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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按】

日前,浙江省发布了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文本,与其他省份已经公布的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文本对比,浙江这份文本明显更务实,小编特简要归纳如下:

1、浙江明确超龄用工可以约定“试用期”,这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突破

原文:

“《暂行规定》未对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的试用期进行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约定试用期,也可不约定试用期。”

并进一步提出:

“如约定试用期,时长不应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的期限。”

这一点非常有意思。超龄用工不是普通劳动合同关系,却主动“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设置试用期上限。

对企业而言,需要注意的不是可以约试用期,而是考虑同时把“试用期不符合录用要求如何解除”写进协议。

2、浙江范本非常强调“约定终止条件”,给企业留下了比普通劳动合同大得多的退出空间

原文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四)乙方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从事相关工作的;……(六)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提示部分更直接:

用人单位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情况和超龄劳动者的身体状况等因素,约定好双方终止协议的条件,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这一条对企业的价值很高。企业可以根据超龄用工特点,把“健康状态、岗位存续、项目结束、资格证失效、无法满足岗位体能要求”等客观事项预先设计成退出机制。

3、浙江把年休假是不是必须给这个目前争议很大的问题直接处理成了协议自治事项

原文第十四条:

“□经协商确认,乙方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经协商确认,乙方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提示:

“《暂行规定》未明确超龄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权益……双方可就带薪年休假的休假天数、休假办法等进行专门约定。”

浙江范本表达了一个行政指导立场:超龄劳动者享有《暂行规定》规定的休息休假基本权益,但休息休假并不当然等同于必须适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因此,浙江企业最好不要留白。直接选择“享受”或者“不享受”,比发生争议后再争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否适用更安全。

4、浙江把“加班”处理得非常细,允许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双方约定乙方加班加点工资基数为________。”

提示:

“《暂行规定》明确‘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确需安排加班的,须与超龄劳动者协商一致……”
“并可就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进行约定,以免产生争议。”

这一设计非常实用。企业应把三个问题写清楚:什么情形属于加班、加班须经谁批准、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多少。否则超龄人员主张按照全部月收入作为计算基数时,企业容易陷入被动。

5、浙江范本专门处理了病假、非因工负伤待遇,这可能是将来争议多发地带

第十七条:

“乙方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等无法提供劳动的……有关待遇按照如下标准发放:________。”

提示:

“《暂行规定》未对超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的待遇作出规定……可通过协商一致明确待遇标准……”

这一点很重要,因为超龄劳动者是否适用传统劳动法上的“医疗期+病假工资+不得解除限制”,目前不能简单照搬在龄劳动关系规则。

浙江的思路很清楚,国家没有赋予的,不轻易通过解释补出来,而是通过协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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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超龄劳动者)

签 订 日 期:

注 意 事 项

一、本协议文本供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签订用工协议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招用的超龄劳动者原则上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并就用工协议的内容协商一致。

三、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超龄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超龄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超龄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以及与用工协议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超龄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四、双方签订用工协议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用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用工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五、用工协议应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双方应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六、签订用工协议,用人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超龄劳动者应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用工协议由双方各执一份,属超龄劳动者的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甲方(用人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 册 地:

经 营 地:

联系电话:

乙方(超龄劳动者):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     )

户籍地址:

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规范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用工协议。

一、基础约定第一条 用工主体与用工前提

1.乙方确认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自愿接受甲方招用,从事甲方安排的劳动;甲方确认已知晓乙方超龄身份,同意招用乙方,双方建立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

2.乙方承诺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无不符合从事相关工作的职业禁忌、疾病等情形。

第二条 用工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采用下列第 种形式: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工作任务完成。

提示:《暂行规定》未对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的试用期进行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约定试用期,也可不约定试用期。如约定试用期,时长不应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的期限,即用工协议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用工协议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用工协议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协议期限届满的;

(二)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的;

(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的;

(四)乙方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从事相关工作的;

