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发撤稿函、限制持卡人舆论监督,是否属于涉黑涉恶行为的法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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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深化扫黑除恶常态化斗争,将网络软暴力、利用行业优势欺压群众纳入重点打击范围,但涉黑、涉恶的认定具备严格法定构成要件,不能将企业民事维权行为直接等同于黑恶犯罪。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作为持牌金融机构,向自媒体发送律师撤稿函,要求删除持卡人舆论监督文章,该行为是否构成涉黑涉恶,需要严格对照《刑法》《反有组织犯罪法》、两高两部扫黑除恶系列司法解释逐项拆解,区分合法民事维权、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刑事犯罪、黑恶组织犯罪的边界,不能仅凭主观感受进行定性。

一、涉黑涉恶行为法定认定标准(新一轮扫黑除恶适用法律依据)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立法解释)

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满足四大特征,缺一不可 :

1. 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 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 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软暴力也属于“其他手段”,但必须是有组织的犯罪行为;

4. 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商业银行本身是国家批准设立的正规持牌金融机构,机构本身不是犯罪组织。即便个别业务部门存在违规,必须证明存在脱离单位正常业务、专门实施违法犯罪的稳定犯罪团伙,才有可能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单纯企业部门履职行为,不满足组织特征。

(二)恶势力组织认定标准(《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

司法解释特别明确一条关键规则:确属事出有因、民间纠纷、企业维权引发的冲突,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核心特征的,不能认定恶势力 。

网络软暴力可以成为恶势力的作案手段,但软暴力≠恶势力。软暴力只是犯罪手段,必须依附于有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欺压群众这一前提,单个发撤稿函行为,不能直接定性恶势力犯罪。

(三)新一轮扫黑除恶重点打击的网络黑恶边界

中央新一轮深化扫黑除恶,重点打击的网络黑恶,是有组织团伙,多次实施网络滋扰、有偿删帖、胁迫受害人、网络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

其中“有偿删帖”入刑,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付费删帖;企业发律师函、撤稿函,不支付报酬,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有偿删帖犯罪。

二、向自媒体发送撤稿函的三层法律定性:合法维权、民事侵权、违法犯罪

1、合法行使名誉权维权的情形(民事合法行为)

依据《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侵害名誉权。

如果自媒体发布的文章存在捏造事实、歪曲真相、侮辱诽谤内容,损害银行商业信誉,银行有权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撤稿函,要求平台删除侵权文章,这属于法律赋予企业的民事救济权利。该行为完全合法,不属于任何违法、更不属于黑恶行为。

2、滥用撤稿函,压制正当舆论监督,构成民事侵权,但不直接等于涉黑涉恶

《民法典》第1025条明确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这条法律确立:持卡人基于自身真实经历,客观陈述金融服务纠纷,属于正当舆论监督,受法律保护。

如果持卡人文章内容属实,没有捏造诽谤,属于正当舆论监督,银行依然向自媒体施压、发送撤稿函,以诉讼、曝光相胁迫,要求删除客观真实的监督文章,属于滥用名誉权维权,策略性打压批评声音,构成民事层面滥用民事权利,对应法条《民法典》第132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此种行为,属于民事侵权,可以起诉请求停止侵害,但仅仅该单次或者数次发函行为,尚不满足黑恶组织全部法定要件,不能直接认定涉黑涉恶。

3、什么情况下,类似行为会升级,有可能触及刑事、甚至纳入黑恶评价

只有同时出现以下多项事实,才存在向刑事犯罪、恶势力转化的可能性:

1. 不是单次发律师函,而是有组织、持续性、批量实施:固定人员组成工作组,针对大量维权持卡人,系统性的采取:发撤稿函、威胁起诉、泄露个人信息、网络批量举报、联系单位施压、骚扰家人等多重软暴力手段;

2. 主观目的并非维护名誉,而是打击报复维权群众,压制一切批评声音;

3. 多次实施,造成多名持卡人精神损害、失业、生活严重受影响,达到“欺压群众”的危害后果;

