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13岁的初中生,在深夜回家的路上被两名成年男子无故殴打。孩子报警后,一名自称警察的男子要求接听报警电话,被拒绝后抬手给了孩子一巴掌。
这不是什么电影情节,而是2026年4月25日晚发生在陕西榆林定边县的真实事件。
当晚发生了什么
4月25日晚9时40分许,13岁的小李和几名同学结伴步行回家。走到小区门口时,一名成年男子刘某突然从身后踢了小李一脚。
小李质问对方为何踢人。刘某反问:这么晚还不回家睡觉?小李说自己已经到了小区门口,再次质问对方。刘某责怪小李不该“犟嘴”,又一巴掌打在小李后颈部。
小李没有忍气吞声。他和同伴一路尾随刘某,持续拨打110报警。行至一家酒店附近时,刘某与朋友郭某相遇。
小李见二人要乘车离开,便叫住他们,说已经报警了,让他们不要走。
这时,郭某开口了。他要求小李把电话给他,声称自己就是警察,要与报警接线员通话。
小李没有照做。
双方发生争执。郭某抬手,一巴掌扇在小李侧脸上。
视频中,有路人的声音喊道:“怎么能打娃娃(小孩)?”
事后查明,刘某是榆林市住房公积金定边管理部工作人员,郭某是定边县公安局民警。
小李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耳鸣。一度因心理压力近一个月无法正常上学,“晚上不敢出门,也不敢上晚自习”。
行拘10日,从重还是从轻?
5月29日,定边县公安局对刘某和郭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把一个13岁的孩子打成这样,就拘留10天、罚1000块钱?
但如果看法律条文,事情没那么简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殴打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属于法定从重情形,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小李13岁,未满14周岁。从处罚结果看,10天拘留、1000元罚款已经进入了从重处罚的档次——1000元罚款在该档次中已属上限。
也就是说,在治安处罚的框架内,这已经是“依法从重”的结果。
但这是否就意味着“够了”?
一个耳光,值得一串追问
追问一:道歉和赔偿,为什么迟迟没有?
事发至今已近四个月,涉事二人从未向小李道歉,也未赔偿任何医疗费用。
全部医药费由家属自行承担。家属的诉求很简单:公开道歉、赔偿医药费。
一个13岁的孩子,被两个成年人打了,诊断为颅脑损伤和耳鸣,休学一个月——连一句“对不起”都等不到。
追问二:内部纪律问责,是否被略过了?
郭某和刘某都是体制内工作人员。行政拘留是治安处罚,政务处分是纪律责任,二者相互独立。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公职人员实施损害群众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应给予相应政务处分。特别是郭某,身为民警,在非执行公务期间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是对职业身份的严重亵渎。
家属多次去定边县公安局询问调查情况,得到的回复始终是“在调查中”。内部的纪律处理,不能永远停留在“调查中”。
追问三:“醉酒”疑云,该有个交代了。
家属称,事发时两人处于饮酒状态。而郭某在接受采访时否认当晚饮酒,称案件已立案,随后挂断电话。
双方各执一词。但有一个关键问题至今没有答案:事发第一时间,是否进行过酒精检测?结果如何?
追问四:一个正在报警的孩子,被警察扇了耳光——这本身就该被追问。
郭某非因公务到场。一个在职民警,深夜出现在朋友与人发生冲突的现场,不是来制止冲突,而是来“帮场子”的。
更令人不安的是,他试图接听一个未成年人正在拨打的110报警电话。这客观上构成了对公民报警的阻碍和压制。
警务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本来就应当回避。郭某不仅没有回避,反而下场参与了侵害。
行政程序走完了,道义的账还没算清
10天行拘、1000元罚款,在法律框架内或许已是“从重”。但对一个13岁的孩子来说,这远远不够。
孩子身体受伤了——闭合性颅脑损伤、耳鸣。
孩子心理受伤了——近一个月不敢出门、不敢上学。
孩子对“警察”这个词的信任,也受伤了——本该保护他的人,抬手给了他一个耳光。
正如有评论所说:“本该守住底线的人越了界,本该保护孩子的人动了手。”
行政程序走完了,道义的账还没算清。
该道歉的道歉,该赔偿的赔偿,该问责的问责——这件事,才能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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