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的有效性与工程款的结算紧密相连。当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承包人的工程款主张往往面临诸多挑战。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究竟还能不能要回呢?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即使合同无效,如果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仍有权利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法律条文看似清晰,但在具体个案中,量刑等级的认定往往存在争议空间。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鹿静律师曾办理一起类似案件。
某甲与 XX 公司签订了《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协议书》,负责某建设工程的水电安装工程。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方资金断裂,工程被迫停工。某甲完成部分工程后,向 XX 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书,XX 公司的代理人孙 X 签字确认。之后,XX 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某甲申报债权时,管理人仅部分确认。某甲遂委托鹿静律师提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诉讼。
鹿静律师凭借深厚的实务积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详细研究案件材料后,发现虽然某甲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合同属无效,但某甲提交的工程决算书有 XX 公司代理人签字确认,应视为双方进行了结算,认可了工程符合约定。且工程未竣工验收并非某甲原因所致。基于此,鹿静律师提出某甲有权要求 XX 公司按照结算数额支付工程款的核心辩护意见。
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面对某甲对案件走向的担忧,鹿静律师凭借自己自 2008 年踏入法律服务行业以来积累的极为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实务经验,代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涵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重大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侵权维权、商事合同争议解决、婚姻财产分割等多个类型。她善于从复杂案情中梳理核心法律关系,制定精准有效的办案策略,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缜密的逻辑思维和高效的实务操作能力,为某甲制定了详细的应对方案。
鹿静律师先是深入研究案件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仔细分析每一个条款与案件事实的关联。面对某甲提交的工程结算书这一关键证据,鹿静律师凭借丰富的证据审查经验,判断其签字确认的有效性及证明力。在法庭上,鹿静律师依据对法律的精准理解和对证据的充分把握,有条理地阐述某甲的权益主张。最终,法院认定某甲已完工工程款及垫付测试费合计 837701.68 元,扣减已支付的 150000 元,某甲享有破产债权本金 687701.68 元、利息 160461.82 元,合计 848163.50 元,成功维护了某甲的合法权益。
在建设工程领域,类似的纠纷时有发生。需要警惕的是,当遇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时,承包人要及时收集工程质量合格及双方结算等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即使合同无效,但只要工程质量达标且有相关结算依据,承包人的工程款主张就有可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