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剧《重器》最大的价值是打破法律史话题禁忌 ——从议程设置到法律记忆的公共化 引言:真正重要的不是“讲了什么”,而是“让什么开始被讨论”
2026年8月10日,年代法治群像剧《重器》在央视八套和爱奇艺播出。官方资料将其定位为以1979年至1997年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为背景、围绕五位法学院毕业生进入法院、检察院、律师等法律职业后的成长展开的作品,并称其为国内首部聚焦法治建设进程的电视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机构、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等参与出品。
如果只把《重器》看成一部年代剧、职业剧或者司法题材电视剧,显然会低估它的意义。
我更愿意从传播学、法律史、法社会学与比较法四个层面理解这部剧。
它最大的价值,也许并不在于电视剧究竟把某一个案件拍得多么精彩,而在于它完成了一件在法律文化意义上非常重要的事情:
它重新设置了法律史进入公共讨论的议程。
1979年刑法为什么保留类推制度?
为什么1983年会形成“严打”这一特定的刑事政策与司法实践?
刑事政策与刑法究竟是什么关系?
公安、检察院、法院之间为什么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法官究竟应当依据法律裁判,还是接受案件之外的政策、组织和社会压力?
律师为什么需要独立于控诉机关?
新闻媒体究竟是司法的“干扰者”,还是司法监督的重要来源?
1996年刑事诉讼法为何增加“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样的规定?
为什么到了1997年,刑法最终废除类推,在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罪刑法定?
这些问题过去当然并非完全不能研究。它们一直存在于刑法史、刑事诉讼法史、司法制度史和法学研究之中。
真正稀缺的是:
把这些高度专业的法律史问题,以大众文化能够理解的方式连续地呈现出来。
因此,《重器》的真正贡献不是替法律史作出了所有结论,而是让更多人开始意识到:
今天的中国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一部值得追问的历史。
一、从麦库姆斯开始:电视剧为什么能够改变“什么值得讨论”
要理解《重器》的意义,首先需要进入传播学中一个非常经典的理论:
议程设置理论(Agenda-Setting Theory)
1972年,Maxwell McCombs与Donald Shaw在《Public Opinion Quarterly》发表《大众传媒的议程设置功能》,提出后来产生巨大影响的“议程设置”命题。
其核心并不是简单地说“媒体告诉公众应该相信什么”。
相反,第一层意义是:
媒体影响公众认为“什么事情值得关注”。
也就是说,媒体未必能够直接决定人们“怎么想”,但它在相当程度上能够影响人们“想什么”。
McCombs与Shaw研究发现,新闻媒体对于议题的选择、报道频率和显著位置,会影响公众对不同议题重要性的判断。
这个理论对于理解《重器》尤其重要。
因为长期以来,中国公众谈论法律,往往集中于几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这个案子判了几年?”
“律师收费多少?”
“法院判得对不对?”
“哪个罪名可以判死刑?”
这些都是案件议程。
而《重器》把议程往前推进了一层:
为什么我们会有今天这样的法律?
