元。
- 2016年7月22日:二十冶公司起诉,索赔工程款212224482元及利息、违约金、预期利润39388775.90元,并主张优先受偿权、担保责任。
- 一审期间:两次司法鉴定——恒泰公司造价鉴定(有效造价182639513.10元)、方建公司质量鉴定(先后出具两份结论截然不同的鉴定意见)。
- 2018年12月17日:安徽高院一审判决:环球公司支付工程款180132696.32元及利息,二十冶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浙江环球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违约金和预期利润请求。
- 2019年11月8日:最高法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的"含金量":工程造价经鉴定认定为184132696.32元,扣除已付400万元,判付180132696.32元。诉讼成本同样惊人——一审案件受理费1307458元、造价鉴定费98万元、质量鉴定费1688000元,其中质量鉴定费由环球公司一方负担150万元。
二、争议焦点一:合同效力突袭战——为什么输了环球公司的打法
环球公司二审亮出第一张牌:案涉工程是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工程未经招投标,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且工程未竣工验收,二十冶公司无权索要工程款。
这个策略的算盘打得精:合同无效 → 未竣工验收 → 不能主张工程款,一环扣一环,直插对方诉请的根基。而且它在二审才提出——一审期间环球公司从未就合同效力提出异议。
二十冶公司的应对
二十冶公司的答辩堪称教科书级的"三层防御":
第一层,法律不溯及既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6月1日才施行,对2014年签订的合同没有溯及力。
第二层,政策趋势:从住建部2014年92号文开始,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已逐步放开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招标,商品房住宅不再因"公共利益"纳入强制招标范围。
第三层,退一万步防御:即使合同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案付款判决。
庭审中,面对主审法官发问,二十冶公司还点出要害:案涉项目名为棚户区改造,实际以商品房开发为主——50多万平方米中安置房仅约11万平方米,资金全部自筹,政府从未要求招标。
最高法的裁判逻辑——三记重拳
判决书的说理层层递进,值得逐字研读:
第一拳,打在事实上:案涉工程虽名为棚户区改造,但从整个工程施工内容看主要是商品房开发,且环球公司未举证证明工程属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强制招标的前提不成立。
第二拳,打在逻辑上:双方曾在政府主持下协商解除合同,仅以未招投标认定合同无效"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行为相矛盾"。
第三拳,最狠,打在诚信上:环球公司作为建设方,对是否招标具有决定权,其自己选择协商发包,且一审并未就合同效力提出异议,“二审上诉以案涉工程未经过招投标而主张案涉合同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复盘启示
合同效力突袭是建工案件发包方的常见策略,但这一招有严格的适用边界:
- 新规不能翻旧账。以事后施行的部门规章主张此前签订的合同无效,违背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
- 自己选的路,诉讼中不能反悔。对是否招标有决定权的一方选择了直接发包,诉讼中再主张合同无效,会被禁反言原则封杀。
- 效力攻击要对结果有实质影响。即便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照样可以参照合同主张价款——攻击效力而不攻击质量,等于白忙一场。这也是为什么环球公司的效力主张从一开始就注定只是"骚扰性火力"。
这才是本案的核心战场。环球公司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至少三分之一的工程桩不满足设计要求,应扣减工程款60344232.1元。
第一回合:两份图纸,两个世界
一审查明的事实极为戏剧性。方建公司第一次鉴定时,双方各自向鉴定机构提供了施工图纸,主张作为鉴定依据——两份图纸的关键参数完全不同:
- 二十冶公司提供的施工期图纸: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4210kN;
- 环球公司提供的2016年最终版图纸: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4811kN。
同一批检测数据,套用不同图纸标准,结论天差地别:按二十冶图纸,6根检测桩中2根不合格(1/3);按环球图纸,6根中5根不合格(5/6)。钢筋笼长度检测同样如此——按任何一方的桩顶标高值,6根桩均不满足设计要求。
第一次鉴定意见就此陷入"不确定状态":数据是真实的,但标准无法统一,结论就成了"按你的标准不合格、按他的标准部分合格"。庭审中二十冶公司的总结很到位:“第一份报告是一个没有结论的结论。”
第二回合:补充鉴定的胜负手——《图纸会审记录》
转机出现在一份关键证据。二十冶公司申请补充鉴定,并提交了编号JZB-20141029-2的《图纸会审记录》及试桩监理验收资料等。这份2014年10月29日的会审记录第4点图纸修订意见载明:“普通灌注桩混凝土浇筑强度为C35、挤扩支盘桩混凝土浇筑强度为C45,成桩后桩身混凝土强度分别达到C30、C40”——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方签字盖章。
补充鉴定的逻辑由此重建:
- 施工时桩身混凝土强度按C45浇筑、成桩后按C40核算,这是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共同确认的变更
- 按C40桩身强度换算,单桩承载力特征值为3811kN;
- 静载试验实测:1号楼承载力特征值4243.15kN、3号楼4324.15kN——既满足岩土力学设计值(4072kN/3950kN),也满足桩身强度承载力(3811kN);
- 钻芯法实测桩长不小于33米,满足设计要求;
- 钢筋笼长度:综合评定5根满足设计要求,1根从资料审查角度满足(现场数据不作结论)。
补充鉴定意见明确声明:原鉴定意见第5章所有内容"申明无效",以补充鉴定为准。
庭审中,二十冶公司代理人用了一个生动的比喻向法官解释承载力逻辑:“这就像挑担子——地面能承受500斤,但我身体只能挑300斤,身体就垮了。所以承载力取桩身强度和地基承载力两者中较小的值。桩身强度C40是各方签字确认的,以此换算的承载力标准双方都无法争议。”
对"补充鉴定为何不再去现场检测"的质疑,二十冶公司的回应同样专业:检测数据是真实的且已经取得,只是原来套用的标准不一,现在套用双方共同确认的标准重新换算即可,无需重新检测。
第三回合:二审11张照片——证据突袭的失败
环球公司在二审拿出"杀手锏":11张照片,显示钢筋笼出现在地下5米至6米处(按设计应在负17米左右),拟证明钢筋笼没有放到底、长度严重不合格。
但这组证据的程序瑕疵是致命的,庭审记录暴露了全过程:
- 提交程序违规:开庭当天才交给书记员,只交了一份,既未送达对方当事人,也未给合议庭每位成员准备。审判长当庭批评:“法官怎么在法庭上对你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认证?”
