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行政复议服务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四至六)
目 录
4.某公司不服某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控规正式文本 答复内容错误 】
5.某公司不服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施工许可 信赖利益 复议调解 包容审慎监管】
6.某公司不服某水利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招标投标 投诉处理 确认违法 】
某公司不服某自然资源局政府
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控规正式文本 答复内容错误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某公司向某自然资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提供2012年3月经批复的《某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正式完整文本并加盖相关印章。
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一并提供规划批复文件与规划送审稿。申请人不服,主张送审稿并非获批生效的正式规划文本,行政机关未按申请内容准确公开信息,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公开案涉控规正式文本。
【复议办理】
复议机关核查申请材料、答复文书及送达凭证,确认被申请人答复程序符合法定时限要求,但公开内容存在明显偏差。申请人明确申请对象为经批准生效的控规正式文本,自然资源局仅提供规划送审稿,送审稿属于报批阶段文稿,并非法定生效规划文件,未精准对应申请人信息公开诉求,答复内容事实不清。复议机关据此撤销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规范自然资源领域规划类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标准,明确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申请指向的特定生效文件予以提供,不得使用报批过程文稿替代正式法定文件。案件督促行政机关提升信息公开答复精准度,严格对照申请人申请内容检索、匹配对应政府信息,杜绝答非所问、公开资料与申请文件不符等履职瑕疵。规划信息是企业开展土地投资、项目开发的核心依据,精准、完整公开法定规划文件,能够降低市场主体前期尽调成本、稳定投资预期,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知情权,以规范透明的政务信息服务夯实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根基。
某公司不服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施工许可 信赖利益 复议调解 包容审慎监管
【基本案情】
案涉工程为城市道路提升民生项目,相关专项文件明确要求项目限期完工。建设单位某公司为落实上级督办进度要求,企业因工期紧张,在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提前进场施工,后续全部补齐施工图、质量安全备案、施工许可等手续,项目完工验收。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到巡视组反馈问题后对该公司案涉数个项目立案调查,并对该公司及相关项目负责人均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提出住建部门明知项目工期紧张仍要求加快施工进度,其基于行政机关工作安排产生合理信赖,且项目完工后已完整补办全部审批手续、未发生任何安全质量事故,处罚未考量项目特殊背景,违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处罚决定。
【复议办理】
复议机关全面调取项目督办通知、审批手续、执法卷宗等全部材料,确认企业无证施工事实客观成立,但案件存在多重从轻考量情节:案涉项目为普惠民生市政工程,存在上级限期完工硬性调度要求;企业在处罚立案前已办结全部法定施工手续,工程顺利通过验收,未造成公共利益损害;企业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纠错。复议机关厘清信赖利益保护适用边界,单纯工期督办通知不构成允许无证施工的法定行政允诺,不能完全免除违法定性,但该背景应当作为裁量重要参考。复议机关遵循自愿、合法调解原则组织双方协商,综合民生项目属性、及时补正、无危害后果等情节达成调解,并出具行政复议调解书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市政民生工程涉批量行政处罚、依托复议调解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的典型案件,兼顾城市民生建设、行政诚信建设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案改造项目属于便民基础设施,直接改善群众出行与城市生态,复议办案充分考量上级项目督办、工期紧张等现实政策背景,不机械套用处罚标准,平衡民生项目落地刚需与工程监管底线。本案清晰界定信赖利益保护适用标准,仅工作调度、进度督办文件无法形成可免除法定审批义务的有效行政信赖,不能直接否定违法事实,但行政机关办案时应当将该特殊背景纳入裁量考量,兼顾行政行为前后一致性,彰显诚实守信、过罚相当两项行政法基本原则。同时督促执法机关全面复核当事人提交的申辩证据,杜绝片面截取单一事实作出处罚。以柔性调解化解批量政企争议,实现严格规范工程建设监管与包容审慎执法有机统一,稳定城市建设类市场主体预期,构建公平、有温度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某公司不服某水利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招标投标 投诉处理 确认违法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9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了某镇砂石加工厂项目开采设备及生产标段招标公告,招标范围为:提供满足砂石开采需要的采砂船、运输船及加工厂内转运车辆、装载设备等;提供满足砂石开采、加工、装卸及运输(船运及场内转运)等所需的劳务。经评选,申请人某公司为中标单位。同为投标人的第三人泸州某公司不服,遂向被申请人某水利局提交评标结果投诉书,认为评委会没有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评标,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作为了评标依据。2024年1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认为招标文件编制存在严重瑕疵,造成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大量否决投标的情形,客观上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公平性和投标人利益,责令招标单位依法公布投标、招标、中标无效,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并严格审查后重新组织招标。2024年12月24日,招标人发布了招标终止公告,称根据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书》及投诉处理公示,案涉标段终止招标。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理】
复议机关审查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案中,案涉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但被申请人在作出案涉《通知书》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八十二条,其中第二十三条约束的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属专门针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强制性条款,而第八十二条所规定的内容与《通知书》中所认定的事实和结论之间没有直接联系,故被申请人依据专门约束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条款及与案涉行政行为无直接关联的条款作出《通知书》,属适用依据错误。且被申请人在案涉《通知书》中只有原则性、概括性描述,并未具体说明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中存在何种严重瑕疵,亦未指出上述问题在招标文件中所体现的具体条款及内容,缺乏认定招标文件编制存在“严重瑕疵”的事实依据及证据。故,为了实质化解纠纷,复议工作人员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并多次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就该案进行研判分析,通过调解、释法说理及反馈此前相关部门的论证结果和专家意见,被申请人通过自我纠错撤销了案涉《通知书》,但因申请人不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依法作出了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准确区分依法必须招标和自主招标的项目类别,不能随意法律适用扩大化。行政机关执法时若混淆法定强制招标与自主招标边界、笼统认定违法且法律适用错误,极易随意叫停项目、打乱企业经营计划,抬高市场主体参与招投标的成本与预期风险,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复议机关依托听取意见、专家研判、协调纠错等多元机制,精准指出执法存在事实不清、法条适用错误问题,推动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同时守住行政复议监督底线作出确认违法决定,实现规范行政执法、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保障民生供给多重价值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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