于是,观众的注意力从“案件”转向“制度”,从“结果”转向“历史”。
这就是议程设置真正有意义的地方。
二、《重器》设置的不是普通议程,而是“法律史议程”
电视剧当然会制造话题,但不同作品所设置的议程完全不同。
有的电视剧制造娱乐议程。
有的制造明星议程。
有的制造社会事件议程。
而《重器》所具有的特殊价值在于:
它设置了一套法律史议程。
它把1979年至1997年作为故事的大时间坐标。
这本身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选择。
因为这18年恰恰是中国当代刑事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
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制定,意味着法律秩序重建的重要起点;
1980年代刑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1983年出现全国范围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1990年代刑事法治继续制度化;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
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并施行。
《重器》的官方宣传也明确强调,这一时间跨度展示了司法理念、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历史轨迹。
从传播学来看,这实际上是在完成一次“问题升级”:
从“一个案件怎么办”,升级到“我们为什么这样办案”。
这是非常不同的。
三、第一层议程设置:让法律史“进入公众视野”
传统法律史研究最大的困境之一,就是专业门槛高。
对于法律专业人士来说:
类推、
罪刑法定、
疑罪从无、
无罪推定、
刑事政策、
审判公开、
律师辩护权、
控辩审结构、
司法权边界,
都是可以展开数十页论文的专业问题。
但是对普通观众而言,这些概念如果脱离具体人物和案件,往往非常抽象。
电视剧的作用恰恰是把抽象制度“人格化”。
一个法官不愿意在证据不足的案件中定罪。
一个检察官对于证据链存在疑问。
一个律师坚持提出辩护意见。
一次机关之间的案件协调。
一个媒体记者开始关注一个存在疑点的案件。
这些人物行为背后,实际上都对应法律制度中的宏大问题。
于是:
抽象法条变成了具体人物。
抽象制度变成了戏剧情境。
抽象法律史变成了人的命运。
这就是法律史电视剧真正不可替代的地方。
四、第二层议程设置:从“讨论案件”到“讨论法律”
McCombs后来进一步发展了议程设置理论。
媒体不仅可以决定公众关注什么“对象”,还可能影响公众如何理解某一对象的“属性”。
这通常被称为第二层议程设置,即属性议程设置。相关研究将其概括为从“对象显著性”逐步进入“属性显著性”的传播效果。
把这个理论用于《重器》,就更加有意思。
假如传统电视剧讲一个刑事案件,观众首先关注的是:
“到底谁是坏人?”
而法律史剧却可能让观众关注:
“证据够不够?”
“程序是否正当?”
“法律有没有明文规定?”
“律师是否充分辩护?”
“法官能否抵抗外部压力?”
这意味着议程发生了第二次变化。
同一个“案件”,不再只是一个道德故事,而成为一个法律问题。
这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法治社会真正需要培养的,并不是人人都会背法条,而是形成一种法律化的思维方式:
不是先问“这个人讨不讨厌”,而是问:
法律依据在哪里?
不是先问“社会舆论支持谁”,而是问:
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标准?
不是先问“这个人是不是坏人”,而是问:
国家有没有权力、依据什么程序处罚他?
《重器》如果能够推动这种思维转换,它的社会价值就已经远远超过一般电视剧。
五、第三个相关理论:框架理论——不仅让公众看到法律史,还在塑造“如何理解法律史”
如果说议程设置解决的是“讨论什么”,那么**框架理论(Framing Theory)**更关注:
我们用什么方式理解一个问题。
传播学经典文献中,Robert Entman曾把框架理解为对现实某些方面进行选择并使其在传播文本中更加显著,从而推动特定的问题定义、因果解释、道德评价和解决方案。
这对《重器》非常关键。
因为同样是1979—1997年的法律史,可以存在完全不同的叙事框架。
一种框架是:
这是中国法治不断进步、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历史。
另一种框架可以是:
这是政策、秩序与权利不断发生冲突的历史。
还可以是:
这是司法职业主义逐步形成的历史。
甚至还可以是:
这是国家治理模式逐步法律化的历史。
《重器》的独特之处,在于它至少提供了一个可以进入这些问题的戏剧入口。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报道也明确强调该剧不仅展示制度发展,同时展现法官在情与法之间的求索,以及“纸面上的法律”向“行动中的法律”的转换。
这实际上已经涉及一个经典法社会学问题:
法律写在纸上,与法律真正发生作用,是两回事。
因此,《重器》真正值得看的,不仅是它告诉观众“当年有什么法律”,更是它是否让观众开始追问:
法律写出来以后,到底是如何被执行的?