- 来源存疑:环球公司自述照片是"今天早上打出来的",来自后续施工单位挖土时拍摄,系单方制作;
- 对方反击有力:二十冶公司质证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无法判断是否案涉工程;鉴定单位现场查勘半年有完整记录;退场时曾书面函告并留了联系人电话,如发现桩顶标高差异可随时通知,两年间从未有人通知;
- 自相矛盾:环球公司代理人一度称这些照片"一审时就该有",等于自认并非新发现的证据。
最高法一锤定音:“安徽环球公司提交的照片系其单方拍摄,无法确认真实性,且二十冶公司不予认可,本院对照片不予确认,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第四回合:只鉴定了两栋楼,能推定九栋楼合格吗
环球公司的最后一道防线:鉴定只覆盖了1号楼、3号楼,其余7栋楼未鉴定,不能推定全部合格。
最高法的回应同样干脆:其一,质量鉴定起因于环球公司单方委托检测主张1号楼、3号楼桩基存在问题,二十冶公司是针对该异议申请的司法鉴定,鉴定过程中环球公司亦同意只鉴定这两栋楼;其二,环球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他7栋楼存在质量问题。异议范围决定鉴定范围,谁主张谁举证——发包方不能一审不提异议、二审再要求扩大鉴定范围。
庭审中环球公司项目经理的一句陈述,无意间补了最后一刀:“当时是先初步对一号楼三号楼进行鉴定,并没有说对整个工程不进行鉴定”——但法院查明的事实是,一审期间环球公司从未就其他楼栋提出质量异议。
最致命的自认:“扣三分之一是因为交不起上诉费”
庭审记录里最富戏剧性的一幕:环球公司项目经理当庭解释为何只主张扣减三分之一工程款时说,“因为我们现在公司已经濒临破产……我们没有钱来付上诉费,我们付三分之一的上诉费也是向其他人借的,来就是说设定了一个三分之一扣减三分之一这样一个工程造价的上诉请求。”
二十冶公司代理人立即抓住这一点穷追猛打:“也就是说这个来源是这样的话,显然不能作为本案的一个依据了。你根本就不是真心的是认为我质量有问题……你只是因为交不起上诉费……这个数据显然是不真实的,也没有依据的。”
诉讼请求的数额是诉讼策略的核心,当庭把"索赔数额与质量异议脱钩"讲出来,等于亲手瓦解了自己质量抗辩的可信度。这是整场庭审中最沉重的一次自我伤害。
四、原告方复盘:二十冶公司做对了什么
1. 诉请设计攻守兼备。八项诉讼请求覆盖工程款、利息、违约金、预期利润、优先受偿权、担保责任、保函返还,主攻工程款和优先受偿权(全胜),违约金和预期利润虽因"协商解除"未获支持,但并不影响大盘。尤其优先受偿权的确认,为后续执行锁定了超级保障。
2. 用政府会议纪要锁定对方违约。起诉前,二十冶公司先向政府递交书面报告,逐项列明环球公司不执行《专题会议纪要》的事实——不退保函、不配合审计、不按时付款。这份报告在诉讼中成为证明"自己无过错、对方违约在先"的关键铺垫,也让"协商解除合同"后对方仍拒付工程款的行为失去正当性。
3. 过程证据管理堪称范本——“一桩八表”。庭审中二十冶公司反复强调:每根桩的每一道工序(成孔、钢筋笼下放、混凝土浇筑等)都有监理和业主代表签字确认的验收记录表,俗称"一桩八表",另有现场影像资料。这套完整的过程证据链,使得"未经鉴定质量也应认定合格"的抗辩逻辑始终立得住——鉴定只是补强,过程记录才是底气。
4. 鉴定应对的主动权意识。面对对方单方委托的检测报告,二十冶公司罕见地由施工单位主动申请质量司法鉴定,且精准限定鉴定范围为对方提出异议的1号楼、3号楼——既回应了异议,又避免了鉴定范围无限扩大(其代理人测算:若全检需5至8年、费用几千万)。
5. 找到双方共同确认的鉴定标准。这是本案最漂亮的一手。当两份图纸标准之争使鉴定陷入僵局时,二十冶公司翻出《图纸会审记录》——各方签字盖章、施工中共同确认的桩身强度变更(C45浇筑、C40核算)。用它作为鉴定依据,对方无法否定其效力,补充鉴定由此获得正当性基础。鉴定之争本质是鉴定标准之争,而最好的标准是双方都签过字的文件。
6. 庭审表达专业且通俗。代理律师与公司工程负责人搭档出庭,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分工应答;"挑担子"的比喻、"被逼无奈才申请鉴定"的立场陈述、基坑超期服役两年多的公共安全风险提示,都有效影响了法庭对案件全貌的认知。
