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在中书省负责诏书起草工作的主要是中书舍人。隋文帝时薛道衡先后任内史舍人、内史侍郎(隋称中书省为内史省),皆掌草诏,杨坚说:“薛道衡作文书称我意。”唐代也有过类似的情况,如开元元年(713),苏颋以中书侍郎加知制诰,并移入政事院办公,供政事食。玄宗让他以后进拟诏书,另录一本留中。据说知制诰供政事食与别录诏书留中的制度,就是从这时候开始的。当然,以中书侍郎知制诰掌诏书起草,这种情况是极个别的。
唐代中书舍人定额六员,秩正五品上,高宗武后时曾改称西台舍人、凤阁舍人,玄宗开元时又曾改称紫微舍人。有人曾对唐朝中书舍人做过考证,约四百人。六位舍人中,一般以年资较高者一人判本省杂事,称为“阁老”。负责草诏进画的一人,称为“知制诰”。知制诰可以给食于政事堂,列席宰相会议。如果以他官掌诏书策命,则称“兼知制诰”。《文苑英华》卷382前半部分是授任中书舍人的制书,后面部分是授他官“知制诰”的制书。
中书舍人的佐官有中书主书四人,从七品上;主事四人,从八品下。还有令史、书令史、亭长、掌固等流外职。又有蕃书译语十人,大概是担任域外语言翻译工作的,为起草答书之类事务提供服务。又有能书、传制、装制敕匠、修补制敕匠、掌函、掌案等,大体都是与草诏工作(制作成正式纸本)有关的一些职事人员和吏职工匠。中书舍人起草诏书要求不能泄漏,不得稽缓,不得违失,不得忘误,否则皆有殿罚。但也并不是所有诏书都由中书舍人亲笔书写,有时只是口述或写底稿,书写则让主书等人代笔。如景龙四年(710)六月二日,“初定内难(指李隆基等除韦后)唯中书舍人苏颋在太极殿后,文诏填委,动以万计,手操口对,无毫厘差误。主书韩礼、谈子阳转书诏草,屡谓颋曰:望公稍迟,礼等书不及,恐手腕将废”。中书主书的这种居间职权有时就成了他们弄权用事的凭借。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现在署名为某中书舍人写作的文稿,也许是出自某位主书之类下级官员之手。在这种情况下,制敕的署名仍然只会是这位有权草拟诏书的中书舍人,而不会是主书或书手。
有学者提到中书舍人的使职化问题。但是,某官的职责被他官所侵夺或者被他人所代理,这种情况不能都归之于使职化。使职化的准确定义是使职差遣制度,它至少包括两重意思,一个意思是该职官已经空名化、头衔化,完全不主实务;另一个是另外有差遣官主掌其事。中书舍人的职官不属于这种情况,翰林学士只是侵夺了他的部分职权,所谓专掌“内命”,他官代理也只是临时安排。终唐之世,中书舍人的制诏权依然存在。
中书舍人起草的诏书大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承君相之命直接向外颁发的,一是对百司臣属的奏抄章表草拟批答。中书舍人有时被召入禁中起草诏书,但更多的则是皇帝派宦官将要草拟的诏书宣付中书,如天宝十四载(755),安禄山“遣副将何千年奏表陈事,请以蕃将三十二人以代汉将”。玄宗“遣中使袁思艺宣付中书门下,即日进画”。中唐以后这个传宣之任便由枢密使担任(详本章第四节“枢密使”)。中书承宣后,“录之于籍,谓之宣底”。中书舍人即凭此起草、进画。
还有一种情况,是宰相把诏书要点即所谓“词头”交给中书舍人起草。白居易《论左降官独孤朗等状》云:“右今日宰相送词头,左降前件官如前,令臣撰词者。臣伏以李景俭因饮酒醉诋忤宰相,既从远贬,已是深文。其同饮四人,又一例左降。臣有所见,不敢不陈。……其独孤朗等四人出官词头,臣已封讫,未敢撰进,伏待圣旨。”这则状文反映了宰相送词头给中书舍人拟诏,而被舍人封还的制度。宋人费衮《梁溪漫志》云:“唐制,惟给事中得封驳。本朝富郑公在西掖(按西掖指中书省),封还遂国夫人词头,自是舍人遂皆得封缴。”殊不知,中书舍人封还词头,在唐代白居易时已是如此了。