六、法律史最大的问题之一:纸面法律与行动中的法律
法社会学一直在提醒我们:
法典不是法律生活的全部。
社会中的法律具有至少两个层面:
第一层是正式规范。
例如1979年刑法第79条明确规定,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最相类似条文定罪判刑,但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层则是法律运行中的制度实践。
同样一条法律,在不同历史环境中,其实际运作可能截然不同。
例如,1979年刑法并非简单地“不要法治”。它事实上已经建立起较为完整的成文刑法体系,而且类推制度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报核程序。但从现代罪刑法定的严格标准来看,允许在没有明确犯罪条文的情况下定罪,显然仍与今天严格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存在结构性差异。
中国刑法史研究通常把这一变化概括为:
从“有限制的类推制度”向明确的罪刑法定原则转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中国刑法发展的回顾也明确指出,1979年刑法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设置了严格限制的类推制度,1997年修订刑法时最终废止类推,并在第三条明确确立罪刑法定原则。
这说明,法律现代化不是“一夜之间完成”。
而是一条曲折的制度演进道路。
七、1979年刑法:不能简单说“没有罪刑法定”,必须准确理解它的历史位置
这里必须纠正一种很常见的表述。
不能简单说:
“1979年刑法没有罪刑法定原则。”
这种说法过于粗糙。
更准确的说法是:
1979年刑法已经具有成文刑法和罪刑法定的部分规范基础,但由于第79条保留了刑事类推制度,因此尚未达到后来1997年刑法所确立的严格罪刑法定形态。
1979年刑法第79条的文本非常明确:
“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到了1997年,刑法第三条改为: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同时彻底废止类推制度。中国人大有关材料对此也明确作了说明。
这一个变化,本身就是一堂极其重要的法律史公开课。
它告诉今天的法律人:
罪刑法定不是从来如此。
它是争论、实践、学术和立法共同作用的结果。
而这也正是《重器》值得讨论的地方。
八、第二个法律史议程:1983年严打
如果说类推制度体现的是实体刑法中“法律明确性”的问题,那么1983年严打触及的就是另外一个巨大问题:
刑事政策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刑法与刑事司法?
1983年,全国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刑法史回顾材料明确记载,1983年以后,在社会治安形势等因素推动下,形成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司法实践;同时,一系列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决定改变了有关刑事政策和处罚结构。
从法律史的角度看,严打不能只作为一个“时代标签”。
它应该被放在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中理解。
什么情况下政策可以决定犯罪控制的优先重点?
政策和法律冲突时怎么办?
在紧急治安形势下,程序保障是否应当让位于效率?
“从重”“从快”能够改变什么,又不能改变什么?
这些实际上都是今天刑法理论仍然讨论的问题。
因此,《重器》如果能够使公众从“严打很严”进一步走向:
“为什么当时会形成这样的制度逻辑?”
那么它就在完成真正的法律史教育。
九、法律史的禁忌,不是“不能讨论”,而是“不能只剩一种叙事”
这一点必须说清楚。
所谓“打破法律史话题禁忌”,不能被理解为鼓励简单地用今天的价值标准审判过去。
法律史研究最忌讳的就是“今人以今法审古人”。
1983年的社会环境与今天完全不同。
当时的社会治安、经济转型、刑事犯罪结构、法制基础、司法人员专业化程度,都与今天存在巨大差异。
因此,研究法律史必须同时坚持两件事:
第一,历史主义。
理解当时的人为什么这样做。
第二,规范主义。
评价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现代法治原则。
二者并不冲突。
恰恰相反,真正成熟的法律史,是既能理解历史,又敢于评价历史。
《重器》最重要的价值,就是有可能提供这种“双层观看”。
十、从“议程设置”进入“公共记忆”:电视剧不是历史档案,却能制造历史记忆
传播学之外,还需要一个概念:
集体记忆(Collective Memory)
一个社会如何记住自己的法律历史,并不是单纯由档案决定的。
人们记忆历史,往往通过:
教材、
纪念馆、
影视作品、
新闻报道、
文学作品、
家庭叙事、
口述史,
共同完成。
电视剧在这里尤其特殊。
因为它具有视觉化、情节化、人物化和情感化四个优势。
对于一个从未经历1980年代的年轻人来说,“1979年刑法类推”本身几乎不可能形成记忆。
但如果他通过一个角色看到:
一个法官第一次面对法律漏洞;
一个检察官面对政策压力;
一个律师为当事人寻找法律依据;
那么制度就开始有了“脸”。
历史开始从年份变成人。
这就是法律史进入公共文化之后产生的记忆效应。
十一、《重器》真正改变的是“谁有资格谈法律史”
传统上,法律史很容易成为专业共同体内部的知识。
法学院教授谈。
刑法学者谈。
老法官谈。
法律史学者谈。
但是,一旦进入电视剧,法律史就获得了另一种公共属性:
普通观众也可以谈。
他可能不知道“类推”在德国法律史中的具体位置,也不知道罪刑法定原则在大陆法系中如何发展。
但他完全可以问:
“为什么没有写进刑法,居然也可以判?”
