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出来了,厚厚的几十页甚至上百页,专业术语一大堆,看不懂怎么办?很多承包人的做法是“看不懂就算了,直接接受”——结果鉴定意见对自己不利,案件败诉。鉴定意见不是“铁板一块”,它是可以挑战的。关键是要知道:从哪些角度去挑战、怎么挑战才有效。
一、鉴定意见质证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同样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鉴定意见书送达后、法庭辩论终结前,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二、鉴定意见质证的四个维度
第一,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程序是否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进行?程序违法是挑战鉴定意见最有力的角度之一——程序不合法,鉴定意见就不应被采纳。
第二,鉴定依据是否充分。 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经过质证?是否遗漏了关键材料?《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要求鉴定材料必须经过质证。如果鉴定依据了未经质证的材料,或者遗漏了当事人提交的经质证的关键材料,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就值得质疑。
第三,鉴定方法是否科学。 鉴定采用的计价标准、检测方法、分析方法是否符合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比如造价鉴定中,合同约定的是定额计价,鉴定机构却采用了市场价;质量鉴定中,检测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这些都属于鉴定方法不科学。
第四,鉴定结论是否合理。 鉴定结论与案件其他证据是否存在明显矛盾?鉴定结论是否明显偏离合理范围?比如造价鉴定结论与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确认的进度款总额差距过大,就需要审查是否存在计算错误或方法偏差。
三、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关键环节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向鉴定人发问的实操要点:
第一,提前准备好问题清单。 围绕鉴定意见中对自己不利的关键点,提前设计好问题。问题要具体、要封闭(对方只能回答“是”或“不是”),不要问开放式问题。
第二,聚焦鉴定依据和方法。 重点追问:这份鉴定意见依据了哪些材料?这些材料是否都经过了质证?鉴定采用了什么方法?为什么采用这种方法而不是另一种?
第三,注意鉴定人的专业背景。 造价鉴定人通常是造价工程师,质量鉴定人通常是结构工程师或材料工程师。问问题时注意不要超出其专业领域,否则对方可以“超出我的专业范围”为由拒绝回答。
四、对鉴定初稿(征求意见稿)提出书面异议
鉴定机构通常会出具鉴定初稿(征求意见稿),征求双方意见。这是承包人对鉴定结论施加影响的最佳时机——在正式鉴定意见出具之前提出异议,鉴定机构还有机会修改。
书面异议的撰写要点:
第一,逐条列出异议事项。 针对鉴定初稿中每一个对己方不利的认定,逐条提出异议,并附上支持性证据。
第二,异议要有依据。 不能只说“我认为不对”,要指出哪里不对、为什么不对、正确的应该是什么。依据可以是合同约定、图纸、签证单、行业规范等。
第三,保留提交记录。 书面异议通过法院转交鉴定机构,保留提交记录,证明承包人已在鉴定过程中积极行使了异议权。
五、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对于特别复杂的鉴定意见,承包人可以考虑申请专家辅助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所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专家辅助人可以从专业角度指出鉴定意见中存在的问题,帮助法官理解鉴定意见的争议点。专家辅助人出庭的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但相对于鉴定结论错误可能造成的损失,这笔投入通常是值得的。
六、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条件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补充鉴定适用于:鉴定意见有遗漏、不明确,或者鉴定人需要对鉴定意见进行补充说明的情形。
重新鉴定适用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情形。重新鉴定的门槛较高,法院对此持审慎态度。
七、一句话总结
鉴定意见是可以挑战的——从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合理四个维度进行质证。对鉴定初稿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必要时申请专家辅助人,是承包人在鉴定质证中的三大核心武器。
“本文为【建工那些事】第52篇,下期将探讨【造价鉴定怎么应对?——从启动到质证的全流程把控】,我是崔律师,咱们下期接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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