4. 以金融机构业务经费,持续支撑整套施压操作,具备组织性、经济支撑。

只有全部满足,才有可能被纳入恶势力评价。仅仅针对单一持卡人一篇文章发送撤稿函,无论手段多么不合理,缺少“多次、有组织、欺压多名群众”,无法满足恶势力认定标准。

三、关于“打击报复持卡人、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辨析

1、我国宪法保障公民言论自由与舆论监督,但言论自由不是绝对自由,不得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时企业名誉权同样受法律保护,二者需要平衡。

言论自由不等于任何人可以不受约束发布任何内容;企业维权,也不等于可以利用市场地位打压客观真实的批评。

2、“打击报复”在刑法层面有专门罪名,例如打击报复证人罪,该罪保护对象是证人,普通金融纠纷的维权持卡人,不属于该罪保护对象,该罪名不能适用本案场景。

金融机构利用自身市场影响力,对维权持卡人进行报复,属于民事侵权、监管违规,刑法没有普通“打击报复维权客户罪”。

3、银行信用卡中心作为持牌金融机构,监管层面受《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约束,该办法要求银行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不得采取报复性手段对待客户。

如果查实银行出于报复,滥用发函、投诉、风控手段报复维权持卡人,银保监监管机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但行政处罚≠刑事涉黑涉恶认定。

四、持卡人可行的维权路径(区分民事、行政、刑事报案)

很多当事人遇到银行滥用撤稿函压制舆论监督,直接向公安报案控告涉黑涉恶,在证据只有几份撤稿函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依据罪刑法定原则,通常无法按黑恶立案。应当分层行使权利:

第一,固定全部证据:保存撤稿函完整文本、邮件、聊天记录、自媒体沟通记录;保存自己发布的原文,做好网页公证;保存和银行全部沟通记录。证据是所有维权的基础。

第二,民事救济。

1. 如果自媒体迫于压力删除文章,持卡人可以向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对方滥用民事权利、妨害舆论监督,要求确认行为违法,赔礼道歉。参考多地法院判例:企业发送律师函施压删除客观真实的舆论监督文章,属于权利滥用,法院不予支持企业诉求。

2. 若银行同步采取降额、封卡等报复性风控措施,可同步提起金融服务合同纠纷。

第三,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12378热线,提交全部证据,投诉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滥用维权手段,打击报复客户,违规压制客户批评意见,申请监管介入调查,监管机构可以对银行开展核查,作出监管处理。

第四,刑事、涉黑涉恶报案的适用条件。

只有你手上的证据能够证明:该行为不是个案,属于有组织、多次针对大量维权客户,综合使用多种软暴力手段,欺压多名群众,造成严重后果,才具备向公安机关报案,申请审查是否涉嫌恶势力的证据基础。仅有单份撤稿函,缺少组织性、多次欺压群众的证据,达不到黑恶案件立案证据标准。

五、总结

1、仅仅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向自媒体发送撤稿函,要求删除持卡人舆论监督文章,单凭该行为,不能直接认定属于中央新一轮扫黑除恶范畴的涉黑涉恶行为。涉黑涉恶是非常严格的刑事定性,必须全部满足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危害后果,尤其需要“有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欺压群众”的完整证据链,不能将企业民事维权的不当升级直接等同于黑恶犯罪 。

2、该行为的法律定性分两端:如果文章存在诽谤失实,银行发函属于合法维权;如果文章属于客观真实的正当舆论监督,银行仍然施压撤稿,属于民事层面滥用民事权利,同时属于金融监管的违规行为,持卡人可以走民事诉讼、金融监管投诉渠道维权。

3、只有证据证明,该行为是银行内部固定团队,系统性、批量针对大量维权持卡人,综合使用撤稿、威胁、骚扰等多种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欺压多名群众,造成恶劣社会后果,才具备进一步评估是否构成恶势力组织犯罪的条件。

4、普通维权当事人应当区分:监管处罚、民事侵权赔偿、刑事犯罪、涉黑涉恶,是完全不同层级的法律后果,不能混同。罪刑法定,刑法不随意扩大黑恶认定范围,这也是新一轮扫黑除恶“打准打实”的基本原则。

本文仅为法律理论分析,不代表个案司法结论,一切以公安、法院、监管机构结合完整证据作出的正式文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