这已经是法律问题。
他可能不知道“疑罪从无”在理论上如何论证,但他可以问:
“证据不够,为什么不能放人?”
这也是法律问题。
他可能不了解法院独立审判的制度结构,但可以问:
“为什么法官判一个案子,还要顾虑外面的意见?”
这也是法律问题。
所以,《重器》的真正公共性就在这里:
它降低了法律史的进入门槛,却没有降低法律问题本身的重要程度。十二、1996年刑事诉讼法:法律史真正重要的“转折点”
《重器》覆盖到1997年,这意味着它不可避免地触及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
这次修改在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史上意义重大。
例如,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般公开,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更重要的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无罪判决方面出现了重要变化。学界通常认为,关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无罪判决规定,体现了疑罪从无理念的重要制度转向。
但是,这里也应该保持历史和学理上的准确。
不能简单把1996年刑事诉讼法说成已经完整、彻底地确立现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排除合理怀疑—疑罪从无”完整体系。
更准确的表述应当是:
1996年刑事诉讼法明显加强了无罪推定精神、辩护权保障和证据裁判理念,并通过无罪判决等制度安排推进“疑罪从无”,但其证明标准与制度结构仍存在历史局限。
这才符合中国刑事诉讼法发展的真实轨迹。
十三、1997年刑法:为什么它成为法律史剧的“终点”
如果说1979年是中国刑法现代化的重要起点,那么1997年刑法无疑是这一阶段的重要制度节点。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最具有象征意义的变化之一,就是:
废除类推制度,明确确立罪刑法定原则。
此外,1997年刑法还明确规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
学术界长期将这一变化视为中国刑法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陈兴良等学者对1979—1997年这一制度变化有系统梳理,并明确指出,1997年刑法废止类推、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是中国刑法现代化的重要一步。
因此,《重器》选择1979—1997这样一个时间框架,不只是为了制造“年代感”。
它实际上选择了一条非常清晰的法律史主轴:
从法律秩序重建,到刑事制度转型,再到现代刑法基本原则逐步确立。
这也是为什么这部剧不能仅仅当作普通职业剧理解。
它本质上有明显的“制度史”结构。
十四、从传播学进一步看:《重器》还可能产生“第三层议程”
如果第一层议程是:
大家开始关注法律史。
第二层议程是:
大家开始关注法律史中的类推、严打、疑罪从无、律师权利、司法裁判等问题。
那么第三层议程则更深:
大家开始把这些法律问题相互联系起来。
例如:
类推制度——罪刑法定——司法权边界;
严打——刑事政策——比例原则;
案件协调——司法独立——权力分立;
律师辩护——程序正义——国家刑罚权;
媒体监督——司法公开——社会信任。
当观众开始建立这些概念之间的结构性联系时,法律史就不再是若干孤立事件。
它开始变成:
制度演进史。
这可能是《重器》最大的知识价值。
十五、为什么法律史进入大众文化尤其重要:因为法治最终是“文化”问题
制度可以写进法典。
但法治最终能否成立,还取决于社会成员对法律的理解。
如果普通人相信:
“只要是坏人,判重一点就没问题。”
那么罪刑法定就很难真正扎根。
如果普通人认为:
“媒体替司法说话就是干涉法院。”
那么司法公开也很难建立真正的社会基础。
如果普通人认为:
“律师就是替坏人脱罪。”
那么辩护权就很容易失去社会理解。
如果普通人认为:
“法律只是在犯罪以后处罚人的工具。”
那么就很难理解现代刑法为什么同时承担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功能。
因此,法治建设不仅是立法工程、司法工程,也是法律文化工程。
电视剧恰恰能够进入法律文化。
它面对的不是法官、律师和教授,而是普通公众。
所以,从法律传播角度看,《重器》实际上是一种公共法律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该剧的公开评论也特别强调,要让法治精神走进人们心里,把“纸面上的法律”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律”。
十六、法律史剧还有一个重要功能:使“制度进步”不再被理解成凭空出现
公众容易看到今天的法律制度,却看不到制度形成过程。
例如今天的人觉得:
律师会见很正常。
公开审判很正常。
证据不足不能定罪很正常。
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不能随意作为犯罪处罚很正常。
但这些“正常”,都是历史形成的。
1979年的刑法仍然存在类推;
1996年的刑诉法才加入“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明确表述;
1997年刑法才彻底取消刑事类推。
这些事实告诉我们:
今天认为理所当然的法律原则,在历史上曾经并不理所当然。
这可能是法律史对于法律人的最大教育:
制度意识。
知道一个制度怎么来的,才会知道为什么要珍惜它。
也只有知道它曾经不存在,才会意识到它并非天然存在。
十七、《重器》还有一个更加深层的价值:让法律史成为“反事实思考”的工具
法律史的魅力之一,在于它允许我们提出反事实问题。
如果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类推,会怎么样?
