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输了34万索赔,程大富还不死心。他咬着牙上诉到北辰中院,死守“车间自治、不知情制度、无贪污过错”三大理由。可中院连开庭都没开,直接一纸裁定驳回了他的上诉。案子尘埃落定,但留给所有人的思考,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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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虚构创作声明与特别说明】

本文为基于职场真实案例逻辑改编的虚构故事,文中公司、人物、事件均为虚构,仅用于法律知识与管理探讨,不构成任何正式法律意见或操作指引。
现实用工场景复杂,个案差异极大,如遇真实劳动纠纷,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或人社部门,切勿直接照搬套用。
最后一搏:程大富的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下来那天,程大富在法院门口站了很久。

他老婆冯秀英拉着他的胳膊,小声说:“要不……算了吧。咱折腾不起了。”

程大富没说话。他看着手里那份判决书,上面密密麻麻的字,他一个字都不想看。他只记住了最后一句话“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4万,没了。

十七年的工龄,也没了。

他回到家,把判决书往茶几上一摔,坐在沙发上发呆。电视里放着什么节目,他完全看不进去。脑子里翻来覆去就是那几个问题:我到底错在哪了?我一分钱没贪,怎么就成严重违纪了?

周律师打来电话:“老程,一审输了,但我们还有机会。你可以上诉到北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有用吗?”程大富的声音有气无力。

“有用没用,试了才知道。”周律师说,“中院是二审,也是终审。如果中院能改判,那我们就能翻盘。就算维持原判,至少我们也把该走的路都走完了,不留遗憾。”

程大富沉默了一会儿,说:“行,上诉。”

他其实也知道,翻盘的希望不大。一审法官的态度已经很明确了,证据也对康氏集团有利。但他就是不甘心。十七年的老员工,说开除就开除,连个缓冲的余地都没有,他咽不下这口气。

周律师帮他整理好了上诉材料,递交到了北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理由主要有三个:

第一,公司制度没有充分公示,程大富不清楚具体条文。

周律师写道:康氏集团的《纪律奖惩细则》虽然在培训中宣读过,但没有把完整文本发给每一位员工。程大富只知道制度的大概内容,但对“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具体界定并不清楚。用一个员工不完全清楚的制度去处罚他,不合理。

第二,车间全员自愿缴费,属于班组自治约定,应当有效。

周律师写道:程大富收取的“请假费”,是在班组员工知情且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没有人强迫任何人交钱,大家都是自愿的。既然是大家自愿达成的约定,就应该具有效力,不能单方面认定为违规。

第三,妻子的虚假考勤和本人的离岗聚餐,不属于严重违纪。

周律师写道:程大富的妻子冯秀英提前离岗,程大富本人两次私自离厂聚餐,这些行为虽然有违规之处,但情节轻微,没有给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失。公司把这些小错和收费行为叠加在一起,认定为“严重违纪”,处罚过重。

这三个理由,看起来好像都有点道理。但程大富不知道的是,中院的法官每天要审理几十个案子,什么样的上诉理由没见过?这些说辞,在他们眼里,根本不值一驳。

中院的回应:书面审理,直接驳回

上诉材料递上去之后,程大富等了将近两个月。

这两个月里,他每天都盼着法院的电话。有时候手机一响,他立马接起来,结果是推销保险的。有时候快递员敲门,他以为是法院的传票,结果是邻居让他帮忙收包裹。

他老婆说他都快魔怔了。

终于有一天,法院的传票来了。

但传票上的内容,让程大富和周律师都吃了一惊:

“本院决定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

什么叫“书面审理”?就是不搞当庭辩论了,法官直接看双方提交的材料,然后作出判决。

周律师在电话里跟程大富解释:“书面审理一般适用于事实比较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法官觉得光看材料就能判了,没必要再开庭。”

程大富心里咯噔一下:“那……是不是说明我们没戏了?”

周律师沉默了几秒,说:“也不能这么说。书面审理不代表一定会输,只是说明法官认为案情已经足够清楚了。我们还是要认真准备书面材料。”

话虽这么说,但程大富心里明白——中院连开庭都懒得开了,说明他们对这个案子的态度已经很明确了。

果然,又过了一个多月,裁定书下来了。

程大富拆开信封的时候,手都在抖。他抽出那张薄薄的纸,目光直接跳到最后一行的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个字,把他最后的希望彻底浇灭了。

中院逐一驳回了三个上诉理由

程大富把裁定书从头到尾看了一遍。中院虽然没有开庭,但在裁定书中详细说明了驳回的理由。

针对第一个理由:“不知晓制度具体条文”

中院的意见是:程大富在专项培训中考了92分,试卷上明确写了“班长不可以收取员工请假费设立私人团建基金”。这说明他完全清楚公司的规定。再加上他签署过合规承诺书、钉钉系统多次弹窗推送制度更新他全都点了“已阅读”“不知情”的说辞,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予采信。

中院还特别强调了一句话,让程大富印象深刻:

“劳动者以其自身行为证明其对规章制度明知,事后又以‘不知情’为由抗辩,有违诚信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你明明知道规矩,还说自己不知道,这不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吗?

