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润培是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年限8年,2010年毕业于内蒙古工业大学工科专业,毕业后曾任职建筑设计院结构工程师,深耕建筑工程技术一线,完整熟悉建筑设计、工程施工、项目实操全流程,深谙建工行业技术痛点、行业惯例与工程实务逻辑,2018年正式执业后,成为兼具工程技术实操+法律诉讼实务双重背景的复合型专业律师,主攻建设工程、房地产、商事合同、公司商事法律业务,同时擅长工程有关刑事辩护,能够以工程技术视角拆解复杂建工类民商事、刑民交叉案件,精准识别案件核心技术争议点。执业以来,她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办案初心,对待每一起案件细致研判、抽丝剥茧,兼顾当事人成本与维权实效,坚持分层施策:可调解、无胜诉必要的纠纷优先化解,拒绝无谓诉讼,切实为当事人减少时间、资金诉累;确有维权必要的案件全力以赴、据理力争,穷尽法律途径全方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技术+法律双重优势为客户提供务实、高效、可靠的一体化法律服务,在赤峰地区建工领域积累了大量胜诉实例,获得当事人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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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她代理的一起建工领域“以货抵价”结算纠纷二审案件,就充分体现了她的专业优势。该案中,建设单位甲公司与施工单位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明确约定1000万工程款按现金+产品5:5的比例结算,后续双方签署的结算单确认甲公司尚欠乙公司400万工程款,同时约定仍以甲公司产品抵顶欠款,且乙公司按50%比例先期回付。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400万现金,甲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委托赵润培律师代理该案。接受委托后,赵润培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案证据,结合自身对建工行业结算惯例的熟悉,快速锁定案件核心争议为双方约定的“以货抵价”结算方式效力,以及乙公司能否单方要求变更为现金支付。随后她援引《九民纪要》第44条关于履行期限届满后以物抵债诺成有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相关规定,结合同类生效裁判规则主张,案涉以货抵价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甲公司具备充足的产品供应能力,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乙公司无权单方变更结算方式。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赵润培律师的代理观点,尊重双方约定改判支持按以货抵价方式履行,既保住了甲公司的履行方式选择权,也避免了企业短期大额现金流出的经营压力,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两案件作为建工领域常见的纠纷,其裁判结果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也充分印证了兼具建工行业背景与法律实务经验的专业律师,在处理建工类复杂纠纷中的独特优势。赵润培律师凭借对建工行业全流程的熟悉,能够跳出单一法律视角局限,结合行业惯例、技术规则快速锁定案件核心争议,为当事人制定更精准的维权方案。在此也提醒广大建工领域市场主体,一是无论是施工合同约定、结算方式确认、债务转移安排,均应尽可能形成书面约定,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履行标准与违约责任,避免口头约定引发后续争议;二是涉及以物抵债、债务转移等特殊安排时,要注意留存各方协商一致的相关证据,包括书面确认文件、沟通记录、实际履行凭证等,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举证不能;三是一旦发生建工类纠纷,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意见,避免因对建工行业规则、法律规定不熟悉导致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