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牵民生,平安无小事

将破获民生“小案”

作为平安建设的“大事”

用心侦办每一起侵财案件

用情化解每一处治安风险

全力以赴

以实干回应群众平安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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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稷山县公安局蔡村派出所接到某村一工地负责人报警,称辖区某处修路施工地固定路沿模板的钢钎被盗,价值120元。

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展开调查。经查,违法行为人王某(男,56岁,稷山县蔡村乡人)于7月22日5时许,在散步时发现某处施工路段散落数十根钢钎且四周无人看管,遂心生贪念实施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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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违法行为人王某已被稷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被盗钢钎全部追回。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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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工地周边安全稳定,有效防止各类案事件发生,稷山公安提示:

1. 工地应安排专人24小时轮流巡逻,做到全方位覆盖;

2. 各建筑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工人安全防范教育;

3. 若工地长期停工,建议将贵重物品妥善保管或运离,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4. 在工地周围、物料存放地、宿舍等重点部位安装监控;

5. 发现盗窃行为或财物丢失请第一时间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