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不起!?湖北利川,农村在外商人在多方见证下,签订捐赠意向书,承诺向镇商会捐10万修村路,2024年6路通,别人钱都到账,他拖到2026年1月被商会起诉,法院查实该商人经营正常、无经济恶化,判决其足额支付10万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人物为化名)
2023年,柏杨坝镇某村要搞乡村振兴,村公路路基扩建缺钱,镇政府和村委会一块出面,挨个给在外头做生意的乡贤打电话、发微信,劝大家凑点钱把路提档升级。
村里老路坑洼,下雨天三轮车都陷住,运输农产品出不去,乡贤反哺家乡,这种场合历来有人响应。
同年12月,在外地经商的张某回到镇上,镇里把倡议书、预算单、其他乡贤已签的意向书摊在桌上,村干部陪着,村民代表也来了几个。
张某当场在《捐赠意向书》上签名捺印,写明“自愿向柏杨坝镇商会捐赠人民币10万元,专款专用该村公路提档升级”。纸面上白纸黑字,见证人一栏镇、村、村民代表都签了字。
张某走的时候,村里还拍了照发到微信群,乡邻都觉得这老板敞亮,意向书签完,工程没等钱齐就先动土——别家乡贤的款陆续到账,包工头垫资把路基扩了、路面硬化了。
2024年6月,路竣工通车,村委会在群内晒了新路照片,再次@张某“张总那10万啥时候安排”,张某先回在谈工程,过阵子,后回今年资金周转紧,再后来电话不接、微信半天才回一句“我再想想”。
2024年下半年到2025年一整年,村支书、商会会长、村民代表轮番催,电话打了几十条,微信留痕几十页。
张某理由换着花样:一开始说签的时候没细看,后来又说商会不是我老家村委会,钱给了怕被挪用,最后干脆说我现在不想捐了,行不行。
其他9户乡贤全款到位,就他一户悬着,村民议论慢慢变味,从“张总忙”变成“空头支票”。
2026年1月,柏杨坝镇商会作为受赠主体,拿着《捐赠意向书》、工程竣工验收单、催款聊天记录,到利川法院柏杨坝法庭起诉张某,请求判令支付10万元。
开庭前法官先电话联系张某,他说自己在国外承包工程,回国再处理,但始终提不出任何拒付的实体理由。
法庭调了他的工商登记、出入境和国内关联公司信息,确认他国内外经营都在转,没破产、没被执行、没重病卧床,所谓“资金紧张”只是口头说辞。
商会那边补了证据:路确实用了捐赠款范畴内的财政资金+乡贤捐资混合建成,张某那笔若不到位,商会账面专项缺口就是10万,后续护栏和边沟修缮还没着落。
庭审里张某代理意见绕来绕去就一句:赠与是“自愿”的,钱没打过去之前所有权还是我的,我想撤就撤。
商会反驳:这又不是给自家侄子送台冰箱,是冲着村公共道路、在镇政府村委会见证下签的公益捐赠,撤不了。
法庭审理后认为:
捐赠意向书是赠与合同,且自双方合意签字时成立生效,不靠钱到账才生效;农村公路属公益性基础设施,用于乡村振兴道路建设,属于民法典第658条规定的公益赠与。
张某经济状况没显著恶化,不符第666条“穷到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可不再履行”的免责门槛,任意撤销权被封死。故判决张某10日内向柏杨坝镇商会支付10万元捐赠款。
此事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公益赠与签字即生约束力,不是“钱没过手就能悔”。
民法典第657条把赠与定义成一方无偿给、一方接受就成合同;第658条第1款确实给普通人留了“权利转移前可撤销”的口子。
但第2款把经过公证的、以及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剔出去——张某这单有镇政府村委会见证、专款修村路、落进乡村振兴语境,性质一望即知。
他以为“自愿”等于“随时反悔”,是把道德自觉和合同效力搞混了;法庭认的是纸面合意,不是事后心情。
第二,公益赠与唯一合法的“免单”通道极窄,只认经济显著恶化。
民法典第666条给的免责牌只有一个: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才可以不再履行。
注意是“显著”加“严重”,不是“今年利润薄了”“外面工程款没回笼”。法院查张某国内外工程正常转,这牌直接打不出来。
反过来,若受赠方擅自挪用捐赠款、不按约定修路,赠与人可依第663条(附义务赠与不履行)或慈善法相关规定主张纠正甚至撤销,但本案路修好了、商会没违约,张某没筹码。
第三,公开承诺+基层见证,让“诈捐”从道德问题变成执行问题。
乡贤在镇村代表面前签字、被写进倡议书、被发微信群,相当于把个人信誉押给公共利益。
过去不少人把这种场合的承诺当“捧场话术”,赚完口碑钱不出,现在裁判口径很清楚:受赠主体(商会、村委会、慈善组织)有权直接起诉请求交付,判了就可进执行程序,冻账户划款。
这不是罚他“说话不算数”那么简单,是把公共募捐的信赖利益用强制执行保下来,避免“谁老实捐谁吃亏、谁拖着谁占便宜”的逆向选择。
乡贤修路本来是美事,签字前掂量口袋,签字后就得落地;公益捐赠不是不能停,只认穷到揭不开锅这一种停法,其余时候,白纸黑字就是钱。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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