针对第二个理由:“车间全员自愿缴费,属于班组自治约定”

中院的意见更加明确:班组没有权力制定劳动纪律和考勤规则。员工所谓的“自愿”,本质上是被职权裹挟的被动妥协。

中院在裁定书中写道:

“班组长手握批假、考核、排班等管理职权,员工为顺利请假、避免被穿小鞋,只能被动接受缴费要求。此种情形下的‘自愿’,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成为免除班组长违规责任的依据。”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员工不是真的自愿,是怕你不高兴才交的钱。这种“自愿”,不作数。

针对第三个理由:“妻子虚假考勤、本人离岗聚餐不属于严重违纪”

中院的意见是:程大富作为直管班长,拥有考勤审批和人员管理的全权。他纵容妻子虚假打卡、自己违规离岗、私设收费规则、虚造绩效奖金:多项违规叠加在一起,已经严重破坏了企业的考勤制度和管理秩序。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处罚比例适当,不构成“过度处罚”。

中院在裁定书的最后写道:

“上诉人程大富的多项违规行为,虽单一看似情节轻微,但叠加累积后,已从根本上动摇了用人单位的管理秩序。用人单位据此认定其构成严重违纪,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至此,程大富的三个上诉理由,被中院一一驳回,干净利落。

案子结束了,但康氏集团的动作才刚刚开始

终审裁定下达后,程大富没有再申诉。

他不是不想,而是周律师告诉他:“再审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除非你能证明一审、二审的判决有明显错误,或者有新的重要证据出现。否则,法院不会轻易启动再审程序。”

程大富想了想,放弃了。

他累了。折腾了大半年,仲裁、一审、二审,他已经筋疲力尽。他不想再把时间和精力耗在一场注定赢不了的官司上了。

他老婆说得对:开个小店,也能过日子。

但康氏集团这边,动作才刚刚开始。

案子结束后,史弥远主持召开了一场内部研讨会。参加的人包括集团法务部、人力资源部、各工厂的厂长和合规负责人。会议的主题只有一个:如何从制度层面防止“程大富式”的基层管理乱象。

会上,史弥远说了一段话,后来被收录进了康氏集团的内部培训教材:

“程大富的悲剧不在于他贪了多少钱,而在于他把公权力当成了私人的东西。他觉得班组是他的‘地盘’,员工是他的‘兄弟’,制度是可以‘变通’的。这种思维,在中小企业的草创阶段或许还能行得通,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制度化、规范化是唯一的出路。”

“程大富不是个例。在中国制造业的基层,有太多太多的‘程大富’。他们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但也习惯于用人情代替制度、用‘土政策’代替公司规章。我们要做的,不是简单地开除他们,而是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让他们没有机会犯错,也不想犯错。”

会后,康氏集团出台了三项新规。

三项新规,从根子上堵住漏洞

第一项:《班组长职权负面清单》

这份清单只有一页纸,但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上面列出了班组长绝对不能碰的四条红线:

第一条:禁止以任何名义向员工收取费用;

第二条:禁止篡改、掩盖员工的考勤记录;

第三条:禁止直系亲属在同一班组内直管且未报备;

第四条:禁止虚造绩效考核数据或薪资数据。

每一条红线后面都附上了处罚措施:一旦触碰,轻则记过降职,重则直接开除。

这份清单被贴在了每个车间的公告栏上,每个班组长人手一份,签字确认。史弥远说:“把丑话说在前头,比事后处罚要好得多。”

第二项:《钉钉不可旁路十禁》

这项规定是针对考勤系统的。以前,班组长可以在钉钉后台手动修改员工的考勤状态,这就给“造假”留下了空间。

新规实施后,钉钉系统的权限被重新设置:

班组长不再拥有“手动修改考勤状态”的权限;

员工的请假申请,必须经过线长、车间主任两级审批,班组长无权单独批准;

紧急情况下,员工可以先电话报备主管,但必须在24小时内补录钉钉流程,否则按旷工处理;

