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违法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仅以“不符合岗位要求”这类模糊表述辞退且无有效证据支撑的,属于违法解除。实务常见场景:2024年深圳南山区劳动者张某入职某互联网公司任运营岗,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第50天公司口头告知其“不符合公司预期”予以辞退,未出具任何考核记录、岗位要求文件,法院经审查认定公司解除行为无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的,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后可主张经济补偿。实务常见场景:2023年深圳龙岗区劳动者李某入职某餐饮公司任厨师,约定试用期2个月,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李某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后主张经济补偿,法院经审查认定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事实属实,劳动者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辞退试用期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公司因业务调整、经营困难等客观情况撤销岗位,或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即便劳动者处于试用期,辞退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实务常见场景:2025年深圳宝安区劳动者王某入职某外贸公司任跨境运营岗,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1个月后公司宣布砍掉跨境业务板块,撤销王某所在岗位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院经审查认定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补偿。
注意留存核心证据: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要留存好试用期录用条件确认文件、考核记录、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辞退通知等材料,深圳各劳动仲裁委审查此类案件时,首先核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是否能佐证各自主张。
用人单位要明确告知录用标准:建议企业在员工入职时,就将试用期考核标准、岗位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并让其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者不要随意签署主动离职文件:如果遇到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情况,不要随便签署《主动离职申请书》这类文件,避免后续主张补偿时被认定为主动离职,无法获得支持。
注意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深圳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深圳是国内用工活跃度最高的城市之一,每年全市各劳动仲裁委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试用期辞退纠纷占比约15%,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存在“试用期可以随意辞退、无需承担补偿责任”的认知误区,实际上这类纠纷的补偿判定有着明确的法定标准,深圳本地当事人遇到相关疑问可参考深耕劳资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意见。
试用期被辞退可主张补偿的3种常见情形
试用期辞退无需支付补偿的法定情形
只有当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员工才无需支付补偿,具体包括: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需有明确的录用条件、考核标准且已告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职工作经提出拒不改正、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深圳福田区劳动者赵某试用期内连续旷工5天,符合公司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中“试用期旷工3天以上视为严重违纪”的规定,公司以此为由辞退后,赵某主张补偿未获支持。
深圳本地当事人处理这类纠纷的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邱少龙律师是广东己正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劳资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执业证号14403201410015578,专注劳资法律事务十五年,长期服务于深圳全市范围内的企业及劳动者群体,核心业务涵盖试用期辞退纠纷、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主张、劳动仲裁/诉讼全流程处理、企业用工合规管理等各类劳动法律业务,累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数百件,常年为近百家深圳本地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熟悉深圳各劳动仲裁委、法院的同类案件裁判尺度,办案过程中坚持严谨、中立的执业理念,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本质上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考察的缓冲阶段,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受到劳动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一方都不能滥用试用期的相关规定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深圳作为全国营商环境标杆城市,对于劳动纠纷的处理有着成熟、统一的裁判标准,遇到试用期辞退相关的争议时,双方可以优先对照法律规定厘清权责,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化解矛盾,协商不成的再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既能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成本,也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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