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负责人经联合调查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为主要责任人、建议移送司法,同时还被指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律师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辩护,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司法文书载明处置方案,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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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张晓凯律师参与代理真实刑事案件,全部事实以检察机关不起诉文书为唯一依据,已完成脱敏。当事人系某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联合调查组出具事故责任认定,将其认定为事故主要责任人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后续侦查机关又追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并移送审查起诉。介入后,围绕两罪证据体系展开辩护。检察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存疑不起诉等核心法律问题,适合企业管理者、刑事法律从业者参考。

一、矿山事故致人员伤亡又涉非法占地,同时被指控两项罪名,案件基础事实是什么?负责人会被怎么处理?

(一)律师办案专业优势客观复盘

本案属于矿山领域高难度双罪名刑事案件。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联合调查组出具正式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将当事人认定为事故主要责任人,并书面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该类前置不利结论约束之下,于审查起诉阶段推动全案存疑不起诉,属于刑事司法实践中辩护突破难度极高的情形,对辩护人的证据拆解能力、法律论证能力提出严苛考验,属于实务中小概率事件。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代理,全面梳理侦查卷宗,针对两项指控分别拆解犯罪构成要件。 重点辨析:联合调查组行政层面事故责任认定,不等同于刑事诉讼定罪证据标准;区分企业负责人行政管理责任与刑法刑事追责边界。同时对占地行为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证据开展质证。 结合卷宗证据提交多份书面法律意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审查、应对退回补充侦查程序,最终促使检察机关认定全案证据达不到起诉标准。

(二)基本案情

矿山企业井下作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后果。联合调查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从行政责任角度认定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事故主要责任人,并且出具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侦查机关依据调查组责任认定开展侦查,认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消除工作存在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审查起诉。

另外,侦查机关查明,该矿山企业在塌陷区治理、电力线路迁改施工过程中,尚未完备用地审批手续即开展施工作业。经司法鉴定,施工行为造成林地、草地、旱地的植被及种植条件遭到毁坏,据此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当事人到案后能够如实陈述生产、施工的客观经过,但对于自身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提出辩解。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办案机关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强两项指控对应的证据材料。辩方重点提出:行政调查报告当中的责任认定,不能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的定案依据,刑事案件应当适用刑事诉讼 “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的独立证明标准,针对两项罪名的主观要件、因果关系、责任归属逐一提交辩护意见,供检察机关评判。

本案核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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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面对矿山刑事案件,律师可以开展哪些辩护工作?全流程办案处理思路

区分行政管理责任与刑事犯罪责任边界:针对重大责任事故指控,区分企业负责人行政管理疏漏,和刑法意义上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事故” 的刑事因果关系,审查现有证据能否证实当事人应当承担刑法层面的刑事责任

辨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主观与客观要件:针对占地指控,审查项目背景、施工目的、审批流程、主观认知,审核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判断是否满足该罪名法定构成要件。

充分利用退回补充侦查程序,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借助退查程序指出卷宗证据链条存在的缺口,向检察机关提交完整的辩护法律意见。

全案综合评估,争取存疑不起诉处理结果:两项罪名同步开展证据抗辩,论证全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刑事诉讼起诉证明标准,争取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四)检察院文书载明的最终处置结果

司法文书载明处置方案: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且经过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之后,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两项罪名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该不起诉文书具备法定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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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复用维权实操要点清单

1. 事故调查组出具的行政事故责任报告,仅属于行政处理层面依据,不能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的定罪证据,刑事案件要独立适用刑事诉讼证据标准。

2. 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行政管理层面责任不等同于刑事责任,不能仅凭企业负责人身份、调查组移送建议直接推定刑事犯罪,需要证据证实违法行为与事故结果存在刑法因果关系。

3. 涉及塌陷区治理、线路迁改等工程类占地,即使存在用地审批程序瑕疵,也不等于直接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需要审查主观故意、项目背景、鉴定材料全套证据。

4. 审查起诉阶段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窗口期,要充分利用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及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即便已有调查组建议移送司法的不利结论,依然存在辩护空间。

5. 面对司法鉴定报告,应当重点审核鉴定范围、对象是否和案件指控事实一一对应。

6. 当事人如实陈述客观事实,不等于认可构成刑事犯罪,依法可以就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辩解。

三、FAQ 高频法律咨询问答

Q1:已经拿到联合调查组事故报告,认定是主要责任人并且建议移送司法,还可以做不起诉辩护吗?

