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骇人听闻在宝坻县城中心公然持刀行凶致人重伤重残的聚众涉恶案,依法本应对凶手判处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但宝坻法院对八名案犯仅均判处六年以下刑期。

据宝坻法院(2017)津0115民初89号判决书记载,2009年5月6日23时许,因琐事杨伯拥被潘福永等八人用刀砍伤。经医院诊断,1、左手拇指、右腕被刀砍伤;2、右腕外伤性离断;3、左拇指离断;4、左小指外伤性截断;5、左上臂刀砍伤;6、右上臂刀砍伤;7、骶尾部刀砍伤;8、腰部刀砍伤;9、左手拇指缺失。经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构成六级和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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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4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法在量刑指导意见及相关答复中明确,六级以上属“严重残疾”。而在本案中杨伯拥被砍八刀,且有手指和手腕被砍断,可谓是手段特别残忍,加上重伤和六级残疾,依法应判刑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可本案被告的最高刑期才仅判六年,显然是典型的重罪轻判。

据宝坻法院2009年12月25日8时30分的刑事庭审笔录记载,公诉人问:“你们的片刀哪里来的?被告答:“是在我租房处拿的刀片,每人一把共八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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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本案不仅是一起有组织、有专门存放凶器处的涉恶犯罪,而且还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重残,但由于受到保护,均被枉法重罪轻判,且也仅赔4万多元。

不仅如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对在持刀致人重伤重残的血案现场,应当对凶手当场拘留,但据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津宝检刑诉(2009)457号起诉书记载,宝坻公安局却均是在案发后的20天左右才拘留,并还认定其等是自首,这是否也是受到了保护伞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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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杨伯拥提起控告,要求对本案重审,给八名罪犯依法增加刑期,并同时对保护伞依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