五、被告方复盘:环球公司输在哪里
1. 效力抗辩时机错误。合同效力问题一审不提、二审才提,直接被诚信原则封杀。建工案件中效力问题应当在首次答辩时一并提出,否则后手出牌就是给自己挖坑。
2. 用四年后施行的新规主张合同无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施行,合同2014年签订——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基本常识,这一主张在提出之时就已注定失败。
3. 质量异议范围失控。一审只对两栋楼提出异议,等于默认其余七栋无质量问题;二审想扩大战场,被"未举证+已同意"双重封堵。质量抗辩的范围必须与鉴定申请、证据储备同步规划。
4. 二审新证据程序全错。当庭递交、份数不足、未送达对方、来源单方、时间仓促(“今天早上打出来的”)——五连失误让这组可能有一定事实证明力的照片彻底报废。二审新证据应当在庭前按规定交换,并确保来源可查、拍摄时间地点可固定(公证、见证、原始载体)。
5. 诉讼请求数额的依据自曝。"扣三分之一是因为交不起上诉费"的当庭自认,让整个质量抗辩蒙上"借口拖延"的阴影,也印证了对方"其目的是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指控。
6. 庭审准备粗糙。上诉状笔误、法定代表人姓名在一审文书中写错、代理人被审判长提醒放慢语速讲普通话、开庭中途人员随意走动——这些细节虽不直接决定胜负,但合议庭对当事人诉讼诚信与专业度的印象,往往就在这些细节中形成。
六、给律师同行的实务启示
1. 建工案件的胜负在鉴定,鉴定的胜负在标准。双方各执一份图纸时,寻找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施工过程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单、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作为鉴定依据,往往比争论谁的图纸"更正确"有效得多。施工中形成的合意文件,其证据效力高于事后任何一方的单方主张。
2. 过程证据是承包人的生命线。"一桩八表"式的工序验收记录、监理签认、影像资料,决定了承包人在质量争议中进可攻(不经鉴定即主张合格)、退可守(鉴定数据的解释权)。承接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时,更要逐版固定图纸来源和签收记录——本案中"电子白图交付施工"的事实,若非有会审记录兜底,承包人将陷入巨大被动。
3. 发包方的质量抗辩要打"组合拳"。单打质量牌而无力举证全楼栋缺陷,不如将质量异议、维修费用、另行主张扣减等路径统筹设计。本案一审法院已明确提示:质量问题的费用争议(如基坑支护扣款4510712元、降水费用等)与造价鉴定无直接关联,可另行主张——环球公司对1号楼、3号楼之外的具体质量损失,完全可以另案救济,而非在工程款之诉中孤注一掷。
4. 二审改判的窗口极窄,程序合规是底线。新证据必须庭前交换、来源固定、准备质证预案;诉讼策略中的金额取舍属于商业决策,绝不能在法庭上将其与诉请的正当性切割。
5. 诉讼诚信是隐形的裁判规则。最高法在本案中两次使用诚信评价:一次封杀合同效力突袭,一次(通过不采信单方照片)维护质证程序的严肃性。当事人自己作出过的选择(不招标、同意鉴定范围、不提异议),都会在后续程序中变成约束自己的墙。
结语
这场1.8亿的建工大战留给我们的核心启示可以浓缩为三句话:
承包人赢在过程管理——每一道工序的签认记录,才是工程款最硬的担保;
发包人输在诚信缺位——自己选的不招标、自己同意的鉴定范围、自己没提的异议,最终都变成了压垮自己的判词;
鉴定的战场上,最好的武器不是最贵的检测,而是双方都签过字的那份文件。
(本文基于(2019)最高法民终485号民事判决书及公开庭审记录撰写,人物均为化名处理,仅供普法交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蝉天下 | 胡律师 北京市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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