白居易,《历代圣贤半身像》,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当然,禁中发出的“宣命”与宰相所送的“词头”之间,应该就是同一件事情的不同说法。理论上说,“宣命”出自宸衷,宰相据之而拟为词头。假如有宦官居间专权,则是排除了宰相直接沟通皇帝的权任。总之,不管如何,各种诏书的起草大体都有经过一个起草、进画、交门下省审覆颁下的程序,故《唐六典》卷9《中书省》“中书舍人”条说:“凡诏旨、制敕及玺书、册命,皆按典故起草进画,既下,则署而行之。”这里所谓“进画”,是指送呈皇帝签署的意思,一般来说大事画“可”,对臣下奏抄的批复如尚书吏部六品以下官选授名单之类则画“闻”字。
一般制书格式中都要写上中书令臣某宣、中书侍郎臣某奉、中书舍人臣某行的文字。但唐后期中书令实际往往缺授,这时的“中书令宣”当亦为阙。如肃宗上元元年(760)签署的《肃宗命太子监国制》于“中书令”下即阙员。这时在门下审覆部分还有侍中苗晋卿,后来侍中亦不单独除授。这两部分当亦付之阙如了。
起草诏书之外,唐代中书舍人还有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参议表章,佐宰相判案。据说政事堂本来有一个后门直通中书舍人院,“盖宰相时到中书舍人院‘咨访政事’以自广也”。中书舍人参议表章,大体是按尚书省六部分工的,六位舍人各押一部,故又称分押尚书六曹,或称平尚书省奏报。因为百司章表都是分别由尚书省奏上的,所以参议表章要按尚书省六部分工。这一制度起源很早。早在魏晋时期中书省即典尚书省奏事,南朝中书舍人五人,分掌二十一局,各当尚书诸曹,并为上司。这一制度的设意,其实非常清楚。就是分头把关,专业审核。它实际上就是唐代中书舍人分押尚书六部的前身。
中书舍人虽然分工判尚书六部,但是一个人对军国政事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其余舍人也可以提出不同看法,并“杂署其名”,谓之“五花判事”。开元二年(714)紫微令姚崇奏称:“中书舍人(时称紫微舍人)六员,每一人商量事,诸舍人同押连署状进说。凡事有是非,理均与夺,人心既异,所见或殊,抑使雷同,情有不尽。臣今商量,其大事执见不同者,望请便作商量状,连本状同进。若状语交互,恐烦圣思,臣既是官长,望于两状后略言二理优劣,奏听进止,则人各尽能,官无留事。”这里说的是“五花判事”后,宰相把舍人的意见集中,并将原状及中书舍人商量状一同进奏于皇帝裁定。
上述制度在安史之乱以后就废阙了。此后反复重申,如前述卢杞对杨炎的场合。元和十五年(820)穆宗即位时要求:“中书舍人职事,准故事,合分押六司,以佐宰臣等判案,沿革日久,顿复稍难,宜渐令修举,有须慎重者,便令参议,知关机密者,即且依旧。”大概后来并没有很好实行,所以会昌四年(844)李德裕又代表中书门下奏请“复中书舍人故事”,“今日以后,除枢密及诸镇奏请、有司支遣钱谷等,其他台阁常务,关于沿革,州县奏请,系于典章,及刑狱等,并令中书舍人依故事商量。臣等详其可否,当别奏闻”。中书舍人的职任之所以难以复举,原因在于,这种“佐宰相判案”的工作,吃力而不讨好,既可能违逆宰相的意志,又可能得罪当事之人。只有在政治上风清日朗之时才能施行,否则,或因个人耿介之故(如白居易的场合),或宰相之间有掣肘需求的时候(如卢杞的场合),方偶然为之。
此外,中书舍人还担任监考使,参加“三司”受事,大朝会时于朝堂接受四方贺表,有景星、庆云等大祥瑞或打了大胜仗时接受百官的贺表,册命大臣或降削王公时则轮流于朝堂宣读表文。如神龙元年(705),敬晖等奏请降削武氏诸王,中书舍人毕构依次当读表文,他“声韵朗畅,兼分析其文句,左右听者皆历然可晓”。武三思等恨之入骨。
中书舍人是文人企羡的要职,杜佑称为“文士之极任,朝廷之盛选”。贾登由给事中迁中书舍人,《文苑英华》卷382收入孙逖《授贾登中书舍人制》云:“驳正之地,已著能名,纶之司,更膺高选。”此处“驳正之地”指给事中,“纶之司”指中书舍人,可见后者的地位较给事中更高一筹。在《文苑英华》所收二十四例中书舍人授任诏书中,由给事中出任者五人,由尚书省郎中出任者十四人。在迁转官资上,中书舍人通常较其他五品台省官要高。
(摘自张国刚著《唐代官制:官吏体系与机构运行》,中华书局2026年版,标题为编者所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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