任何形式的“私下收费放行”,一经发现,直接双罚——员工按旷工处理,班组长按“职权谋私”处理。

这套规定从技术上封死了考勤造假的漏洞。以前是“人说了算”,现在是“系统说了算”。

第三项:《车间小微团建公户直拨办法》

这项规定解决的是班组活动经费的问题。

以前,班组搞活动要么大家AA凑钱,要么像程大富那样搞“小金库”。这两种方式都不规范。新规实施后,班组团建、购买饮用水等小额福利费用,统一按月度人头预算划入公司的分公户。班组长凭票据实报销,不需要自己垫钱,也不需要向员工收钱。

这样一来,“小金库”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员工不用再交钱,班组长也不用再担风险,皆大欢喜。

这三项新规推行后,效果立竿见影。半年后的一次内部审计显示,北辰工厂的考勤违规率下降了90%以上,再也没有出现过类似程大富的案例。

史弥远在一次内部会议上说了一句话,被很多人记住了:

“好的制度,能让坏人变好人;坏的制度,能让好人变坏人。我们要做的,就是把制度建好,让每一个人都没有犯错的机会。”

尾声:程大富的新生活

案子结束半年后,程大富在北辰市区开了一家小小的五金店。

店面不大,三十来个平方,卖的都是各种螺丝、螺母、垫片、轴承之类的东西。这些东西他太熟了,在车间里摸了十几年,闭着眼睛都知道哪种螺丝配哪种螺母。

开业那天,几个以前的老同事来捧场。有人问他:“富哥,还习惯吗?”

程大富笑了笑,说:“有啥不习惯的?以前在车间里也是跟这些铁疙瘩打交道,现在还是跟它们打交道。只不过以前是给别人打工,现在是给自己干。”

大家听了,都笑了。

有人又问:“富哥,你后悔吗?”

程大富沉默了一会儿,说:“我不后悔给兄弟们谋福利。但我后悔没有按规矩办事。”

他顿了顿,又说:“以前总觉得,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灵活一点,变通一下,没什么大不了的。但现在我知道了——规矩就是规矩。你今天可以灵活一下,明天可以变通一下,但总有一天,你会碰到一条你绕不过去的红线。”

大家听了,都没说话。

程大富擦了擦柜台上的灰,又说:“我现在跟我店里的小工也说:该开发票开发票,该走流程走流程,别想着偷奸耍滑。省那一时的事,可能会惹一世的麻烦。”

五金店的生意不算太好,但养活一家人足够了。程大富每天早上七点开门,晚上八点关门,日子过得平淡而踏实。

偶尔有老同事路过,会进来跟他聊几句。聊着聊着,总会聊到当年的事。有人说公司不近人情,有人说程大富运气不好,也有人感叹世事难料。

程大富通常只是笑笑,不怎么接话。

他知道,这件事已经翻篇了。不管是非对错,都已经是过去的事了。他现在要操心的,是明天的进货单、下个月的房租、女儿下学期的学费。

至于那段十七年的工厂生涯,就让它留在记忆里吧。

【给普通人讲明白的几个法律概念】

1、什么叫“书面审理”?

一般情况下,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都要到场,当面陈述、辩论、质证。这叫“开庭审理”。

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叫“书面审理”——法官不看人,只看材料。双方把书面材料交上去,法官关起门来研究,然后直接作出判决。

书面审理一般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案情比较简单,事实已经很清楚了,没必要再开庭;二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没有问题,上诉理由不成立,不值得再开一次庭。

程大富的案子就属于第二种。中院的法官看了他的上诉材料,觉得一审判得没问题,上诉理由也站不住脚,就直接书面审理、驳回上诉了。

2、什么叫“终审”?

中国的法院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意思是:一个案子最多能打两轮官司。

第一轮叫“一审”,在一审法院(通常是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到上一级法院,这就是“二审”。

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也就是说,这是最终的结论,不能再上诉了。

如果当事人对终审判决还不服,怎么办?理论上可以申请“再审”(也叫审判监督程序),但再审的门槛非常高,除非能证明原判决有明显错误或有新的重要证据,否则法院一般不会启动再审程序。

程大富的二审就是终审。中院的裁定书一下来,这个案子在法律上就彻底结束了。

3、什么叫“诚实信用原则”?

这是民法里的一条基本原则,大白话就是:做人要诚实,说话要算数,不能出尔反尔。

在程大富的案子里,中院用到了这个原则。程大富说“我不知道公司的制度”,但证据显示他培训考了92分、签过合规承诺书、点过钉钉弹窗——这些行为都表明他是知道制度的。现在又说自己不知道,这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当事人,通常会采取“不利推定”——也就是说,你说的话,法院不太会相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