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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流传的小作文《我的女友景甜》爆出一个极具争议的情节:财务替人顶罪服刑完毕出狱,事后开口索要 8 万元,相关方完成转账。很多网友直接认定给钱、收钱双方全都刑事犯罪。但从刑事律师视角来看,构罪不能靠故事脑补,时间节点、事前有没有约定,直接决定罪与非罪,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所有分析建立在爆料叙事假设成立,不等于已经司法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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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顶包的财务。当年主动到司法机关虚构事实、顶替他人承担罪责,依据《刑法》第310条窝藏、,明知他人犯罪,作假证明帮助其逃避追责,就已经既遂。司法实践中,多地法院已有同类判例,替人顶罪即便事前没有拿到钱款,只要向办案机关作出虚假供述,包庇罪就已经成立,事后拿不拿报酬,不影响当年包庇行为的定性,后续获取的钱款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没收。

关键分歧,集中在出狱之后索要、收取 8 万元这个行为。这里分两种完全不同走向。第一种,如果财务是以向公安举报当年顶包作假证这件事作为要挟,不给钱就去报案,逼迫对方支付 8 万。按照《刑法》第274条,即便是举报的内容客观真实,公民虽享有举报权,但不能拿举报犯罪作为筹码胁迫索取财物,8 万元已经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要和之前的包庇罪数罪并罚。

第二种,不存在任何威胁胁迫,只是出狱之后临时起意,口头索要当年顶罪的补偿,对方出于愧疚自愿转账。这种情形下,索要补偿的约定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但缺少敲诈勒索要求的胁迫要件,不新增刑事犯罪。

再看给钱一方是否构成,对应法条《刑法》第307条第一款,以贿买、指使他人作伪证构成犯罪,核心是金钱要作为引诱、驱动他人作假证的诱因。

这里有一个极易被大众忽略的法律细节:钱是什么时间谈的,远比钱什么时间交付更加重要。如果当年顶罪作伪证之前,双方就已经达成口头协议,你替我扛罪,等你服刑出狱之后我给你 8 万元,只是当时没有实际给钱,出狱之后兑现承诺。属于事前贿买约定,钱款延后履行,给钱一方依旧构成妨害作证罪。

反过来,如果事前自始至终没有谈过任何报酬,财务完全自主选择去顶罪,整个刑事诉讼、服刑全部结束,出狱才临时提出要钱,被动转账支付。此时金钱没有起到唆使作假证的作用,就不满足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刑事犯罪。这笔钱款属于不法原因给付,民事层面不受法律保护,但不追究刑责。

现实办案当中,这类案件定罪高度依赖证据链,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各方供述,用来还原事前是否存在利益约定、事后有没有胁迫。网络爆料只是单方叙事,司法定罪讲究证据,故事不等于法律事实。很多人容易把道德上的过错,直接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道德谴责和刑事追责,二者不能直接划等号。(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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