如果当年更早确立严格罪刑法定,会怎么样?
如果严打时期的刑事政策没有那么强烈地进入司法,会怎么样?
如果法官的裁判完全没有案件外部压力,会怎么样?
如果律师拥有更强的调查取证与程序对抗权,会怎么样?
这些问题未必能够得到确定答案。
但它们能够帮助我们理解:
制度为什么会产生?
这实际上正是比较法最擅长的方法。
比较法不是简单罗列“德国怎么样、日本怎么样、美国怎么样”。
真正的比较法,是寻找:
同样的问题,不同制度为什么产生不同答案?
而《重器》恰恰提供了一组很好的中国问题:
犯罪控制究竟如何平衡?
司法权如何组织?
律师为什么需要独立?
刑法为什么禁止类推?
疑罪为什么应该从无?
媒体为什么可以监督司法?
这些都是可以进入全球法律史比较的命题。
十八、但必须保持距离:电视剧不能代替法律史
《重器》的价值越大,越需要强调一个基本原则:
电视剧是历史的叙事者,不是历史档案本身。
官方资料显示,该剧根据大量法律工作者采访以及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司法案例等创作素材进行人物和案件塑造。
这说明它具有明显的历史现实主义追求。
但是,法律史研究仍然必须回到:
法律文本;
人大立法资料;
司法解释;
判决书;
档案;
法律工作者回忆录;
学术论文;
外国比较材料。
一部电视剧为了叙事而合并人物、压缩时间、重构事件,都属于艺术创作的正常手段。
所以,我们应该建立这样的观看方式:
把《重器》当作法律史问题的“索引”,而不是当作法律史的“终稿”。
观众看到一个情节以后,最理想的结果不是“我知道历史了”,而是:
“我想查一下当年的法律究竟是什么。”
这才是高级的法律文化。
十九、真正的“打破禁忌”,不是简单批判过去,而是恢复讨论过去的能力
“打破话题禁忌”这个表达如果要保持学术严谨,最好不要理解成:
“以前完全不能研究,现在终于允许研究。”
事实并非如此。
1979年刑法、1983年严打、1996年刑诉法、1997年刑法,这些问题都曾经被学界研究。
真正的问题是:
这些法律史问题有没有进入大众文化和公共议程?
这才是《重器》的特殊意义所在。
从议程设置理论看,它使一个原本高度专业化的知识领域获得公共显著性。
从框架理论看,它使“法律现代化”不再只是一串法律年份,而被理解为人物、案件、职业伦理与制度冲突交织的历史。
从集体记忆理论看,它把抽象法律史转化为视觉化、情感化的社会记忆。
从法社会学看,它让我们重新关注“纸面法律”与“行动中的法律”之间的距离。
从比较法看,它提供了观察中国法律制度与世界刑法现代化进程之间关系的入口。
从法律教育看,它让普通人开始意识到:
法律不是天生如此。
二十、一部真正有价值的法律史剧,最重要的标准是“制造问题”,而不是“制造答案”
如果一部法律史电视剧的任务只是告诉观众:
“今天的制度比过去先进。”
那么它完成的工作其实还不够。
真正有价值的作品,应当让观众继续追问:
为什么过去要这样?
谁认为这样是合理的?
谁反对过?
反对的理由是什么?
一个制度为什么后来废止?
废止之后有没有新的问题?
法律与政策之间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当法律、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个人权利发生冲突时,究竟怎样平衡?
