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孙家的房子已经签了协议,但约定的打款期限过了三个月,征收方一直以“财政审批中”为由拖延。此时,征收方却派人来催促老孙赶紧腾房搬迁,老孙陷入了两难。
提问问答:
Q1:补偿款没到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吗?
A:有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补偿款未足额支付或安置房未落实之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
Q2:征收方拖延付款,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A: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征收方履行补偿协议,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利息。同时,可以向上一级政府或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其不作为。
Q3:如果征收方以“不搬迁就停水停电”相威胁,合法吗?
A:绝对违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遇到此类情况,应立即报警并保留证据。
“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护身符。面对拖延症,不要采取过激行为,用法律武器倒逼行政机关履约才是最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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