(五)甲方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六)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用人单位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情况和超龄劳动者的身体状况等因素,约定好双方终止协议的条件,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第四条 用工岗位及工作内容

1.甲方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种)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为: ;具体工作地点为: 。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理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甲方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乙方身体状况及工作能力,经与乙方协商一致,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

二、基本权益

第五条 甲方遵照国家工时相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时间,采用下列第 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2.灵活工时制度:

第六条 甲方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周休息 天。

第七条 甲方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足额将劳动报酬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开户行: ;账号: ),不得克扣、无故拖欠,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1.固定工资: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计件工资:计件单价为 ,甲方应合理制定劳动定额,保证乙方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结构工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月基本工资 元,绩效工资计发办法为

4.其他约定: 。

第八条 双方约定乙方加班加点工资基数为 。

提示:

1.《暂行规定》明确“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确需安排加班的,须与超龄劳动者协商一致,加班时间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超龄劳动者身体健康,并可就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进行约定,以免产生争议。

2.双方如约定试用期的,应就试用期工资标准进行明确。

第九条 甲方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与乙方协商一致,并明确延期支付的期限和方式。未经协商单方延期支付的,属于无故拖欠。

第十条 工伤保险

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

甲方未按规定为乙方参加工伤保险的,乙方发生工伤后,由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全部费用。

提示:

1.《暂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定的强制义务,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超龄劳动者个人无需缴费。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超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

2.在国家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出台前,用人单位可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38号)等相关规定,为不满65周岁的超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国家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出台后,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文件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甲方应根据乙方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及劳动强度,不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禁忌、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依法告知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提供职业病防护措施,在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第十三条 乙方应主动学习,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在劳动过程中,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违章作业。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三、补充权益

第十四条 带薪年休假待遇

□经协商确认,乙方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其待遇标准为:

□经协商确认,乙方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提示:《暂行规定》未明确超龄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权益,为保障超龄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双方可就带薪年休假的休假天数、休假办法等进行专门约定。

第十五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乙方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乙方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选择下列第 种形式:

1.不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乙方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甲方无须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甲方为乙方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乙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乙方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

□乙方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决定不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乙方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选择按照下列第

种形式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乙方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甲方无须为乙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甲方按照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乙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提示:《暂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是否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遵循自愿协商原则。对于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超龄劳动者,用人单位无需为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且超龄劳动者已享受的相关待遇不因继续就业改变;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缴费,也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乙方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等无法提供劳动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履行请假手续,有关待遇按照如下标准发放:

提示:《暂行规定》未对超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的待遇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可通过协商一致明确待遇标准,也可参照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待遇。

第十八条 甲方在高温季节,为乙方支付高温津贴 元,并提供以下待遇 。

提示:《暂行规定》未明确超龄劳动者是否适用《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规定,但为保障超龄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超龄劳动者在高温季节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和服务的,用人单位可为超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及必需的药品等,以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同时,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可就高温津贴的发放情形和标准进行协商,具体标准可参照我省高温津贴标准。

第十九条 其他权益

四、其他约定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 1.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恪守职业道德,爱护甲方财产,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乙方违反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照单位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协议。

2.甲方依法制定并明确告知乙方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涵盖考勤管理、劳动报酬支付、休息休假安排、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规程、用工协议终止情形和程序等内容,并采取合理方式确保乙方知悉。

提示: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就超龄劳动者的考勤制度、劳动纪律、行为规范等本协议未明确的相关事项进行细化明确,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减少用工争议。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本协议或者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1.因《暂行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协商、调解、仲裁解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因本协议其他事项或本协议未尽事宜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暂行规定》保障了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上述四项基本权益之外,其余权益应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原则,由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通过用工协议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约定,相关约定内容属于民事协议范畴,相关争议应通过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解决。

第二十三条 双方其他约定

1.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 日内办结工作交接,甲方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后结清全部劳动报酬。

2.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暂行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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