这些问题没有简单答案。
但法律文明恰恰产生于持续回答这些问题的过程。
因此,《重器》真正重要的价值,不在于它把1979—1997年讲得多么完整,而在于:
它可能让一个原本没有法律史兴趣的人,第一次产生法律史问题意识。
二十一、为什么这件事情对今天的中国法律人尤其重要
对于专业法律人而言,《重器》的意义可能更大。
因为一个法律人如果只学习现行法,很容易产生一种“制度自然论”:
好像刑法本来就是这样的;
刑事诉讼本来就是这样的;
律师本来就有这些权利;
法院本来就应该这样裁判。
但法律史告诉我们:
没有什么制度是天然存在的。
今天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从1979年的类推制度一步一步走过来的;
今天的刑事诉讼规范,是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订发展的;
今天关于证据、辩护、无罪和程序正义的很多观念,都经历了漫长的职业与理论积累。
因此,一个真正成熟的刑辩律师,不能只懂现行法。
他还必须知道:
为什么现行法是现在这个样子。
知道制度的历史来源,就知道制度的边界。
知道制度曾经出现过什么问题,就知道今天哪些规则不可轻易突破。
知道罪刑法定为什么战胜类推,就知道刑事司法最基本的制度底线在哪里。
知道疑罪从无为什么出现,就会真正理解刑事辩护的价值。
知道审判公开、律师辩护和媒体监督为什么不断发展,就不会轻易把这些制度视为可有可无的附属品。
二十二、《重器》真正应该打开的,是一扇“法律史阅读之门”
因此,我真正期待《重器》产生的社会效果,并不是大家看完电视剧以后给人物打分。
而是有人因为它开始阅读1979年刑法。
有人去查1983年的相关立法文件。
有人研究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
有人重新理解1997年刑法为什么废除类推。
有人开始关注中国刑法学在1980、1990年代的理论转型。
有人进一步比较德国、日本、俄罗斯、美国等国家刑法现代化的经验。
有人开始读刑法学者、刑诉法学者关于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司法独立、律师辩护权的经典著作。
如果能够这样,那么电视剧就真正完成了从娱乐产品向法律文化产品的转变。
结语:真正打破的不是“秘密”,而是“沉默”
因此,如果要给《重器》作一个最准确的评价,我并不愿意说:
它“还原了全部历史”。
也不愿意说:
它“完整讲述了中国法治进程”。
这样的判断都超出了电视剧能够承担的范围。
我更愿意说:
《重器》最大的价值,是把法律史设置成了一个值得公众讨论的议程。
这正是议程设置理论最值得我们借用来理解这部作品的地方。
它没有改变全部人的观点。
也未必能够回答所有历史争议。
但它让更多人开始注意到:
1979年刑法存在类推;
1983年严打改变了刑事司法环境;
1996年刑诉法在无罪、辩护和程序保障方面出现重要转折;
1997年刑法最终废除类推、明确确立罪刑法定。
于是,过去看起来只是教材里的几个年份,重新变成了一条可以被公众阅读的法律史。
而法律史一旦进入公共议程,就会发生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
人们开始意识到,今天的法律不是天然存在的。
它有过去。
它有争论。
它有失败。
它有纠错。
它有制度进步。
它也有需要继续回答的问题。
因此,所谓“打破法律史话题禁忌”,真正值得肯定的,不是把过去简单地批判一遍,也不是把历史简单地歌颂一遍。
而是:
让过去重新变成一个可以正常研究、正常讨论、正常比较、正常评价的问题。
这才是法律文明真正成熟的表现。
一部法律史剧最好的结局,不是观众看完之后说:
“故事讲完了。”
而是观众关掉电视以后,开始继续追问:
1979年的刑法到底写了什么?
1983年的严打究竟改变了什么?
1996年的刑诉法为什么要写下“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997年为什么必须废除类推?
今天我们认为理所当然的罪刑法定、程序正义和律师辩护权,究竟经历了怎样的历史?
当这些问题开始进入公众的语言,法律史便不再只是学者的专业史,也不再只是档案中的旧史。
它开始成为一个社会理解自身制度、理解自身法律文明、理解权力与权利边界的公共记忆。
而这,或许正是《重器》真正的“重器”所在:
它没有终结法律史的讨论。 它只是终于把法律史重新放到了公共议程上。 而真正值得珍惜的,是一个社会开始愿意认真谈论自己的法律过去。 作者:庄玉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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