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上观新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湖南祁东“帮扶老人遭索赔”事件,又有了新进展。

8月24日,祁东县司法局正式介入调查。8月25日,官方明确表态:店主救助行为无过错,1.9万元补偿款全额返还。同日,湖南当地一家企业为肖爱华送来2万元慰问金。肖爱华说:“以后再遇到需要帮助的事或人,还是会站出来。”

钱退了,企业也补了,看似皆大欢喜。但细看这“返还”二字,却暗藏玄机。

如果是司法部门责令老人家属退还这笔本就不合理的钱款,那叫“返还”;如果是政府部门出钱补贴给店主,那就叫“补贴”。一词之差,天壤之别。前者是法理正义的回归,后者是用纳税人的钱替讹诈者埋单。值得追问的是:如果这1.9万元最终由公家兜底,那讹诈者不仅没有受到任何惩罚,反而白得了一笔钱——这哪里是纠偏?这分明是用全社会的善意替一个背刺恩人者填了坑。

更令人不安的是店主的处境。据最新报道,棋牌店已连续多日没有营业,牌桌已被拖走,店主正在考虑转让门店。一个主动救人的好人,最终被迫关店歇业、身心俱疲——即便1.9万元退了回来,谁来赔偿她失去的安宁?谁来弥补“善有善报”这一朴素信念在她心中遭受的摧毁?

舆论场上,愤怒远未平息。

有网友一针见血:“这不是调解,是对善意的讹诈。”有评论直言:“这钱掏得憋屈,也掏得危险——哪里是什么‘人道主义补偿’,分明是被闹出来的‘保护费’。”更多人追问:“公安就该给无理取闹者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拘留,不要这种和稀泥的调解助长撒泼得利的风气!”

这些声音指向同一个问题:钱可以退,但讹诈者不能一退了之。

如果闹事者的唯一“代价”就是把吃进去的钱吐出来——甚至可能连钱都不用吐,由政府代付——那下一次呢?下一次另一个好人被讹,另一个家属“抬尸堵店”,另一个调解室里“各退一步”,社会善意继续被透支。正如有评论所言:“‘扶不扶’的答案,不仅在退款里,更应在对闹事者的追责里。”

从法律层面看,老人家属以“把尸体放店门口”相威胁的行为,已越过了法律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应依法予以处理。若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更应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条文写在那里,为何调解时没有人拿出来?为何威胁行为没有人制止、没有人立案?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调解员在这起事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调解应建立在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的基础上。但在这起案例中,一方是“抬尸堵店”的威胁者,一方是“为求安宁”的被迫者——这哪里是平等?哪里是自愿?

需要追问的是:在两次调解过程中,派出所工作人员有没有发表倾向性意见、施加“不合适”的压力?对于家属的威胁恐吓,调解员有没有予以制止、训诫,并警告违法后果?有没有告知双方的权利义务、就责任归因亮明态度?有没有拿出《民法典》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事实上,在本案中,老人死亡源于自身基础疾病,与店主的救助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的基本法理——无行为、无过错、无因果,则无侵权赔偿责任——店主自始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比《民法典》第184条的适用更为根本。如果调解员明知这些法律规定,却仍以“各让一步”的方式让无过错方掏钱,那无异于以调解代替执法、以妥协代替正义。调解可以化解矛盾,但不能抹杀是非——否则便是对违法行为的另一种默许。

事后,肖爱华说:“以后再遇到需要帮助的事,还是会站出来。”这句话令人动容,但更令人心酸。不能总指望好人凭一腔孤勇去对抗整个“按闹分配”的潜规则。真正健康的法治社会,应该让每一个肖爱华都不必为善行遭受无端的委屈,让每一个企图“闹中取利”的人都知难而退。

这起事件的是非曲直本不复杂。但正是因为太简单,才更显得荒唐:一个如此清晰的案例,竟然需要通过舆论发酵、全网关注,才能换来一个“退款”的结果。如果连这样的案例都不能让讹诈者付出代价,那下一次呢?

对讹诈者依法追责,对调解过程彻查到底,为善意建立制度保障——这几件事,缺一不可。不能让法律只停留在条文上、在纠纷中被束之高阁。每一次善意都应被公正对待,每一场无理碰瓷都应被严厉遏制。唯有如此,才能让“扶不扶”不再成为社会的道德困境。

钱可以退,人心退不了。 1.9万元可以返还,但被伤害的善意、被动摇的信心、被模糊的是非,不是一笔钱能修复的。真正的纠偏,不是用一份慰问金去安抚一次冤屈,而是把法理和道理摆在台面上讲清楚,让无过错者不担责,让行善者受褒奖,让肆意讹诈者付出代价。

唯其如此,社会才有公道,善人才有善报,温情与和谐才不是一句空话。

原标题:《让行善者受褒奖,也要让讹诈者付出代价 | 锋面评论》

栏目编辑:潘高峰 文字编辑:潘高峰

来源:作者:沈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