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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稀泥式的调解客观上助长了谁闹谁得益、越闹越得益的不良风气,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破坏。

撰文丨关不羽

2006年南京“彭宇案”,很多老网民应该还记得。在街头救助老人的彭宇非但没有得到感谢,还被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决认为该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却按照所谓“公平原则”,一审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彭宇不服提出上诉,折腾近一年,最终还是在法院调解下赔了1万元。

该案引发舆论高度关注,“好人没好报”令人心寒。此后有些地方发生了老人在街头病倒无人救助的事件,该案的负面影响相当严重。

近日,湖南衡阳祁东县发生了一起性质类似的案件,“好人没好报”的悲剧不应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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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中午,湖南衡阳祁东县,一名老人走进一家牌馆,在门口附近的椅子上坐下。店主肖爱华发现老人情况异常,上前询问,老人已经没有回应。她伸手搀扶,随后被老人带倒在地。

倒地时,肖爱华用手护住了老人的头颈。店里的人拨打120,肖爱华和另外两个人将老人扶到门外,一直守在旁边,直至救护车到达。

老人经抢救无效离世。老人家属以“救助不当”为由,向店主索赔10万元。

派出所在调解过程中确认肖爱华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两轮调解下来,店主向老人家属支付1.9万元的“人道主义补偿”。

完成1.9万元付款之后,8月23日,店主儿子将监控视频发布到网上,表达了困惑:“人该如何去救助那些有需求的人,如何选对方向地救,如何目标明确地救,如何大胆地救,而不是让救助者寒心、胆怯!”

视频引发网友关注和媒体报道,因此出现了转机。

8月24日消息称,湖南祁东县司法局已就此事介入调查,店主儿子表示“相关部门提出愿意将赔偿款补贴给我们”。

不清楚“补贴”是老人家属退还“赔偿款”,还是相关部门掏钱息事宁人。如果是后者,那只能说是半截子正义——讹钱的还是得逞了,好在施救者没有蒙受经济损失。

这个结果并不完美,但也算是守住了社会道德、司法正义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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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一事件还是以肖爱华赔钱了事,那她比当年的彭宇还冤。

首先,和彭宇案缺乏客观证据的情况不同,这起案件全程都有监控录像,并没有可争议的疑点。

其次,2008年彭宇案所谓的“法律盲区”早已消除了。2017年,我国就完成了善意救助免责的相关立法。目前,民法典184条明确规定了“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其实,善意救助免责在国际上是普遍的法律原则,专门的立法进程早在大半个世纪前就启动了。

1959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率先通过了“好撒马利亚人法”——“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损害时免除责任”。20世纪80年代,美国各州都完成了类似的立法。

目前,部分欧洲国家和加拿大部分省也有类似的法律。其他法治国家与地区没有专门立法,但也有不少遵循善意救助免责原则的判例。

需要强调的是,善意救助免责原则的免责范围是相当全面的,只要施救者在无偿施救过程中不存在主观恶意的重大过失,即便有造成损害的无心之过,也不必承担责任。

所以,这次事件中,老人家属“救助不当”的索赔理由压根就不成立。能施以援手就不错了,哪有救人还要包救活的道理?

总之,这次事件的事实很清晰,证据很充分,相关法律原则也很明确,老人家属真到法院起诉,按照正规的审理程序,是一毛钱也要不到。

但是,在民事调解中却能得逞,其中的原因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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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该思考的是,派出所出面调解这样的民事纠纷是否合适。

中国大众对“有事找警察”习以为常,派出所出面调解民事纠纷的情况也很普遍。可是,这样做反而模糊了司法专业性的界限。

调解的事权、事责,应有明确边界的。术业有专攻,公安机关负责社会治安,派出所负责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调解。

老人家属提出的“救助不当”不属于治安事件,而是民事纠纷,那就应该找法院。

派出所出面调解其实是“专业不对口”,而且这种救助纠纷并不常见,不是基层民警熟悉的家庭矛盾、邻里关系。

有的干了一辈子的警察,都没见过民法典184条。对相关法律原则并不熟悉,在调解过程中坚守法律底线也就无从谈起。

没有法律底线的息事宁人,很容易把调解搞成了“各打五十大板”的和稀泥。1.9万元的“人道主义补偿”明显就是和稀泥的结果。

救人的本没有责任,何来的“补偿”?

老人家属对施救者不仅不感激,还要提出不当的索赔要求,分明是有亏人道的缺德行为,谈何“人道主义”?

所谓“人道主义补偿”既不合情,也不合法。唯一的效果就是“花钱买平安”,却是花了好心人的冤枉钱,让讹钱的赚了造孽钱。

这是对社会风气、司法正义的反向鼓励。靠这种方式“摆平”个案,并不是真正的化解矛盾,而是造成了更严重的社会矛盾隐患。

在祁东县的这起案件中,老人家属不仅跑到人家店门口闹,还威胁不赔偿就把老人遗体抬到人家门口。

这种“一哭二闹三上吊”的胁迫手段,正是利用了基层“怕出事”的心理弱点。

越怕事就越来事,那就只好在调解过程中苦一苦良民了。

怕出事的基层治理责任和坚守法律原则的是非分明,实际上存在无法调和的冲突。因此,把民事纠纷交给派出所调解,难为了警察,也难为了守法守序的好人。

和稀泥式的调解客观上助长了谁闹谁得益、越闹越得益的不良风气,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破坏。

一步错步步错。事情到了这步,司法局介入收拾残局,只能陷入被动。调解协议名义上是“自愿”的,司法局也无法推翻。舆论压力巨大,司法局不得不以“补贴”名义变相承担本不该存在的赔偿责任。

“补贴”肖爱华,固然避免了好人没好报的最坏结果,却也是以财政买单,变相“补贴”了讹诈者。

本来就是法院一纸判决就能厘清是非、定分止争的事情,却成了“半截子正义”的荒唐结果,其中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有事找警察”不能模糊了司法与行政的边界,该找法院的找法院,这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运行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