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他人银行卡后取现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数额较大的,依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于具有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初犯、系临时起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拾获他人银行卡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取现使用共计46800元。案发后,王某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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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观点
辩护人认为,王某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具有以下从轻情节:
第一,王某认罪认罚。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二,王某主动退赔。王某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有效弥补了被害人损失。
第三,王某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第四,王某系拾得银行卡后临时起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拾获他人银行卡后取现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综合考虑案情、王某认罪认罚、主动退赔等情形,依法从轻处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拾得他人银行卡后取现行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拾得他人银行卡后取现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数额较大的,依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于具有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初犯、系临时起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拾得他人银行卡后,应当主动寻找失主或上交公安机关,冒用他人信用卡取现达到法定数额标准的,将面临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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