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7-2-139-001的陈某权诉沈某香、周某章等劳务合同纠纷案,对农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致害案件中房主责任的认定确立了重要尺度。该案明确,农村自建二层以下住宅工程中,房主与承包人之间原则上构成承揽关系;因《建筑法》及《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均未要求低层住宅施工人具备建筑从业资质,房主将工程交予无资质包工队承建,通常不宜认定存在选任过错。同时,法院强调雇佣关系的认定须回归控制、指挥、监督等实质要件审查,不能仅因包工头出面招工即当然排除房主的实际雇主地位。

选任过错认定的规范基础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技术服务和指导为主要工作方式,未要求施工人取得建筑资质证书,也未要求建设方选用具有建筑资质的施工人员。据此,三层及以上住宅受《建筑法》调整,施工人须具备相应资质;两层及以下低层住宅不强制要求建筑资质。

上述规范层级决定了选任过错的审查边界。在承揽关系框架下,定作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失。当法律本身未将建筑从业资质作为低层住宅施工的强制性准入条件时,"承包人无建筑资质"这一事实便不能作为认定房主选任过错的当然依据。这正是案例库该案裁判要旨的核心法理:对于农村自建低层住宅,房主将工程交给无资质包工队承建,通常不宜认定存在选任过错。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实质区分

该案同时廓清了雇佣关系的认定标准。法院指出,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应当考察三项实质要件:一是双方权利义务是否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二是是否存在隶属关系,即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三是雇员是否由雇主或其委托的人所选任。

这一实质审查标准与中国法院网刊载的裁判规则完全契合: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此外,工作场所指定、劳动工具提供、工作时间限定、报酬支付方式(定期支付劳务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工作成果对价)、劳务提供是继续性还是一次性,以及所提供的劳动是否构成对方业务的组成部分,均为二者的区分要素。

⚠️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案裁判要旨虽明确低层住宅房主"通常不宜认定存在选任过错",但这并不等同于房主绝对不承担责任。若经审理查明房主在实际施工中履行了控制、指挥和监督职能,符合雇佣关系的实质要件,则房主仍可能被认定为实际雇主并承担相应责任。选任过错的判断与雇佣关系的判断是两条独立的法律路径。

责任分配的二元结构

综合该案要旨与民法学理,农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致害的责任分配呈现二元结构。

第一层是承揽关系下的定作人责任。房主与包工头构成承揽关系时,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低层住宅,因建筑资质不作强制要求,"无资质"本身不构成选任过失,但若房主在定作(如要求违规加层、违规结构)或指示(如强令违章作业)上存在过错,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层是实质雇佣关系下的雇主责任。若房主虽以承揽为名,实际上对施工过程实施控制、指挥和监督,构成实质上的雇佣关系,则适用雇主责任规则,由房主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层及以上住宅的对照规则

为准确理解该案规则的适用范围,须将其与三层及以上住宅的规则对照观察。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建设管理须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施工人必须具备相应建筑从业资质。在此情形下,房主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承包人,即构成选任过失,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北京三中院关于农村建房损害赔偿案件的调研亦确认,对三层以上的住宅,要求施工人有建筑资质;二层(含二层)以下的住宅,不要求施工人有建筑资质。

此外,即便是两层及以下低层住宅,若房主采用"包清工"模式,即包工不包料,房主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挥指挥、监督和管理作用,对施工人起实际控制和支配作用的,一般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施工人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即房主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则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这表明"低层住宅"与"承揽关系"之间并非一一对应关系,仍需结合包工模式与实际控制程度作具体判断。

裁判规则的实践意义

该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其确立的裁判尺度具有三方面意义。

其一,统一了农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中房主选任责任的认定标准,避免部分裁判简单以"无资质即选任过错"为由加重房主责任,体现了尊重农村建房现实与过罚相当的原则。

其二,明确了雇佣关系实质审查的判断要素,防止当事人通过"承揽"之名规避雇主责任,也防止法院仅凭包工头招工这一表象误判法律关系。

其三,落实了"减证便民"与尊重农村地区建房习惯的政策导向。农村地区低层住宅建设长期依赖本地工匠,强制要求建筑资质既不现实也不经济;该案规则在保障施工安全与尊重乡土习惯之间取得了平衡。

对该案规则的理解须避免绝对化。房主将低层住宅工程交予无资质包工队,仅是"通常不宜认定选任过错",而非"绝对不承担选任责任"。若房主在定作、指示方面存在过错,或实际上构成雇佣关系,或工程虽为低层但房主明知承包人无工匠水平仍选用,则仍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判断,仍需结合案情就控制、指挥、监督等实质要件作综合审查。

#农村自建房,你喜欢哪一款?##承揽#