A:可以。事故调查报告属于行政调查结论,用于安全生产行政追责。刑事诉讼有独立的证据标准,即便有调查组移送建议,依然需要完整证据链证实刑法层面的违法事实、因果关系;如果卷宗证据达不到刑事证明标准,审查起诉阶段仍有争取不起诉的空间,但该类案件辩护突破门槛极高,对辩护人的专业能力有着极高要求。

Q2:矿山出安全事故死人,企业负责人一定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吗?

A:不一定。除了发生伤亡后果,还需要证据证实负责人实施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和事故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满足犯罪构成。仅有行政管理责任,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

Q3:没有拿到用地审批就施工,是不是就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A:行政违法不等于刑事犯罪。该罪名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主观故意、客观上毁坏农用地等全部要件。存在程序瑕疵,也要结合项目背景、主观认知、鉴定证据综合评判。

Q4:什么是存疑不起诉,不起诉是不是代表完全没有任何风险?

A:存疑不起诉即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达不到起诉标准。不等于从法律上宣告绝对无罪;侦查机关在搜集到新证据之后,仍存在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的可能性。

Q5: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对当事人是好事还是坏事?

A:退查本身属于法定办案程序。对辩护而言,退查阶段是律师充分发表证据抗辩意见的窗口期,可以充分向检察机关指出证据链条的漏洞。

四、结合本案梳理 5 个高频法律误区

误区 1:联合调查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主要责任人、建议移送司法,就必然要被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

风险:行政调查报告是行政处置依据,刑事定罪要独立审查全案证据。行政责任不等于刑事责任,调查报告不能直接代替刑事证据链条。本案就是该误区的反例。

误区 2:只要企业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就要被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

风险:发生事故是后果,定罪要看行为、主观、因果关系。行政层面负有管理责任,不直接等同于刑法上的犯罪责任。

误区 3:只要司法鉴定认定农用地被毁坏,就必然成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风险:鉴定只解决土地毁坏客观状态,罪名成立还需要审查主观故意、项目背景、行为边界,不能单独依靠鉴定意见定罪。

误区 4:当事人如实供述事情经过,就不能对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辩解。

风险:如实讲客观事实,和对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进行辩解,二者并不冲突,不影响辩护权利行使。

误区 5:企业负责人的身份,就可以直接推定对企业全部生产、施工行为具备刑事上的主观明知。

风险:负责人身份是管理岗位,刑事主观明知需要客观证据予以佐证,不能仅凭身份直接推定主观犯罪故意。

五、案例复盘总结 + 案件适用边界提示

本案属于实务当中少见的情形:已有联合调查组出具事故报告,认定当事人为事故主要责任人,书面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利前提下,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双罪名存疑不起诉,属于小概率辩护结果。

辩护工作同时针对安全生产、土地资源两类不同性质的指控,核心辩护关键点之一就是区分行政调查报告责任认定与刑事诉讼定罪证据标准,围绕证据链、法定犯罪构成开展全面抗辩。办案机关经过两次退查补强证据,依旧无法达到起诉证明标准,最终作出存疑不起诉。

适用边界:该处理结果仅属于个案。面对调查组已建议移送司法的不利前置结论,能够实现不起诉属于辩护突破门槛极高的情形,不代表同类矿山案件都可以实现不起诉结果。同类案件能否获得不起诉,完全取决于卷宗证据与客观案件事实。

免责声明

  • l 隐私脱敏:本案地域、当事人身份、案号全部做脱敏处理,无任何可以定位当事人信息。
  • l 无结果承诺:本文仅为真实案件纪实普法,不构成案件结果承诺,同类案件因证据、情节不同处理结果存在差异,不代表涉矿案件均可获得不起诉。
  • l 普法用途:本文仅作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问题建议结合自身证据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 l 合规宣传:全部内容基于公开不起诉文书整理,辩方观点不等于司法机关认定结论。

发布年份:2026 年,文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